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引發問題眾多,委員建議能否明確「同居」法律定義?

2020-12-20 大河客戶端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隨著社會進一步開放,抱著省房租、「試婚」等種種因素,不少年輕人選擇先不結婚,先住一起。住一起,就會出現種種問題。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針對同居問題,不少委員提出,建議明確同居的法律定義,並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草案第831條規定了同居期間財產問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此,韓梅委員提出,目前,非婚同居的現象呈快速上升趨勢,與此相伴,產生的糾紛也大幅增加,比如財產繼承問題、孩子問題等,亟須立法來解決。草案第831條雖有所涉及,但規定比較少。建議考慮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趨複雜化的現狀,在立法中作出適當回應,對非婚同居關係作出原則規定。

針對草案中「同居」的概念,張伯軍委員建議明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中「同居」的法律含義。目前,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實踐當中認識不一,判決尺度難以把握,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全國人大代表黎霞提出同樣的建議。她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第820條、第858條、第869條當中都有與他人同居的規定,但是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是否需要穩定的與他人居住在一起才可認定同居呢?還是必須以夫妻名義居住呢?如果對於與他人同居的定義不明確,將會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執行。

此外,她建議在第820條第2款中增加一句,「禁止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者而與其同居」,在第869條當中增加一款,「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結婚或同居的,對方的配偶有權請求其配偶之外的另一方給予損害賠償。」她認為,針對社會上一些「小三」,通過補充這兩個條款將會有效降低這種情形。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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