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作品訴訟證據分析與存證建議

2020-09-11 IPRdaily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瞿筠 李傑

原標題:圖片作品訴訟證據分析與存證建議

根據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9)顯示,2019年,法院新收著作權案件293066件,相對於2018年,同比上升49.98%。被侵權方應當收集什麼的證據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呢?法院審理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件時,通常從要件審查、侵權認定、損害賠償三個方向分段式審理,本文也按照此類審理思路,以被侵權方證據收集角度對相關公開的裁判案例進行剖析,以期尋找其中的普適性內容供相關人員參考。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圖片作品被廣泛傳播。不少企業或個人為了貪圖便利,會從網上隨意下載圖片資源為自身所用,導致了圖片著作權侵權事件頻發的現狀。根據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9)顯示,2019年,法院新收著作權案件293066件,相對於2018年,同比上升49.98%。

一方面,據統計顯示【1】,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件(這裡的圖片分為攝影作品、美術作品和圖形作品)多發生在公司之間,在2018.10.17-2019.04.17的半年內,1715份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一審原告勝訴率高達92.72%,獲賠金額高達 1093.04788萬元。這樣的勝訴率和獲賠金額鼓勵不少被侵權的企業紛紛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自2019年黑洞事件以來,最高法表態要嚴格審查圖片作品的首次發表時間和權利歸屬證據,並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嚴格審核原告提供的訴訟證據。

那麼,被侵權方應當收集什麼的證據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呢?法院審理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件時,通常從要件審查、侵權認定、損害賠償三個方向分段式審理,本文也按照此類審理思路,以被侵權方證據收集角度對相關公開的裁判案例進行剖析,以期尋找其中的普適性內容供相關人員參考。

一、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一)權屬證據分析

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要件審查中,關於爭議作品是否構成「著作」,也就是對於要件審查部分,其實並不存在太大分歧,爭議一般在於原告是否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即原告需要提供權屬證據證明自己的著作權人身份。法院對於原告是否屬於著作權人的主張,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著作權權屬。根據北京高院2018年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規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作品的署名推定權利歸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符合行業慣例的權利人聲明等,可以作為證明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

1. 法院採信的證據

檢索得到的案件中權利人經法院確認,主張獲得支持的部分,為證明其主張,權利人一般都應提交以下幾類證據:

1) 作品登記相關著作權證書,如:作品登記證書、著作權聲明、作品登記證等,該類登記證書經登記後,配合發表證明材料和創作過程記錄材料使用;

2) 著作權人創作圖片作品的相關創作材料原始記錄,一般有:圖片原稿、膠片、涉案作品原始底片數碼光碟及網絡列印件等;

3) 部分著作權人會將自己的相關創作材料原始記錄進行公證,相關公證文書證明力較高,一般有:公證書、版權確認及授權書的公證書(二次授權等情況)等;

4) 其他: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的一般證據材料(程序審查);

5) 此外,當權利人不是著作權人,主張通過授權或許可的方式擁有圖片的著作權後,將提供相關授權或許可證明材料,如:委託創作合同、著作權轉讓協議、聲明書等。

通常,以上證據提供兩類以上並可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的,即可證明原告主體適格性。

◎ 委託創作中,原圖信息與合作方協議相印證。

【案號】(2019)京0491民初19514號

【裁判文書摘錄】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圖片的電子版、信息合作協議、特約拍攝合作協議、圖片著作權歸屬確認函等證據,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原告享有涉案圖片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圖片。


◎ 即使取得原圖底片在起訴後,不影響獲得著作權相關權利。

【案號】(2019)京0491民初19514號

【裁判文書摘錄】

有權公司給原告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圖像膠片交接確認書》和原告持有的涉案膠片等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原告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且根據《授權委託書》,原告獲得涉案作品底片並非獲得作品授權的先決條件,故被告出版社使用在先、原告取得底片在後的事實均不影響原告依據獲得的授權提起本案訴訟。

2. 法院駁回的證據

通過檢索發現,法院之所以駁回原告的權屬證據,主要原因在於證據本身孤立,沒有形成證據鏈條。

◎ 僅提供著作權登記、未提供原圖等佐證

【案號】(2019)粵0192民初1189-1191號

【裁判文書摘錄】

原告僅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和網站展示截圖,無法提交涉案圖片的底稿及具體信息、實際拍攝者的相關情況、拍攝花絮等其他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故其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和網站展示截圖這一初步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其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的主張,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由上述案件可知作品登記證書不能作為認定攝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唯一證據,權利主張人應當進一步明確:圖片的實際拍攝者並提交合理格式原圖或高精度原圖及圖片信息、拍攝花絮、作品發表的時間及方式以及同時期拍攝的同系列圖片等證據加以佐證。

