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毅衡(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教授)|原載《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3期 P104-111頁
摘要:夢因為過於缺乏形式規律,種類過多,很少是敘述學研究的對象。夢具有獨特的文本性和敘述性,因此是一種敘述文本。它按敘述文本的規律,對夢材料進行選擇和組合。但是夢者只是夢的受述者,夢的敘述者是大腦的另一部分,雖然對敘述的機制我們至今不甚了解,但是夢與虛構和幻想有極多的符號學與敘述學的相通之處。夢是人類在進化中繼承下來的生理-心理功能,對人類保持幻想能力,增進敘述本領大有助益。
一、為什麼敘述學應當研究夢
敘述是人類把世界「看出一個名堂、說出一個意義」 (human beings make sense of the world by telling stories about it)的方式,[Bert O.States,「Dream,Art and Virtual Worldmaking,」Dreaming,Vol.13,No.1,March 2003.]是人類生存的基本組織方式。[M.Mateas and P.Sengers,「Narrative Intelligence,」Proceedings of the 1998 AAAI Fall Symposium,Orlando:Florida.]甚至有學者認為「講故事、聽故事」是從「智人」階段以來,人類生存的必然需要之一。有學者甚至認為必需物序列應當是「食-敘-性-住」。因為「許多人沒有性,沒有遮蔽,也活了下來,但幾乎沒有人能在沉默中生存,而一說話幾乎立即引向情節敘述」。[Reynolds Price,A Palpable God,New York:Anthenum,1978,p.4.]
夢是人類接觸最多的敘事。就人的生活本身而言,夢也遠比一般想像的更為重要。平均每個人一晝夜要做夢兩個小時,做六至七個夢,從幾秒到20分鐘不等,其中只有在REM(Rapid Eyes Movement)階段頭腦才活躍到能做出容易記住的夢。
夢對於人類的重要性,古人就已熟知,這從遠古典籍中關於夢的記載之多就可看出。五千年前巴比倫楔形文字記錄的史詩《吉爾伽美什》中,那位古巴比倫國王就做了不少夢,他的母親尼蘇娜是詳夢女神,為其解說即將發生的事。這是現存人類第一個詳細的夢記錄及其解讀。中國早期古籍中夢記載數量極大,古文獻集《逸周書》記載了大量文王、武王、周公的夢境,看來以夢為行政指導,是被認為治世有道。正因為夢的情節光怪陸離,神秘莫測,不符合人類文明生活的邏輯與常識,因此一直被視為了解神意的途徑,至今被認為可以藉此預知未來;而在現代,心理學者認為夢是窺見人的主體精神奧秘的鑰匙。
因此,對於夢的好奇,是任何文化中關於人的思索之重要環節。但是夢始終沒有成為敘述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相當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學界對夢的「敘述性」及其形成機制至今不得其解。中國敘述學界在這方面做的工作更少,至今只讀到龍迪勇十年前所作的《夢:時間與敘事」》一文。[龍迪勇:《夢:時間與敘事》,《江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8期]
