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法治」的不同理解

2021-02-08 法律讀庫

來源於騰訊大家,作者景凱旋,南京大學教授,主要翻譯作品有米蘭昆德拉《生活在別處》、《玩笑》等。連結:http://dajia.qq.com/blog/439826084750925



「法治」一詞是今天中國媒體的熱詞,這個詞在用法上又常與「法制」混用,考其緣由,實是因為這兩個詞都出於秦漢,其義涵在彼時並無根本區別,加之這兩個詞都可表達以法治國的意思,人們遂不復細加考慮這兩個詞的現代區別了。要言之,今日眾媒體所言「法治」,實為法律制度之義,亦即為法家「法治」之義。


西周時期已有法度,與禮儀合稱禮法,為國家治理之規範。「法制」也因此成為當時一固定名詞,如《管子·法禁》:「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國語·周中》:「今陳國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間,功成而不收,民罷於逸樂,是棄先王之法制也。」《呂氏春秋·孟秋紀》:「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賈誼《新書·制不定》:「仁義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呂氏春秋》傳世本的注者是東漢高誘,其注「法制」為「禁令」。可見以上諸書所稱的「法制」都是指法令制度,尤其是指刑法政令,當無可疑。至清代嚴復《原強》:「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備而觀之,則人知其職,不督而辦,事至纖悉,莫不備舉。」其中「法制」一詞,仍用此意。


至於「法治」,則見於《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但此處的「修法治」與上引《呂氏春秋·孟秋紀》的「修法制」意思相同,都是指制訂刑法政令。另一條見於漢代文獻《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此句《文子·上義》又作:「知法之所由生者,即應時而變,不知治道之源者,雖循終亂。」可知「法治」亦即「法」。而「法治」或「法」既然可以應時而變,則顯然是指刑法政令,並不是指一種政治制度。


然法家主張以法為治,確乎頻頻見於先秦典籍。如《商君書·君臣》:「緣法而治。」《商君書·更法》:「據法而治。」《管子·明法》:「以法治國。」《慎子·君人》:「事斷於法。」《韓非子·有度》:「以法治國。」可謂不勝枚舉。由前述可知,法家的「法治」實即刑治,「以法治國」實即以法令治國。而以法治官,以法治民,應該是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最為通俗的表述,即所謂「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史記·太史公自序》),甚至還有主張君主亦須守法的,如《管子·法法》即要求明君「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即認為法律一旦制定,便高於君,不可隨意更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先秦諸子已在思索法律的根源。如法家著作《管子·法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踐皆從法,此之謂大治。」法出於君,自然是源於先秦聖人立法的認識,改法先王為法後王,同時也奠定了君主專制的基石。這一本質秦漢以降,百代不易。而屬於道家的《文子·上義》則稱:「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從天下也,非從地出也,發乎人間,反己自正。」則稱法出於眾。所以文子又說:「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專行也,法度道術,所以禁君使無得橫斷也。」認為法度有限制君權之用。雖然此類思想未嘗一日行於人世間,但也足以令今人嘆止了。


上引《文子》又見於漢代文獻《淮南子·主術訓》,熊十力先生《讀經示要》曾據此認為:「法原於眾,似與《民約論》相近。」可見熊十力先生當時受到的是法國大革命影響。晚清士人接受西方法治原則,同時欲從法家尋找法治的古代資源,因此「法治」一詞在世紀之交開始頻繁出現於書刊雜誌,並成為一個專門術語。而梁啓超1901年日本所著《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更是首次用法家的「以法治國」來定義法治。由此看來,在當時士人心中,先秦法家似已具有西方法治觀念。


法家的法治與現代法治的義涵顯然大相逕庭,但卻在二十世紀初發生了跨越時空的嫁接,這是頗堪玩味的事。考其緣由,梁啓超在流亡日本期間,主要是藉助速成的日語基礎,閱讀了大量譯成日文的西文書籍,方才進一步了解到西方的法治思想。如前引梁文即是來自日文版的德國政治學家伯倫知理所著《國家學》,其中「法治」一詞,恰恰又是經過轉義的現代日文漢字。亦即是說,二十世紀之初,「法治」一詞在中國的流行當是來自日文中的漢字借詞,並使當時中國士人自然地聯想到先秦的法家,遂也因此造成了對西方現代法治的一些誤解。

現代日語中,多有借自中文的字詞。除「法治」外,還有「法制」(ほうせい),日語中指法律、法令、法典、法條、法理學等。按照日英辭典,其日文釋義為「行政當局によって課された規則の集まり」,英文釋義為〝thecollectionofrulesimposedbyauthority〞,〝civilizationpresupposesrespectforthelaw",〝thegreatproblemforjurisprudencetoallowfreedomwhileenforcingorder"。這與當代中文詞典將「法制」釋作「法律制度」,其義涵大致相近,茲不贅論。


