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法典亮相 讓清官更好斷家務事

2020-12-10 騰訊網

2019年被網友們戲稱為「離婚年」。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全國登記離婚達310.4萬對,比2018年同期多出20.5萬對。

而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更是已經連續15年上漲。

有人感嘆:「車,馬,郵件都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已經變成了「不愛我就拉倒」。

日前,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民法典草案)首次面世,提交至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婚姻家庭編草案因其與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備受社會關注。

那麼,本次提交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有哪些增刪的內容?對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索賠權、祖輩的隔代探望權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又作出了何種回應呢?

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圖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修改情況的匯報。

登記前患重大疾病應告知

結婚登記前,你會和你的另一半去婚檢嗎?

數據顯示,目前北京市新人的年婚檢率已經從2003年自願婚檢前的100%下降到現在的不足10%。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以怕麻煩、不能請假,或相信愛人等原因,拒絕婚前檢查。

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臺。自此,社會各界對於結婚前的患病情況是否應該告知、什麼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等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有人認為,這一規定強調了婚前告知義務,有利於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防止因為婚後病發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義務,以及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然而,強調對婚前病史的知情權是否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對此,記者詢問了業內律師,該名律師表示:「夫妻在共同空間內生活,其關係具有高度親密性,而患病情況和優生優育具有一定相關性。考慮到婚姻當事人的權利,應當要求患病的一方將真實情況告知對方,在這裡隱私權要讓位於知情權。」

對於「重大疾病」的範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並未給出明確規定。記者注意到,我國2007年啟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指出,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等。但是,保險疾病與臨床疾病是否存在差異?婚姻法中的重大疾病範圍又該如何規定呢?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進行分組審議中,一些與會人員提出,在撤銷婚姻的操作流程上,還應明確「重大疾病」的範圍由哪個主體來確定,具體是在醫院鑑定還是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鑑定確診之後,才能據此申請撤銷婚姻。

離婚冷靜期並非新鮮事

「離婚不是想離就離了」「冷靜期降低離婚率」「官方出臺離婚前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涉及有關「離婚冷靜期」的新聞一經報導,便引起熱議。

不少人認為,這一規定可以減少衝動離婚的發生,利於維護家庭穩定。但也有反對聲音表示該條文可能會幹涉婚姻自由,不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

實際上,就提出「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定本身而言並非是件新鮮事。早在2003年之前,我國民政部門在辦理離婚手續時設有一個月的審批期,一些夫妻由於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而衝動提出離婚,如果在這一期間後悔,有機會挽救婚姻。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審批期的規定,為的是使公民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更為便捷。

但近年來,我國離婚現象出現新特點。特別是80後和90後獨生子女進入婚戀期,年輕夫妻在相處之中,個體意識較強,對婚姻磨合缺乏應有的耐心,「閃婚」「閃離」的現象比較多。如此一來,夫妻頭天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離婚,沒過兩天就後悔的事情屢見不鮮。

因此,「離婚冷靜期」的正式提出也就顯得順理成章。

據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但也有法律人士認為,「離婚冷靜期」不宜「一刀切」。如因遭受家暴而離婚,如果仍然設置離婚冷靜期,讓夫妻雙方回家繼續冷靜思考乃至勸說雙方不要走上離婚之路,意味著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長時間的家暴;再如,假設夫妻一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此時的離婚冷靜期可能為強勢一方提供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操作空間和便利,讓離婚官司變得更加複雜,讓弱勢一方遭受更多的侵害和損失。

因此,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有委員建議制定「離婚冷靜期」的同時設立甄別機制,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予以完善。

婚姻無效、被撤銷無過錯方可索賠

2016年,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無效婚姻財產糾紛的判決中,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則將一處房產判給了單獨一方。

當事人金林(化名)在與鍾連(化名)結婚後,又更改身份信息,在1997年與徐豔(化名)申請登記結婚。2003年,徐豔在佛山市購得一處價值190670元的房產,並取得了房產證佔有該房產的全部份額。在2013年法院判處金林與徐豔婚姻無效後,金林妻子鍾連認為佛山市的房產為金林與徐豔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故向法院要求,對位於佛山市的房產進行財產分割。最終法院判決,該財產仍歸徐豔所有。

但由於現行法律欠缺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的權屬及分割的明確規定,仍存在同案異判現象。2013年,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無效婚姻糾紛案就按照共同共有處理。

記者發現,201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但對婚姻無效後相關損害賠償卻未涉及,僅在第46條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中,列舉了重婚的,有配偶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形。

因此,有不少專家學者建議,有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無過錯一方也應當有權提出損害賠償,此舉符合婚姻立法保護弱者利益、制裁違法或過錯方的立法精神。

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即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亞蘭表示,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損害的無過錯方的法律保護和權利救濟作出規定,反映出不僅要從法律原則上否定違法婚姻,還要通過法律責任的方式使用經濟手段制裁過錯行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審稿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加大,也將彌補現行婚姻法對過錯方懲罰較輕的現狀。

2020年1月2日,浙江省東陽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正在給新人舉行簡單而莊重的頒證儀式。

隔代探望權糾紛仍將個案裁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刪除了之前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增設的「隔代探望權」條款。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鑑於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達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可見,刪除「隔代探望權」條款並不意味著反對該制度,而是認為對該規則褒貶不一難以達成共識,最終如何取捨仍有研究餘地。

隔代探望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

2015年作出判決的江蘇首例隔代探望權糾紛案就很有代表性:獨生子徐某意外身亡,留下的遺腹子成為安撫其年邁父母喪子之痛的最大慰藉,但因公婆與兒媳雙方矛盾激化,兒媳拒絕公婆探望孫子,兩位老人由此提起訴訟,要求探望孫子且兒媳應履行協助義務。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類似情形越來越多。現行婚姻法並未明確規定隔代探望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曾在一審稿中根據司法實踐增加了有關隔代探望權的規定,二審稿又對此作出修改完善,規定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在向社會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民法典草案二審稿對隔代探望的限制沒有必要;也有意見認為,隔代探望權範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意見表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對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刪除「隔代探望權」條款,有學者指出,隔代探望權的行使需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前提,不能影響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和監護人監護權的正常行使。而如何判斷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於子女成長,在不同的家庭環境中有所不同。因此,立法機關不作出統一規定而交由司法進行個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2020年將是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收官之年,完整的法典問世在即。而隨著法律條文的不斷完善,今後,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或將件件有法可循,每個公民的權益也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來源:《人民法治》雜誌

責任編輯: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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