夢是不是敘述?很多人認為夢是感知,本身並不是敘述,正如經驗是感知而不是敘述,只有用某種媒介重述以後才成為敘述。吉爾羅就強調:「正在做的夢是經驗,不是文本」,因為「文本有邊界,形成整體結構」;她又進一步說明:「有的夢文本是敘述,並非全都是敘述。」[Patricia Kilroe,「The Dream as Text,The Dream as Narrative,」Dreaming,Vol.10,No.3,2000.]她的意思是,只有一部分夢是文本,而其中更少的一部分是敘述文本。研究夢的著名學者,例如弗洛伊德和榮格,都只把夢的再述文本作為研究對象。弗洛伊德明白再述會造成困擾:「夢的世界無法形諸於語言。」[Sigmund Freud,The Interpretation of Dreams,New York:Avon,1965,p.10.]但是他們把夢再述看成研究夢本身的唯一途徑,幾乎從來不討論這兩者的區別。因為夢重述被 (語言、文字或圖像)媒介化,獲得了明顯的文本性與敘述性,夢本身的敘述性就可以存而不論。
本文認為:夢本身就是敘述,本文將集中檢查討論夢的文本性與敘述性。
首先,夢是已經被媒介化的文本,夢由夢者的心像 (視像、語言、其他感覺)組成。經驗面對的是實物世界,夢者面對的是被心像再現的世界。固然,心像載體缺乏通常符號載體的物質性,但是符號載體並不一定要有物質性,載體只是傳送攜帶符號意義的感知,這種傳送甚至藉物質的缺失來傳送,即所謂「空符號」。
心像 (最主要是視像和聲像,但是也包括其他感官經驗的心像)可以非常生動地再現世界的經驗。經驗中的感知,是純粹直觀的,並不是媒介化而攜帶意義的符號;夢的對象不是直觀感知,而是符號,因此才組成夢敘述的符號文本。弗洛伊德說「夢裡的每一個符號都可以被看作是代表另一個符號」,[Freud,The Interpretation of Dreams,p.13.]這「另一個符號」就是原符號的解釋,夢是由符號組成的敘述文本。
夢敘述有意義,但是意義不一定是人類現在的知識水平所能理解的。古代的詳夢,現代的精神分析,當代的夢心理-生理研究,每個方法都擴大了我們的理解範圍,但是至今學界還是無法解決夢釋義的一些基本問題。這不是說夢沒有意義,而是說夢並沒有人類清醒的敘述活動的目的論意義:夢無法達到某種設計的意義傳達,因為下面會討論的「夢敘述者」,沒有給它意圖性。
維根斯坦反對弗洛伊德理論,他認為「夢無特定目的,無本質,因為夢的種類如此之多」[Ludwig Wittgenstein,Lectures and Conversations on Aesthetics,Psychology and Religious Belief,edited by Cyril Barret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6.]。他的看法是對的:任何一種釋夢理論只能解釋一部分夢。從古至今有所謂「夢孵化術」 (dream incubation),即讓人睡前接收某種暗示,這些方法,只能增加夢到某種內容的概率,卻無法決定夢會得出某種意義。因此榮格把夢分成「小夢」與「大夢」,後者又稱「有意義的夢」 (significant dream),據榮格說此類夢可以揭示許多重要內容,是「我們心理經驗的寶貴財富」,經常是「終身難忘」[Carl Gustav Jung,「On the Nature of Dreams,」in R.F.Hull ed.,Dream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p.76.]。而「小夢」是沒有記住的,無關緊要的,不值得作解釋對象。吉爾羅的說法是:每個夢「都有內容,只是某些有信息」[Patricia Kilroe,「The Dream as Text,The Dream as Narrative,」Dreaming,Vol.10,No.3,2000,p.4.]。我個人認為,能否有可以解釋的題材、主題、信息,不是敘述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帶著意圖 (主題意義)講出的故事,甚至小說或戲劇,也有不少難以索解。敘述是再現一個捲入人物活動的變化,就此而言,任何夢都是敘述,是否「有意義」卻取決於解釋者的能力。
