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間,舉證責任倒置,你真的懂了嗎?

2020-09-03 法律人大烽

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有時真跟戀人似的,相愛時有多親密,分手時就有多慘烈。但是雙方真要幹起來,勞動者還真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畢竟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公司。

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跟法院,勞動者會發現好多證據都在公司手裡,而自己手裡的證據少得可憐,想回公司去拿,我只能說你想的美!


那國家有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啊?總不能任由某些公司坑害勞動者吧!你別著急,還真有,這就是大家常說的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說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具體到勞動爭議糾紛,簡單來說就是,本來該勞動者就自己的主張舉證,結果國家發現你就是個弱勢群體,手裡啥都沒有,勞動合同都可能被公司收走了,那就把公司的舉證義務加大,比如說,你主張沒籤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那公司就應該把合同拿出來,上面還有你的籤字啥的,如果拿不出來,那公司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勞動者的主張便會得到支持。由此公司承擔了大部分的舉證責任,但不是所有責任哦。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呢?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大致有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七種經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庭查證屬實,就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了。

舉證責任的分配如下:

1、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當附有符合申請仲裁條件的相應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3、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信地完成舉證(舉證風險告知)

4、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中,申請或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成立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7、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中止、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8、對因勞動關係當事人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9、對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由主張沒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10、勞動者無法掌握或提供,經勞動者指明確係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聯的下列證據,仲裁庭可要求被訴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一)未讓申請人持有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聘請書、協議書、上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協議;

(二)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補貼等工資、福利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補貼等發放花名冊);

(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專項協議約定的住房公積金的記錄;

(四)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五)工卡與考勤、加班、請假、銷假、考核、考評、工時記錄;

(六)對勞動者實施獎勵或懲戒的資料;

(七)支付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或有關費用、待遇的憑證或資料;

(八)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勞動者送達相關勞動關係管理文件文本的註明;

(九)其它由用人單位制訂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關證據。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指定證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11、依本規則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12、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自認)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仲裁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當庭不作否認表示的,視作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的行為是在欺詐或者脅迫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3、對當事人無異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仲裁委員會可以責令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搞清楚了舉證責任分配,你還有啥怕的,合法權益受損害時,勇敢地站起來,何況又不是你一個人在戰鬥,這不還有國家給你撐腰嗎?要不然咋會給你安排個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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