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沭陽縣委宣傳部與沭陽縣人民法院聯合召開打擊虛假訴訟犯罪新聞發布會,宿遷電視臺、宿遷日報等媒體記者參加。
發布會前,沭陽法院在審判法庭公開宣判了四起六人虛假訴訟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系通過遠程庭審方式對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進行宣判。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3個月10日至有期徒刑11個月不等,並處罰金7000元至50000元不等。
集中宣判後,沭陽縣輿情中心主任胡響林主持召開新聞發布會,沭陽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曹慶玉通報了2019年以來沭陽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犯罪的有關情況;沭陽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庭庭長顧廣浩通報了五起典型案例。
此次新聞發布會通過網絡現場直播。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陳某、朱某某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朱某春與被告人陳某相識後建立戀愛關係。同年10月,雙方選定沭陽縣南湖街道大唐世家小區某房屋,由朱某春出資人民幣57萬元予以購買並登記在被告人陳某名下。2017年1月,雙方產生矛盾,朱某春起訴被告人陳某要求返還購房款。2017年4月25日,沭陽縣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返還朱某春購房款人民幣57萬元。
2017年3月,為了稀釋上述債權,被告人陳某夥同其姨妹朱某某等人,採用出具虛假借條、製造銀行流水等手段,捏造被告人陳某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的債務關係。後被告人朱某某於2017年4月10日到沭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月18日經沭陽縣法院調解結案。被告人朱某某於2017年6月5日向沭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因朱某春報案而案發。
【處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朱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二:被告人黃某江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3年2月8日被告人黃某江由錢某權提供擔保出借10萬元給毛某虎、盧某玲;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黃某江以朱某鳴名義,由鮑某麗擔保,出借20萬元給毛某虎、盧某玲夫婦。後毛某虎、盧某玲於2014年和2015年將上述款項還清,但未收回借據。
被告人黃某江持10萬元借條並指使朱某鳴持20萬元借條,分別於2016年10月10日和10月8日起訴毛某虎、盧某玲夫婦償還10萬元和2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2018年4月27日和6月13日,沭陽縣法院分別作出(2016)蘇1322民初14849號和(2016)蘇1322民初148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毛某虎、盧某玲給付黃某江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給付朱某鳴借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上述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黃某江和朱某鳴分別於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4月30日向沭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江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三:被告人秦某高、仲某江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高與楊某等人在沭陽縣沭城街道某投資門市賭博,被告人秦某高等人贏了楊某人民幣20餘萬元,並由楊某出具了4張總額為人民幣19.8萬元的借條,其中一張系向當晚並未參賭的被告人仲某江出具的8.5萬元的借條。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仲某江按被告人秦某高要求持借條至沭陽縣法院起訴楊某給付借款,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系正常民間借貸而非賭債。2019年3月29日,沭陽縣法院判決楊某償還被告人仲某江借款本金8.5萬元及利息。後楊某上訴至宿遷中院,被告人秦某高到庭作虛假陳述,證明上述債務系正常民間借貸。2019年11月13日,經調解,楊某一次性給付被告人仲某江4萬元,後被告人仲某江將款項轉交被告人秦某高。
【處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高、仲某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秦某高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已繳納)。判處被告人仲某江拘役三個月十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已繳納)。
案例四: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1.2016年5月17日,秦某武向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借款2萬元,由秦某華為該借款提供擔保。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在扣除當月利息1000元後,實際給付秦某武借款1.9萬元。2016年7月25日,秦某武及其妻子解某霞再次向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借款3萬元,二被告人要求秦某武連同之前出具的2萬元借條,向二被告人重新出具8萬元借條,但未將之前的2萬元借條歸還給秦某武。後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分別於2017年3月和8月,持該8萬元和2萬元借條向沭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判決秦某武、解某霞歸還被告人秦某武8萬元及利息,判決秦某武歸還被告人孫某超2萬元及利息。
2.2016年9月30日,史某學向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借款1萬,二被告人扣下當月利息500元,實際給付史某學9500元,並要求史某學、秦某文出具金額為5萬元的借據。同年10月,史某學歸還了本金9000元。同年10月16日,史某學再次向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借款2.5萬元。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再扣除之前借款剩餘本金1000元後,實際給付史某學2.4萬元,並要求史某學出具了金額為10萬元的借據。同年11月,被告人孫某超向沭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史某學及其妻子孫某青、共同借款人秦某文歸還借款5萬元;同年12月20日,沭陽縣法院判決史某學、孫某青、秦某文歸還被告孫某超5萬元及利息。後孫某超向沭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分得執行款。
3. 2014年9月2日,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判決徐某存歸還被告人唐某平借款人民幣26.9萬元及利息,被告人唐某平在該民事判決生效後申請大豐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唐某平同第三人付某花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徐某存上述借款中未還的餘款人民幣3萬元由付某花代為償還,付某花為此出具一張金額為3萬元借條給被告人唐某平。後付某花分別於2015年9月26日、2016年2月7日還清上述款項。2016年2月,被告人唐某平仍持上述借據到沭陽縣法院起訴要求付某花歸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並在一審敗訴後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處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平、孫某超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超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國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2009年6月,李某成向周某齊(另案處理)借款20萬元,並向周某齊出具20萬元借條一張,後李某成歸還了該筆借款,但未將借條收回。2016年,周某齊與被告人李某國經預謀後,由被告人李某國持上述借條捏造李某成向其借款20萬元未償還的事由,起訴至沭陽縣法院。庭審中,周某齊出庭為被告人李某國提供虛假證明。後沭陽縣法院於2017年8月21日判決李某成償還被告李某國借款20萬元及利息。李某成提起上訴,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被告人李某國申請執行,法院於2018年7月30日對李某成名下存款22萬元強制執行用於支付被告人李某國。
【處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國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國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國的退贓款22萬元(暫扣於沭陽縣法院帳戶)依法發還被害人李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