夢有形成文本性和敘述性的兩個最重要的要素,即選擇 (聚合軸操作)與組織 (組合軸操作)[就這點而言,弗洛伊德提出的的「濃縮」(condensation)與「置換」(displacement)兩種修辭方式,要總結夢在聚合軸與組合軸上的複雜操作,遠遠不夠]。夢的材料顯然來源極廣,並不一定是弗洛伊德所說的「壓抑的欲望」。其中相當大的部分來自個人過去經歷的記憶,做夢時受到的刺激,混合著這些材料的想像[H.Hunt,The Multiplicity of Dreams:Memory,Imagination,and Consciousnes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這些記憶並不是都能進入夢,最近的、顯著的 (例如心理學家稱為「創傷」的記憶)材料相對優先。雖然我們至今不太了解這個選擇過程,這個機制之存在卻是明顯的。夢的亂 (incoherence)、怪 (bizarreness)則是選擇與組合共同起的作用。
關於夢的組織,不少學者已經指出了夢文本結構的一些重要特徵,例如有開端、發展、高潮,卻不一定有結局。榮格認為「有意義的夢」起承轉合俱全,這是他對極個別夢(「大夢」)的要求[Jung,「On the Nature of Dreams,」pp.74 -75.]。大部分夢沒有結局,因為在高潮時,夢者就很驚奇,此刻往往驚醒,或是夢境轉向別的「線索」。而沒有結局,是夢的模糊表意方式的重要特徵,因為結局是清晰的目的論標誌,總是攜帶者重大倫理意義:有結局的夢並不多。
就以上各點 (媒介再現、內容意義、文本結構)而言,夢不是初階的經驗或感知,夢是典型的再現敘述文本,具有明確的文本性和敘述性。夢者自己是夢敘述的主角,夢者自己是夢敘述必然捲入的人物之一。由此,無論我們能否解釋出「意義」,任何夢都符合「再現捲入人物的事件」這個敘述文本的底線定義。
二、夢的敘述方式
夢的神秘性,一個重要原因,是夢者對夢中所見無法指揮,無法躲避,似乎它們並不是夢者自己的頭腦所產生的[Ernest Hartman,The Function of Sleep,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3.];薩特也指出過,夢者的一大特徵是「失去反思的警覺」 (loss of self-reflective awareness)[Jean-Paul Sartre,The Psychology of Imagination,Seracus,NJ:Citadal Press,1980.],無法明白自己的存在的虛實。夢者既無處理環境的能力,也無能力檢查或調節自身反應。王充《論衡·訂鬼篇》中的描寫很準確:「當其見,其人不自知覺與夢,故見其物不能知其鬼與人。」[王充:《論衡》,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第45頁]這局面與各種病態與藥物所致幻覺相同,心理學家達馬西奧描述癲癇病者的「失神」發作:「他既在那兒,又不在那兒,能在一定程度上聽別人講話,但是思想若即若離,……一個完全清醒的大腦瞬間失去自我意識。」而他把「意識」比作「大腦中的電影」,因此「失去自我意識」就是無法控制這個電影[轉引自保羅·約翰·依金:《閱讀自傳時我們在讀什麼?》,《敘事》(中國版)第三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64頁]。做夢也落入非常類似的「失神」局面,因此,夢者無主體性,他的自我意識不在場,他是夢敘述的被動接收者。
但是上文已經說過,夢的內容是經過選擇和調整的,是敘述組織的產物。那麼組織這些材料的是誰,哪裡去找擁有主體性的「夢敘述者」呢?各種詳夢師認為夢敘述另有主體:掌握命運神秘的某種力量,把夢植入夢者的頭腦;精神分析學派認為是夢者受自己的潛意識控制,夢在完成夢者清醒時未能實現的願望。按弗洛伊德說,這種願望源於愛欲與死亡本能,榮格則說是人類頭腦中的原型意識。