(二)侵權證據分析

目前來說,原告舉證的侵權行為證據主要為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圖片的證據材料,一般有如下幾類:

1.將侵權載體進行公證後的公證證明,既包括傳統的公證處出具的紙質公證書,在不少案例中,也有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隨附光碟、網際網路網址公開查詢記錄、網站搜索列印頁等;

2.原告向被告發送的維權證明函件,如:維權函(包括快遞底單及EMS郵寄回執)、往來郵件、郵箱發送維權函頁面截屏等;

3.被告的微博、公眾號侵權截圖或相關侵權材料等。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爭議點和難點往往在於侵權行為是否發生。侵權行為部分證明難度較大,且具有一些免責事由,因此不少案例中被告的防守重心都在於對侵權行為做抗辯。

1. 有效抗辯理由

◎ 開放性的公共景點拍攝的相似圖片不構成侵權

【案號】(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6號

【裁判文書摘錄】

雖然兩者在光線明暗度方面相似,但二者華表上的動物朝向及翼根與翼尖所在位置均相反,且廣告中華表上的圖案無法看清,故不能證明二者是同一圖片。

原告主張後者中的華表是經過翻轉技術處理而成,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且天安門華表屬於開放性的公共景點,任何人均可拍攝出基本一致的圖片,故本院對原告主張涉案廣告中使用的華表圖片與其權利圖片相同的意見不予接納。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受委託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人創作的同一作品,為同一宣傳目的,在不同媒體平臺或渠道上宣發,不侵犯作品發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案號】(2017)滬0110民初27174號

【裁判文書摘錄】

關於爭議焦點二,本案訟爭的攝影作品……從其產生和內容來看,是作者受他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其性質應屬於委託作品。

首先,第三人委託原告對活動進行拍攝的目的就是為了該活動的宣傳及推廣,原告應該預料到……,現第三人委託被告線上宣發活動時使用涉案作品,符合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

其次,原告及第三人籤訂的《拍攝服務協議》未約定使用作品範圍,…在該公眾號及網站使用涉案作品並未超出委託創作的特定範圍;

最後,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為自身的業務經營或宣傳推廣使用涉案作品。綜上,本院認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原告,被告受第三人委託在微信公眾號及網站上使用涉案作品對活動進行宣發,屬於第三人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涉案作品,依法可免費使用,故被告不侵犯涉案作品的發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 用戶在網絡平臺上發布侵權圖片,權利人未向該平臺發送權利通知及經通知後平臺已經採取刪除等措施的,不支持被侵權方向平臺索賠的訴請。

案例一:

【案號】(2019)京0491民初12849號

【裁判文書摘錄】

被告作為微博的經營者,對其平臺所出現的涉案作品的事實不持異議,但主張涉案作品系第三方用戶自行上傳發布,並對該註冊用戶信息予以披露。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編輯、修改,或者予以特別推薦、排名等。因此,本院對於被告的上述意見予以採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未舉證證明在起訴至法院前已通知被告對涉案作品採取相關必要措施而其未及時採取。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後對侵權圖片進行了查找,並未找到涉案內容的存在;訴訟中,原告亦認可無法找到涉案作品及相關內容。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涉案用戶的註冊信息,故可以認定被告已盡到通知刪除等合理注意義務。對於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並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號】(2017)京0108民初28327號

【裁判文書摘錄】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被告作為該信息存儲空間的提供者,明確表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其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第三方提供的圖片系他人作品,且其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刪除了涉案圖片。

對於圖片上水印的問題,系圖片提供者上傳圖片時自動生成,不能視為對作品署名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對其用戶上傳的圖片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平臺規則,如第三方平臺收到訴訟通知後才進行刪除等措施,也有較大機率被認為屬於「合理時間」刪除,如無明顯損失依據,法院不支持原告索賠請求。

案例三:

【案號】(2015)東民(知)初字第05653號

【裁判文書摘錄】

「百度百科」系被告經營管理,對網友發布在其平臺內的詞條內容負有一定的審核義務,該義務體現在如果發布的內容存在色情、暴力、恐怖、反動、不文明、違背倫理道德內容及具有惡意、無聊等內容的詞條或評論進行刪除或經舉報後刪除,如果通過一般性審查無法判斷詞條內容是否存在侵權,則權利人應向被告提出申請,由被告對詞條內容予以刪除。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涉案侵權圖片系網友上傳,且不屬於被告審查義務範圍內存在色情、暴力、恐怖、反動等方面的內容,而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涉案圖片侵權,以及在起訴前根據被告提供的投訴方式進行過投訴或者通過向被告提交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被告刪除涉案侵權作品;而本案立案後本院於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後,被告於2015年5月6日通過公證的證據保全方式證明已刪除「百度百科」上的涉案侵權圖片。

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被告已在相對合理的時間內刪除了原告認為侵權的作品,故本院認為被告已履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的法律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無效抗辯理由


◎ 圖片購自第三方網站,且未曾營利

【案號】(2016)京0102民初1800號

【裁判文書摘錄】

法院認為,侵權人辯稱其所使用的涉案圖片購自第三方網站,但其並未取得包括權利人(原告)在內的任何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其在無法確定涉案圖片作者及未徵得許可的情況下,以下載方式使用網際網路上來源不明的作品,在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對侵權人是公益性組織、涉案雜誌不存在盈利的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三) 賠償證據分析

實踐中,賠償證據時著作權人主張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一般被採納的包括:

1.著作權人聘請律師的證據材料,如:委託代理協議、律師費轉帳憑證及律師費發票等;

2.著作權人購買相關侵權產品的費用憑證,如:圖片委託合同及發票、電子發票和購物小票等;

3.著作權人就侵權行為進行公證的費用憑證,如:公證費發票等。

至於其它費用,法院會按以下規則裁判:

◎ 考慮主觀惡性。

【案號】(2017)蘇01民終6130號、(2016)京0102民初1800號

【裁判文書摘錄】

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涉案圖片設計的難易程度、藝術價值、原告同類圖片的許可使用費價格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侵權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次數及當地經濟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較為合理。況且,從本案事實來看,被告利用特定的條件實施侵權行為,其主觀故意明顯,惡性較大。因此,被告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仍維持原判。(200000元人民幣)

◎ 金額視具體案件情節而定

【案號】(2016)京0102民初19610號

【裁判文書摘錄】

關於損失賠償數額,因原告提交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被告訴訟主體、涉案作品、涉案被告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均有不同,亦不能作為本案中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由於以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抑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本院將結合涉案攝影作品的獨創性程度、被告出版社的使用方式、影響範圍等因素,在法定限額內依法酌定賠償數額。對於原告主張的因本案維權支出的律師費,本院將綜合該項開支的合理性、必要性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二、著作權人存證的思路和建議

目前,不少企業紛紛創作自己的圖片作品,但是由於缺乏專門的管理人員或是作品創作證據留存意識不高,導致出現作品侵權事件時,由於證據不足而難以維權的情況。本文通過上述的分析,提出一些企業日常創作證據留存建議,供相關人員參考。

(一)著作權權屬證據的留存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那麼,在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中,此條規定就意味著原告必須首先證明自己是該作品的權利人。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和其後的判決中,都表達了一個明顯的傾向:即減輕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的舉證負擔,降低維權成本,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儘管如此,著作權權屬證據仍是解決爭議的基礎。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權權屬證明雖然是用來向侵權行為主張權利的第一步,但是相關證據的形成時間是在侵權行為產生之前,並且是在日常的創作或者取得權利的過程中早已形成。現依照著作權來源以及產生流程,就如何證明權屬以及留存證據分析如下:

◎ 記錄員工作品的創作過程

◎ 記錄委託作品的形成和交付過程

◎ 重視原圖原件和素材的保存

◎ 留存作品對外公示的證據,包括發表、使用或登記的記錄

1. 記錄員工創作的過程

按照之前對於著作權權屬證據分析的建議,此處在創作過程前應該已經具有證據證明創作的動機以及起因,如能同時對於創作過程進行一定的記錄,加上最後原件作品,整個創作過程就已經形成了證據鏈條。

建議:

(1) 在公司規章制度(例如,對於設計職位的聘用採用職位說明的形式、或是在部門規章中明確部門職責)中對於設計部作品創作進行詳細描述,以確定創作意圖的發生。

(2) 對於某項具體任務的創作要求和指令做出記錄,例如使用下達《設計任務書》《職務創作委派書》等;要求某項設計負責人就設計項目在團隊工作日誌進行記錄並且更新,使創作過程的發生和流程都清晰可見。