日文「法治」(ほうち)雖也是借自漢語,但在日語辭典中卻有兩個義項:①法に基づいて人民を統治しようという戦國時代;②法律によって國家を治める。前者是釋義來自古代漢語的詞語,後者是釋義賦予西方法治含義的現代詞語,即依法治國。而日英辭典中「法治」的英文釋義則更明確,一般釋作constitutionalgovernment(立憲政府)、supremacyoflaw(法律至上)或ruleoflaw(法的統治)。而日文漢字中也有「憲政」(けんせい)一詞,日英辭典同樣釋作ruleoflaw、constitutionalgovernment。換言之,在日文漢字中,「法治」與「憲政」意義相通。

至於日文借詞「法治國家」(ほうちこっか),日英辭典釋作countrywithaconstitutionalgovernment;「法治國」(ほうちこく),日英辭典釋作constitutionalstate,皆可譯作立憲國家。值得一提的是,日文借詞「法治社會」,日英辭典則釋作law-abidingsociety,而不是constitutionalsociety。由此聯想到近日有人認為中文的「法治社會」提法不妥,因為社會有自我管理的功能,除了法律,還有傳統的公序良俗以及宗教的約束,這一觀點的確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由此可見,日語的「法治」=「憲政」=「法律至上」,即法的統治,而不是「以法治國」。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法的統治必然是法律至上,以法治國則有個施事主體,這個主體或是君主,或是政府,甚或是民眾,他們都有可能作為施事者而居於法律之上,而這恰恰不是現代西方的法治含義。大體而言,現代西方的法治觀(或憲政觀)的核心是法的價值根源、權力的產生和權力的限制,三者之間呈邏輯關係,而以維護公民個人權利為最高宗旨。


西方法治觀源於古希臘的自然法理論,即人的自然權利(中文亦譯作天賦人權),基督教的上帝造人說更增強了這一觀念的神聖性,從而構成對所有人的約束。如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即稱:「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其中就內含兩個意思:一、法不是源於人間,而是源於人之上的某個權威;二、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民主之所以與法治有別,原因便在此。阿倫特在《論革命》中說:「權力的根源是自下而上產生的,來自於基層人民;法律源泉是在上的,在某個更高的和超驗的地方。」法國大革命之所以造成災難,正是由於法國革命者主張凡事決於「公意」,實質是將法律和權力歸於同一源泉,將法的根源世俗化。阿倫特由此指出,在美國《獨立宣言》中,是找不到法國《人權宣言》中「法律是公意之表達」的表述的。


至於前引《文子》及《淮南子》所言法原於眾,實際上則是出於道家無治思想,既不是指現代西方的公意,自然也更非現代法治的真正根源。

法的根源歸於超驗範疇,這不僅預設了權利不受侵犯的公理,而且也預設了權力絕不可靠的前提。誠如柏拉圖《法律篇》所言:「一個人只要能幹壞事,他總會去幹的。大家一目了然,從不正義那裡比從正義那裡個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在這點上,先秦法家的性惡論雖然持有相同觀點,但其人性惡只是指臣僚和庶民,不包括君主,則又不如西方遠甚。西方的性惡論則視一切權力為必要之惡,故欲以分權制衡來防止任何個人或集團凌駕於法律之上。而法的根源在上不在下,亦可由此引出立法權應歸於代議制的理論,既限制統治者個人將其意志強加於公眾,也限制公眾將其意志強加於少數人。


梁啓超的法治觀後來有所改變,不復以先秦法家為法治的思想資源。晚清十年立憲,清延認為法治即是擁有法律制度,以法律規範人民,而以梁啓超為代表的憲政派則認為,法律應為民而立,主張實行憲政、設置國會和司法獨立。在1909年的《管子評傳》中,他說:「管子僅言君主之當奉法而不可廢法,然果由何道能使君主必奉法而勿廢,管子未之及也。其言曰:『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任法》篇)如斯而已。夫立於無人能禁之地,而惟恃其自禁,則禁之所行者僅矣。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猶有憾也。」


可見此時的梁啓超已經意識到,若不涉及法何由立、權何由限的問題,僅僅提出以法治國,並寄望於君主奉法自禁,實不足以言現代法治。要言之,現代法治即是法的統治,亦即法律至上的政治制度。在這個意義上,或者說在排拒法家釋義的意義上,前引「依法治國」的提法要比「以法治國」更接近現代法治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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