當代夢研究的主要力量,已經從精神分析學轉向神經生理學[J.F.Pagel et al,.「Definitions of Dream:A Paradigm for Comparing Field Descriptive Specific Studies of Dream,」Dreaming,Vol.11,No.4,Dec.2011,pp.195-202.]。霍布森是神經生理派的領袖。1977年霍布森與馬卡裡提出:夢是前腦 (forebrain)處理從腦幹 (brain stem)發出的神經元信號的產物,由此他們提出「激活-綜合假說」(activation-synthesis hypothesis)。此後夢研究者在這個方向上多有開拓[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張杰 (譯音)教授進一步提出:夢是頭腦把短期記憶轉向長期記憶時引發刺激的後果]。但是,夢能夠在清醒時加以分析,說明其內容不完全是生理的,而是生理與心理的複雜組合。霍布森在1990年代後的研究,帶上強烈心理學色彩。他指出「做夢的頭腦是一個自行組織的體系,無需一個高一層的控制」。夢的情景怪異,組織混亂,正是因為這種自我組織能力有限,很難把各種元素植入一個「前後一貫的敘述」[David Kahn and J.Allan Hobson,「Self-Organization Theory of Dreaming,」Dreaming,Vol.3,No.3,1993.]。夢敘述沒有一個主體控制,因為控制組織夢的就是同一個頭腦。他的絕妙比喻是,做夢就像一臺電腦不工作時進入休眠狀態,屏幕上顯示的就是同一臺電腦生成的「屏保圖像」(screensaver)[John Allan Hobson,The Dreaming Brain:How the Brain Creates both the Sense and Nonsense of Dream,New York:Basic Books,1998.]。心理學家達馬西奧也認為「大腦的故事沒有講述著,只有一個可以稱為『講述者效應』(teller-effect)的東西,一個只能在敘事母體中出現並生存的自我」[轉引自保羅·約翰·依金:《閱讀自傳時我們在讀什麼?》,《敘事》(中國版)第三輯,第67頁]。也就是說,敘述者是自我的一部分,但是只能寄存於講述之中,無法分離出來。
這個「自我組織」的理論,承認了敘述的發出者與接受者,是頭腦的兩個不同部分[對此,Solms提出生理學證據:大腦頂葉 (parietal lobe)受傷者,會不再做夢(Mark Solms,The Neuropsychology of Dreams,Mahwah NJ:Erlbaum,1997)]。任何敘述應當是一種符號傳達,是一個主體把故事文本傳送給另一個主體,但是在幻想、錯覺、白日夢、夢境這樣的自我符號中,是主體的一部分,把敘述文本傳達給主體的另一部分。
因此,夢敘述是機制複雜的敘述,至少從追尋敘述者的角度來說是最複雜的。一方面,夢如看電影:夢者不是敘述者,而是受述者。夢敘述不是夢者的正常自我在起作用,而是自我的一部分主體(可以稱為「心眼」)在感知。另一方面,我們又說自己在「做夢」,是因為夢的敘述者也在我們的主體之內:問題之複雜就在這裡。在把這個複雜關係弄清楚之前,我們可以總結出夢敘述有以下兩個特點:
首先,夢者不是夢的敘述者,而是夢敘述的接收者、感知者。夢敘述必然是這個主體單獨接受,任何人無法代替或窺見別人的夢境。夢者只具有感覺到夢敘述的意識,因此夢者是夢敘述的受述者。通常夢者並未意識到自己處於做夢狀態,有時候夢者感覺到自己在做夢 (在所謂「透明的夢」之中),但是依然無法控制這個夢中的任何情節,因為這部分意識只是夢敘述的受述人。這部分意識不可能用任何夢修辭改變夢敘述的內容。夢者醒來後對夢做二次敘述,只能是儘可能回憶並複述這部分意識的感知,而由精神醫生來處理與第一層次的關係。因此有學者提出「我夢見」是自我矛盾的,應當改為「當現實之我完全讓位於虛構之我時,後者感知到」。[高松:《夢意識現象學初探:關於想像與夢與超越現象學》,《現代哲學》2007年第6期。]
