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委員建議對「同居」作出法律界定

2020-12-20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26日上午,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委員楊志今建議,對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問題作出一定的界定。

楊志今表示,草案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款規定很好,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符合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忠實義務的要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於婚姻家庭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還會造成親子關係、財產關係、贍養關係等社會關係的混亂。在婚姻家庭編中對此作出基本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下一步,還需要對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問題作出一定的界定。『同居』,這一事實如何認定,有哪些判斷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都需要進一步明確。這個『同居』,應該不僅僅是字面意義上的『共同居住』,還要有肉體、財產、名分、時間等方面的限制」。

委員韓曉武也談到,「同居這個問題,現在是兩個情況:一方面是長期以來,我國相關立法中都盡力迴避『同居』這個問題,不觸碰這個問題;另一方面是改革開放以來,受社會環境和人們觀念改變的影響,非婚同居現象大幅增加,不僅僅是年輕人,而且老年人,由於種種原因,非婚同居的現象也呈快速上升趨勢。與此相伴,產生的糾紛也大幅增加,亟須立法來解決。處理同居問題,當然要遵從我們的價值觀和現行法律規定,但現實就擺在那裡,迴避不了。這個問題怎麼處理更好?是不是可以考慮在相關立法中正視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益複雜化的現狀,適當回應一下社會現實對法律的需要?」

委員乃依木·亞森建議,將草案條款「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修改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依照『共同共有』的性質,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理由是兩個人同居很多時候分不清誰對、誰錯,因此對同居後引起的財產糾紛,應當以共同共有為前提,並在此基礎上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委員乃依木·亞森還提出,草案應增加規定:「結婚登記前,經男女方同意,登記的地方民政部門應當為男女雙方開展婚姻前的輔導」。「理由是通過婚前輔導幫助男女雙方提高對婚姻家庭權利義務的認識,增強婚姻家庭關係『調適』能力,以有利於減少草率結婚和離婚現象,有利於維護婚姻的和諧穩定」。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於音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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