(3) 以素材庫為依據,所有入庫的素材,其底稿,圖片原稿等都必須使用時間戳存證才可以進入素材庫;同時將原作品相關的重要草稿或材料要做物理性保存,如將作品原始底片以及修改記錄刻錄進數碼光碟及產生網絡列印件等。


2. 記錄委託作品的形成和交付過程

(1) 為明確權屬,在籤訂合同時需查明被委託方的資質,包括:被委託方與員工職務作品如何約定、是否具有授權等。如被委託方提供員工授權或是相關作品的權利約定,或是具有完整著作權的權利聲明書,應要求對方提供書面證明並且將複印件保存起來,作為授權方的具有相應著作權和授權合法性的證據。

(2) 在授權來源的委託創作合同、著作權轉讓協議中,對於創作作品內容進行更詳細的約定,使合同的作品具有明確指向。

(3) 如有涉及到肖像權等權利的部分,也應在收集肖像權授權的同時,記錄下相關人員的信息,配合授權書一起使用。

(4) 委託成果需要有詳細記錄和留存。可以合同中要求採用指定郵件等方式進行委託成果傳送,在收到相關文件時連同郵件一起存證。在委託合同中也注意細節,可以要求被委託方除網絡傳輸外,也進行光碟刻錄。

3. 保存原圖原件和相關素材

原圖原稿以及作品的RAW格式屬於較為關鍵的證據,不僅其內容是著作權保護的依據,其呈現形式也應當具有合理格式而且未被篡改。

建議:

(1) 對於存證的原圖不做任何修改,成立一個專門文件負責保存。

(2) 成立專門的素材庫管理辦法,具體為:對所有入庫素材進行編號且檢查相關證明是否完整、規定所有素材未經允許不得提前公開發表、素材出庫時負責人再次檢查如修改時間或者其它證明材料的完整性。


4. 公示作品

要求公示,除了增強作品公信力外,這是因為著作權侵權在法理上採取「接觸+實質性近似」的判定標準,權利人至少應該舉證證明作品已經公開,或更進一步提供相關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從而方便推定在後實質性近似使用者,具有接觸其在先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向外界進行權利公示也是權利保障步驟之一。

建議:

(1) 對於一些在網站發布的圖片儘量添加公司logo,作為相關人為著作權人的初步證明。另外需注意,並非所有帶水印的圖片都構成作品,只有企業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打上水印,此時水印的標註才有署名的意義。

(2) 部分著作權人會將自己的相關創作材料原始記錄進行公證,相關公證文書證明力較高,一般有:公證書、版權確認及授權書的公證書(二次授權等情況)。

(3) 可以進行版權登記,並在該類登記證書經登記後,配合發表證明材料和創作過程記錄材料使用。

(4) 嘗試一些第三方存證機構。如可信時間戳、區塊鏈存證技術等,靈活存證。

綜上,在進行一系列著作權保護後,我們已經擁有以下權屬證據:


為完成對於著作權的整個流程的存證保護,需要繼續收集的證據主要為兩個部分,即侵權行為證據和損害賠償依據。

(二)侵權行為的證據留存

根據民法上侵權行為理論,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顯而易見地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那麼它也是由這四個要件構成的。而侵權行為是否違法、侵權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否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證明點都在於對於侵權事實本身的記錄。

1. 證明侵權行為發生

侵權行為各有不同,需要取證的具體內容也不同。

建議:

(1). 侵權行為的記錄:線上侵權需要整個侵權網頁的瀏覽過程視頻、侵權部分截圖、網站搜索列印頁、網址查詢記錄等;線下侵權需要對於侵權行為地點的拍照和錄像,也要記錄營業執照等;如涉及產品購買,則需要購買記錄、發票、對應快遞單號等。

(2). 侵權行為記錄的形式要求:公證處的公證證明和可信時間戳認證,此類證據的證明力更高;

(3). 著作權人向侵權人發送的維權證明函件,如:維權函,包括快遞底單及EMS郵寄回執、往來郵件、郵箱發送維權函的頁面截屏等;

(4). 侵權的行為也可能體現在侵權人的微博、公眾號侵權截圖等。


2. 證明侵權人的身份

在訴訟中,需提供指明侵權人網絡身份證明的材料,如:網域名稱註冊證明、工業和信息化部的ICP/IP位址/域名信息備案查詢等,結合具體個案決定。最終呈現的形式應具備法院的要求,應包括名稱、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損害證明