其次,夢的敘述源頭,弗洛伊德稱為「夢工作」(dream work)的夢意識,是夢者自身意識的一部分。因此,夢敘述是一種自身敘述,即意識的一個部分,把故事演示給意識的另一部分看。但是我們對夢敘述的發出意識了解最少,因為無法直接觀察。弗洛伊德認為,夢的形成實際上是兩種力量起作用的結果,一種力量擇取了夢材料,另一種對這些材料進行處理。這一過程很像電影製作班子,對大量拍攝的材料所做的剪輯加工。其結果是夢者感覺到的夢或幻覺經常是扭曲的,不連貫的,使用了各種「修辭手法」,雖然不一定全都是弗洛伊德所說的「審查」壓制過分暴露的性內容。一位夢者告訴筆者,她在某件廣泛報導的公交車火災災難之後,做了一個惡夢,夢見自己落在燃燒的車裡,但是燃燒之中,意識似乎跳了出來,從空中看到這輛燃燒的車,然後又回到車裡,直到把自己嚇醒。顯然這位夢者是受到事件報導的驚嚇,而且報上的照片給她的印象很深。害怕身陷火災是欲望,加工的方式卻並不一定是壓制變形替代,相反,可以是更加顯豁清晰。
這種「夢敘述」,與夢的再次敘述很不相同:夢者醒來後對別人講夢境 (例如對精神醫生),或對自己講夢境 (例如回憶或日記),也不包括別的敘述樣式 (如小說、電影)情節涉及人物的夢境。所有這些敘述方式,都可以說是夢的「再次敘述」。再次敘述失去了夢敘述的許多重要特徵,實際上除了「內容」外,媒介已經變換。文本已經換了一個敘述者人格,敘述已經歸入其他體裁。對精神醫生說夢的人,與其他自述者無異;日記記述夢的人,與其他記日記者無異。因此,《紅樓夢》小說寫賈寶玉夢遊太虛幻境,依然是「石兄」讓空空道人抄下的故事的一部分;而《紅樓夢》電影描寫夢遊,則是電影框架敘述的一部分。
正因為夢是敘述加工的結果,它不是自然的經驗流程,而是被敘述過程加工過的文本。因此從遠古起,詳夢就是一個重要的窺見秘密的孔眼——不管想看到的是什麼秘密。這也就是為什麼夢敘述,與白日夢,與幻覺 (包括傷病致幻、臨終感覺、藥物致幻、靈感致幻、精神病者的感覺等)非常相似。此時清醒的意識主體被懸置了,雖然難以完全隔絕清醒意識:做夢時往往捲入意識感知到的經驗,例如周圍環境的聲音 (風雨或人聲呼喊),例如冷暖和觸覺。但是夢無法用清醒意識理解之,只能激發出相應的幻象,如《列子·周穆王篇》中所言:「陰氣壯,則夢涉大水,陽氣壯,則夢涉大火。籍帶而寢則夢蛇,飛鳥銜發則夢飛。」[《列子全集》,北京:海潮出版社,2012年,第46頁。]維根斯坦說:「一個說夢話的人說『下雨了』,哪怕真的是在下雨,而且他受到雨聲的影響才做這樣的夢,他依然沒有說出真相。」[Norman Malcolm,A Memoir,Oxford University Press,p.79 ff.]因為夢敘述不是事實性敘述,客觀世界正好下雨只是巧合,「非事實性」是夢敘述的體裁規定性。夢者的反應還包括一些肌肉動感 (包括口腔動感造成的「譫語」),這種動作是對夢境中自己行動的內模仿,不是清醒意識的產物。
夢者的主體實際上分裂成兩個部分,同居一個大腦。與清醒時、尤其理性主導時,主體的合一狀態不同,此時它們互相難以溝通:夢敘述的敘述者,可能非常人格化,因而每人夢不同。但是這個敘述者人格卻隱而不顯。這並不是因為學界研究得不夠,而是因為這樣一個「人格」本質上是無法探查的:探查的意識本身就改變了這個無意識敘述源的構成。
對這樣一個「夢內敘述者」的存在,弗洛伊德倒是有所理解。他把夢分成「顯夢」與「隱夢」,認為顯夢 (即顯示給夢者的夢)是隱夢變形的產物。「在夢中,有個心理力量在起作用,這種力量創造了表面的連接,從而對夢工作創造的材料進行經過『再度加工』(secondary revision)」[Freud,The Interpretation of Dreams,p.486.]。顯夢是經過敘述加工的,其過程類似於再述夢境時進行的整理,即在材料中建立文本所需要的序列與整體感[Freud,The Interpretation of Dreams,p.537.]。既然在夢的形成過程中,已經有敘述加工,弗洛伊德對夢的再述之可能的扭曲也就不再擔心。近年夢生理學的進展,似乎揭示了這樣一個夢加工器官的存在,索爾姆斯發現,腦頂葉 (parietal lobe)受損傷者不再做夢。[Solms,The Neuropsychology of Dreams,p.34.]
