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爭議舉證 責任倒置應成統一規定

2020-08-15 北青網

張濤

近期多地開啟炙烤模式,相關部門陸續發布高溫勞動保護政策。據《工人日報》報導,仍有一些企業選擇與規定逆向而行,欠發甚至拒發高溫津貼。近幾年,勞動者對高溫津貼政策的諮詢件增多了,但選擇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追討高溫津貼的職工並不多。

面對用人單位拖欠高溫津貼,主動較真維權的勞動者不多,除了勞動者擔心得罪用人單位丟了飯碗,舉證難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幾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進行過統計,該院受理的26件涉及高溫津貼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最終獲得支持的案件僅有9件。勝訴率低的主要原因就在於舉證責任不清,勞動者想要證明其工作環境達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並非易事。

根據2012年6月原國家安監總局、人社部等四部門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對於室外勞動者來說,只需要證明自己從事露天作業,提供有關天氣預報就能完成舉證義務。而對於室內作業的勞動者來說,因室內溫度測量複雜,不同區域溫差大,要舉證其工作環境溫度達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並不容易。

近年來,江蘇、廣東等地陸續出臺規定,明確高溫津貼糾紛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保障勞動者權益。《廣東省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按照這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

不過,仍有一些地方缺乏相應規定,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依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今年4月,北方某市居民劉某因勞動爭議將原單位告上法庭,提出一系列訴訟請求,其中包括2008年至2018年期間高溫津貼5940元。由於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室內溫度符合高溫作業的環境,法院對其主張的高溫津貼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作為相對弱勢群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高溫津貼按規定納入工資總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不發放高溫津貼,相當於減少勞動報酬,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理應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

因此,各地有必要借鑑廣東等地的做法,明確高溫津貼引發的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從長遠看,應適時修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將高溫津貼糾紛舉證倒置以頂層設計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統一規定,更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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