發生損害的證據也屬於證明侵權行為的危害後果的證據。對於損害證明,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認定的原則包括兩個原則:全面賠償原則及法定賠償原則。

1. 證明全面賠償原則下的損害

全面賠償原則為主要原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的,侵權行為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行為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建議:

(1) 計算侵權方的產品銷量、網站訪問量和相關數據;

(2) 估算侵權行為開始時間,計算該段時間內可能存在的預期利益損失;

(3) 提供維權的支出材料:例如律師的證據材料(委託代理協議、律師費轉帳憑證及律師費發票等)、購買相關侵權產品的費用憑證(圖片委託合同及發票、電子發票和購物小票等)、侵權行為支出的公證費用憑證(公證費發票、時間戳發票等)。


2. 證明法定賠償原則下的損害

法定賠償原則,是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認定的另一項原則。具體是指,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考慮各方面因素綜合酌定損失賠償額。

根據北京高院在2020年4月發布的《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下稱「《裁判標準》」)可知,針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一般考慮因素包括作品的獨創性、創作成本、作品或者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取得相關權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許可使用費、侵權情節、被告主觀過錯等因素。針對美術作品,除了一般考慮因素之外,還存在特別的考慮因素:美術作品的類型、侵權商品中美術作品的貢獻率等;針對攝影作品,特別的考慮因素包括攝影作品的拍攝難度、攝影作品的清晰度(格式、尺寸)、後期製作成本、被訴侵權作品清晰度、侵權商品中攝影作品的貢獻率等。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此處的50萬元是指同一個侵權行為,多個侵權行為的賠償數額可以將上限疊加。很多案件中,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方獲利都難以證明,因此對於法定損害賠償的證據仍需要認真準備,不能只主張法定損害賠償而不提交相關證據。根據北京高院的《裁判標準》,原告直接依據法定賠償方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說明適用法定賠償的理由及主張賠償數額的相關因素。

建議:

(1) 向侵權方發送文件主張權利,以證明其主觀上「明知」而侵權(如郵件發送需記錄原始郵件、EMS發送需保留郵單等);此外提供侵權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次數、持續時間等,佐證其侵權行為的惡性。

(2) 如為授權作品,則提供轉讓費、使用費等費用憑證作為參考(除合同外還需要發票或其他票據)。

綜上所述,就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的部分,總結需提供證據如下:




註:

【1】 南方都市報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圖片類著作權訴訟案例統計報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瞿筠 李傑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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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電子訴訟、網際網路法院的司法數位化的不斷實踐,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涉電子證據的各類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 電子合同存證平臺:存證為什麼那麼重要?
    電子合同存證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針對電子合同文本的固化存證,二是針對籤署過程各類操作的固化存證。電子合同文本的固化存證是針對籤署後的「結果」的存證;而籤署過程的固化存證是指將虛擬的在線籤署操作固化成真實的證據的過程,換言之就是將合同雙方註冊、認證、籤字等一系列操作過程記錄下來,並形成日誌文件後進行存證,固化成電子證據。簡單來說,就是合同文檔存證和操作過程存證。
  • 字節跳動旗下圖蟲800萬攝影師受惠 螞蟻區塊鏈給每張圖片上電子...
    中國經濟周刊-經濟網訊(記者 周琦)近日,字節跳動旗下圖蟲攝影師王佳嘗試著將自己的攝影作品《重慶千廝門大橋》上傳至基於螞蟻區塊鏈技術的確權平臺上,他成功獲得了一張數字作品區塊鏈存證證書,這意味著,拿到了一張獨一無二的「電子身份證」。
  • 網際網路法治 | 區塊鏈存證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之研究
    筆者調研發現,電子數據的常用保管、固定方式有三種:第一,扣押、封存其所在的原始存儲介質;第二,將適宜轉化的電子證據轉化為紙質證據,加蓋公章以實現固定及完整移送。比如,將電腦網頁、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微信等內容截屏或予以複製,然後直接列印成圖片、文檔等;第三,用光碟、U盤存儲複製或者下載的電子數據,對執法儀、電子郵件、雲盤裡的內容往往採用這種方式。
  • 版權之亂與治·應對丨避免「惡意訴訟」,權責提前看清
    在網絡傳播速度快速發展、網際網路產業和自媒體發生巨大變革的時期,作品創作主體的普遍化、參與作品傳播的普及性,使著作權糾紛數量激增。傳播、二次傳播和轉載中,究竟應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惡意訴訟」?他建議,不管哪一行業,在涉及到圖片等內容時,首先要明確使用的圖片是用於什麼,如果不是屬於著作權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那麼在使用前應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獲得授權;其次,對於圖片使用不多的平臺網站,可以自己組織人員進行拍攝獲得版權。 對於使用圖片數量巨大的平臺網站,除了自己組織人員拍攝外,也可以與正規的圖片公司籤約購買圖片版權。
  • 河圖創意 | 圖片作品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在我國,圖片侵權作為一般的侵權行為,適用於一般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需根據侵權行為的發生時間來判定。這是因為我國的《民法總則》做過更改,如果說,侵權行為發生在2017年10月之前,根據當時的《民法總則》的規定,圖片侵權訴訟時效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起,2年內都在訴訟有效期內。如果侵權發生在2017年10月之後,則適用《民法總則》中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起算日期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開始。
  • 圖片版權交易應由市場來定價
    原標題:加強圖片版權保護 促進產業健康發展自媒體發文配圖如何才能不侵權?攝影作品被人盜用要怎樣存證、舉證?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線上召開「e版權」訴源共治體系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北京版權保護中心戰略合作協議籤約儀式新聞發布會,聚焦涉網圖片版權確權、授權、用權、維權等常見問題。
  • 我國電子證據現狀與發展趨勢分析
    原標題:國內電子證據現狀與發展趨勢分析電子證據作為數字經濟司法實務當中的基礎要件,在司法實踐中的使用呈現出普遍化、常規化、必然化的特點,這與社會發展的數字時代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作為數字司法的重要元素電子證據在當下司法信息化和法律數位化方面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 最詳指引:簡訊、支付寶、微信等9大電子證據如何取證、存證、舉證?
    3、電子郵件如何存證推薦使用可信的第三方電子證據機構對電子郵件進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證雲攜手網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郵服務),因為這樣一來電子郵件的證據採集就不再是從收件人處獲取,而是從郵件運營商伺服器端獲取。
  • 當事人如何有效自行收集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辦理電子數據業務操作指引》,電子數據是藉助於信息技術生成、修改、刪除、存儲、傳遞、獲取等形成的一 切數據;電子數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時,即為電子數據證據。在現行訴訟案例中,當事人一般不藉助任何技術手段,而直接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的圖片列印、音頻及視頻刻錄光碟或U盤後作為電子證據。
  •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訴訟系統證據操作流程
    (三) 明確了網際網路法院信息化建設要求,具體包括訴訟平臺、證據導入和上傳規定、卷宗電子化、網絡庭審、電子送達等諸多與訴訟過程相關的信息化規範及司法行為合法性。(四) 明確了網際網路法院案件審理核心要素電子證據的相關規定,並對電子數據審查認定提供了原則性指導規則。
  • 最高法推進「區塊鏈+司法」深度應用 多實踐於司法存證方面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承認了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用於網際網路案件舉證的合法性,是區塊鏈技術應用於司法領域的重要一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發布,對電子數據的範圍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2020年最高法工作報告中,區塊鏈也頻頻亮相。報告強調,推動區塊鏈等技術深度應用。
  • 勞動訴訟,一般需要收集的證據
    勞動訴訟,一般來說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大多數人,剛開始其實都是懵的,沒有一個方向,甚至沒有想過要先收集證據,或許也有想過,但是不知道需要收集什麼證據。今天,給大家分析下,勞動訴訟一般證據有哪些?圖片來源|百度圖片需要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和民事訴訟的其他證據。
  • 林子英:論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所存儲數據的證據效力|法官說
    公證處取證耗時費力,難以滿足電子證據取證應當及時、迅速,及早防止電子證據被篡改、損毀的要求。二是費用相對較高,給當事人造成成本過高的負擔。在短小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按照國家稿酬標準判定的賠償數額很多都是幾十元、幾百元,但卻不得不支出遠高於賠償數額的公證成本,致使訴訟成本增高。三是公證處自身技術能力的限制,致使無法確保所取得的電子證據一定能夠被採信。
  • 不說不知道,網上聊天記錄原來要這樣存證!
    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打造了一個高度信息化的社會,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證據大變革。放眼望去,這已不是傳統證據類型一家獨大的時代,帶著鮮明特點的電子證據走進了我們的生活,在各類社會經濟活動中頻頻出現。特別是網上聊天記錄,幾乎成為許多案件中權利人能提供的「唯一的證據」。那麼,究竟該如何完整科學地留存網上聊天記錄,並讓電子證據被法院採信呢?今天我們就來說道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