三、夢與虛構想像
夢與講故事的虛構,相似的地方很多。弗洛伊德稱作家的創作過程類似做白日夢[Sigmund Freud,「Creative Writers and Daydreaming」,見趙毅衡等編:《現代西方批評理論》,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4-101頁]。斯臺茨認為用形象連接成為故事,是人的內在能力,用回憶中的經驗材料組成情節,卻因人而異,因此是外在能力,做夢與講故事實際上是同一種活動的不同類型,講故事只是另一種條件下的做夢。[Bert O.States,「Authorship in Dream and Fiction,」Dreaming,Vol.4,No.4,Dec 1994,pp.237 -253.]
夢的內容,有個重大特點,就是「負面題材」佔絕大多數。加菲爾德曾經調查統計全世界各民族從古至今的夢記錄,發現都有12種最常見的共同題材,而且都是不愉快的:被追打;跌落淹水;落入盤陀路找不到方向;被剝光;傷病死亡;災難臨頭;考驗失敗;誤船、誤機走不脫;丟失財物;設備失靈;被鬼魂追逼[Patricia Garfield,The Universal Dream Key:The 12 Most Common Dream Themes Around the World,New York:Harper Collins,2001.]。另一位研究者發明了一臺「電腦夢機器」,八個頻道,只有一個頻道是「快樂」,其餘都是苦惱[Sean E.Voisen,Computational Generation of Dream-like Narrative:Reflections on the Uncanny Dream Machine,ProLLC,NOOK study eTextbook,Barnes& Noble.]。東漢王符《潛夫論·夢列篇》列出夢十種:「陰雨之夢,使人厭迷;陽旱之夢,使人亂離;大寒之夢,使人怨悲;大風之夢,使人飄飛。春夢發生,夏夢高明,秋冬夢熟藏。陰病夢寒,陽病夢熱,內病夢亂,外病夢發。」[王符:《潛夫論》,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頁。]動因各異,但是大部分夢境的確是不愉快的。
斯臺茨認為這些負面題材不是「主題」,而是「情節素」(motif),因為不一定是整個夢說一件事。但是這些的確是人類夢的共同「原情節」(ur-plot),可以稱為夢的原型。斯臺茨進一步作出結論:「夢的專門領域,就是不愉快經驗」,夢有一種「明顯的負面性」(pronounced negativity)[Bert O.States,「Dream,Art and Virtual Worldmaking,」Dreaming,Vol.13,No.1,March 2003.]。夢之所以對人類如此重要,上百萬年的進化史,並沒有能把夢從人類機體中清除出去,甚至沒有能弱化這個機能,肯定有其積極功用。但是夢究竟在人的生命中起什麼功用,卻是人言言殊,至今不知其詳。斯臺茨猜測這功用就是警示危險: 「由於夢中終無大礙的反覆災難演習,人們才不至於開車衝出懸崖。」
同樣,虛構故事的大部分題材,也是悲劇性的,是對各種危險的警示。巴爾特《敘述結構分析導論》的最後一句說得很雋永:「差不多在相同時間 (約三歲左右),幼小的人類『發明』了句子,敘述,俄狄浦斯故事。」[羅蘭·巴爾特:《敘述結構分析導言》,見趙毅衡編:《符號學文學論文集》,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438頁,本文由慧田哲學推送]他的意思是原始人類發明敘述是為了平復心理創傷;中國人耽於歷史敘述,司馬遷說《春秋》「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史書中所記載的,的確大部分是壞事;至今新聞中大部分報導的也是災禍。敘述對災難似乎有特別的關係:有學者調查,社會性的大災難之後,「夢像」更為緊張[Ernst Hartman and Robert Basile,「Dream Imagery Becomes More Intense After 911/01,」Dreaming,Vol.13,No.2,2003.]。敘述也增多了,歷史、新聞、小說、電影等都熱衷於把災難作為題材。
