宿市監稽〔2020〕3號
關於印發《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市局機關各處室、單位:
現將《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省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15號),根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保障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順利開展,完善審查機制,規範審查程序,提高審查質量,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局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文件(含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市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在起草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得提交審議。
第三條公平競爭審查遵循「誰起草、誰審查」原則,政策措施起草處室應當在起草過程中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實施細則》要求進行審查。
多個處室聯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處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起草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
市局與其他部門會籤的政策措施,承辦處室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嚴格把關,對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不予會籤。
第四條辦公室在公文辦理系統中嵌入公平競爭審查環節,核稿時對政策措施是否已實施公平競爭審查進行辦文程序審核。
第五條法規處在對相關政策措施合法性審查時,一併對起草處室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把關。
第六條執法稽查處負責組織落實市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指導各處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起草處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查流程,並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形成審查結論。公平競爭審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備查,一份隨文流轉,一份送執法稽查處。
以市局名義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由起草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核決定。市局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由起草處室提出意見後經分管負責人審查並報市局主要負責人決定。
未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八條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在審查結論中說明徵求意見情況。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定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
第九條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徵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並在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條起草處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認為有必要徵求執法稽查處意見的,應當向執法稽查處提交書面徵求意見函、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審查結論及其他相關說明材料。執法稽查處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各處室應當將本處室年度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於次年1月10日前匯總至執法稽查處。執法稽查處負責對全局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局領導和江蘇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二條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後出臺的政策措施,起草處室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依法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評估每三年進行一次,也可以根據要求與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評估清理同時進行。
在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十三條執法稽查處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輔助支持體系。
鼓勵各處室利用專家輔助支持體系,委託第三方協助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定期評估。
第十四條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處室應當進行補充審查,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並存檔備查。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調整或者廢止。
第十五條市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為順利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提供經費、技術和人力支持。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平競爭審查表
附件
公平競爭審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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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業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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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草案 □ 地方性法規草案 □ 規章 □ 規範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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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機構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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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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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機構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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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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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 情況 | 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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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採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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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諮 詢意見 (可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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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相關標準的結論(如違反,請詳細說明情況) |
(可附相關報告) | ||||||
適用例外規定(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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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詳細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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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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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 |
籤字: 蓋章: | ||||||
競爭影響評估 | |
一、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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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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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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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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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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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 是/否 |
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歧視性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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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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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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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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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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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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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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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減免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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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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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1.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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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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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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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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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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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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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4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