但是我們讀到的故事,大部分都有懲惡揚善的報應結果,這樣的《春秋》寫法,才能讓「亂臣賊子懼」。普羅普的「民間故事情節類型」研究表明,主人公「陷入圈套」、 「被追捕」、 「面對難題」,是民間故事必有的「功能」,並且最後總能戰而勝之;格雷馬斯的情節行動元模式論也揭示出,主人公必然面對「反對者」及其幫兇,最後總能完成人生使命。這是因為講故事與夢不同,講故事是一種「社群文體」,必須承擔一定的社群責任,首先要讓聽者能懂、能感興趣,要讓聽者得出倫理結論,要尊崇社群的規範與期待,故事的結局是這種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
而夢是完全個人性的,無須付任何群體責任,因此無須用一個結局來懲惡揚善提供善惡報應。榮格已經說到夢的結尾經常付諸闕如[Carl G.Jung,Dreams,from The Collected Works of C.G.Jung,R.F.C.Hull tra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p.80.]。斯臺茨總結夢敘述的結構:夢總是「從中間開始」(in medias res beginning),展開中充滿了難以解釋的錯落斷裂,最後沒有結尾就結束,有「結尾」也是無結論的不結之結 (inconclusive ending)[Bert O.States,Dream and Storytelling,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3,p.75.]。
雖然現實生活永不落幕,講故事卻始終沾沾自喜於它的幕落得如何精彩。儘管生活老是在反抗一定的價值觀,價值觀在敘述作品中依然可以設法取得控制權。現代文學敘述有強烈的破壞敘述結構的衝動,因為現代作家明白結構是作品強加於生活之上的。要破壞結構,最好的辦法莫過於破壞結尾。這就形成了「開放結尾」小說的潮流。例如勞倫斯·杜勒爾的《亞歷山大利亞四重奏》四部曲,每個部分結束時都有一個附錄,稱為「寫作提示」,寫出「小說之後讀者處置本書人物的各種方式」。敘述本無須結尾,結局是社會意識附加給敘述的,不是敘述的本有邏輯,只是群體需要一個克默德妙稱為「結尾的感覺」的鎮紙壓住結尾。[Frank Kermode,The Sense of an Ending: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Fiction,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
講故事必須得有一定規矩,而做夢不負社會責任,這就構成兩個極端。而處於二者之間的則是幻想:幻想沒有付諸文字言辭,因此尚未被文化所完全規範,幻想時頭腦處於清醒狀態,因而情節比較連貫,接近於講故事;但是其媒介則是心像,因此接近於夢。講故事-幻想-夢,這三者構成了一個人的「敘述連續帶」。哈特曼建議把人的「認知意識」分成四階: 「清醒思考」 (focused waking thought),「清醒暇思」(loose waking thought),「幻覺與白日夢 「(reveries and daydreaming),「夢」(dreaming),進一步把「幻想」分成兩個階段[Ernest Hartmann,「Outline for a Theory on 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Dreaming,」Dreaming,Vol.6,No.2,1996.]。這個說法的好處,是把白日夢看作是「非清醒」,筆者認為白日夢開始脫離語言,轉向心像,這個媒介變換才是關鍵。
夢者實際上是主體分裂後的產物:在夢中,夢者並不認為自己在做夢,在夢的世界中,「我」實際上並不在做夢。而在幻想中,主體也是分裂的:「現實世界的我」並不進入幻想,亦即正在幻想的我,無法進入幻想。分裂出來的「第一人稱我」,在幻想中,不可能意識到「我」是在一個被上層主體「我」創造出來的世界中經歷幻想。
如果對於半清醒意識的幻想,這一點還比較難於理解的話,對於夢,這一點就是常識:做夢的「我」實際上沒有看到夢,而夢中的「我」沒有感覺到自己在做夢,「我」被「我」自己的分裂隔成兩半。我們把後者稱為「夢者」,這個「我」不是清醒的我,「我」是夢世界中的存在。這裡就可以用上《莊子·齊物論》中那個盡人皆知的典故:「昔者莊周夢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則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蝴蝶與?蝴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蝴蝶則必有分矣。」在虛構中,在幻想中,都有這種自我分裂的情況,「必有分矣」,只不過沒有夢敘述那麼激烈清晰。
這是敘述主體的普遍規律,筆者稱之為「二我差」。二我差典型地表現在「第一人稱」小說中,尤其是描寫成長經歷的小說:我說的故事,是一連串的「我」的經歷。在第一人稱小說中,敘述者與人物似乎是一個人,因此敘述言語主體與經驗主體似乎合一。這二者是不同主體:敘述者「我」成熟,飽經風霜,憤世嫉俗;人物「我」經常是幼稚天真,等著漸漸長大。前者的語言犀利尖刻,後者的心理生動親切。一個成熟的「我」,回憶少不更事的「我」在人世的風雨中經受磨鍊認識到人生真諦的經過,成熟的我作為敘述者當然有權也有必要,對這成長過程作評論。在第一人稱小說式的格局中,「二我差」最終會漸漸合攏、消失,因為人物漸漸成熟,漸漸接近敘述者「我」。任何虛構-幻想-做夢,都是在二我差中進行的,此我非彼我。彼我是另一個被創造出來的世界中的我,此我無法進入那個世界,在那個世界中,只存在彼我。此我只能做一些「事後諸葛亮」式的評論。
這就牽涉到夢的特殊時間性問題。夢與幻想,與講故事不同:講故事是事後回溯,因此其情節在過去展開,講述事件必在故事之後;幻想與夢,並不是事後的回顧記憶,而是此時此刻感知當場發生的事件,因此其時間永遠是此刻,正如演出敘述 (戲劇、電影等),其事件永遠是此地此刻。甲骨文的「夢」作形,是人在床上以手指目。按皮爾斯的說法,手指是「目的只在引發注意」的指示符號:夢總是此刻的再現構成事件,心像永遠處於現在時。夢的情節是綿延的此刻心像再現的組合。心像不能存儲,不能記錄,它不能回溯 (除非夢中人物講故事),也無法預言 (除非夢中人物做預言)。只有當夢的情節「跳斷」 (這是夢中經常發生的事),或者是夢者自己另做一夢做,即「二階夢」(像電影《盜夢空間》那樣),但是這時候夢者依然不能判斷自己是否回溯到過去。[龍迪勇《夢:時間與敘事》是中國敘述學者中詳細討論夢敘述的第一文,筆者得益匪淺。但是此文認為「像其他敘事一樣,夢也呈過去時態,它也是對失去的時間的追尋,因為只有過去才能讓人切切實實地感覺到自身的存在」。這個論斷可能需要商榷。]
正因為夢是許多此刻組合而成,心像的一個大特點,是空間感覺比時間感覺分明的多。夢的開場經常是個場面,常被稱為「語境化形象」(contextualizing images)[Ernest Hartmann,「Contextualizing Images in Dreams:More Intense after Abuse and Trauma,」Dreaming,Vol.11,No.3,Sep.2001.]。此後情節的推進,依然空間感比較清晰,這與想像或錯覺相當一致。我們可以說:時間是清醒意識敘述的主要特徵,在語言敘述中,時間是主要維度,因為語言的本質是記錄性的。如果用有時態的語言來描述當前的夢境的話 (即是說,夢者說起話來講述)必定是用現在時,正如人物在舞臺上活在電影裡描述情景,也是用的現在時。時間在過去-現在-未來之間推進,用語言才能清晰表達,用基於語言的思維才能清晰分析。
夢創造「現實之外」可能世界的本領使人驚嘆,而且讓我們隨時可以造訪,這就極大地豐富了人的精神世界。在夢中,我們具體地觸摸到我們存在的邊界,因此看到控制不住的「潛意識」世界,看到超凡入聖的超越世界,看到與所在世界平行的世界。沒有夢,人類就沒有藝術,沒有宗教,也不會講述故事。
有了夢,以及幾乎在模擬夢的幻想,人類就不僅僅拘謹守成於只看到眼前的「腳踏實地」的兩足動物。在人類幾百萬年的進化中,夢作為一個重要生理-心理功能保留下來,必定有一個原因,夢的研究至今找不出這個原因。本文行文至此,或許可以回答這個難題:
人類在進化中之所以沒有淘汰夢的原因,是夢有力地加強了人講故事的能力。夢幫助人類向越過日常所需的層次,朝虛構探出身去,讓人似乎無須作特別努力,「自動」地對自己講故事,在幻想中超越人卑微庸常的在場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