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生活周刊:從秦簡看秦律並沒有崇尚暴力

2021-03-02 秦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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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從秦簡看法治帝國的細密之網

原文來源:三聯生活周刊

作者:吳琪

本文編輯:秦夢蒹葭

雲夢秦簡出土前,秦律被描述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秦律的出土,讓人感受到秦制度並不是後人所說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執法甚嚴,秦法於吏於民都有絕對權威

同一套法律令一個國家走向繁榮強大的巔峰,卻又被指責成是令它驟然而亡的原因之一,何其唏噓。而小編只想說一句——以現代法治之文明先進譴責秦朝律法之野蠻落後,是非常荒謬的歷史觀。。。


透過兩千多年厚重的歷史塵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號,隨著秦簡的發掘有了另一層解讀——秦代法、律、令較完善,「奸邪不容,皆務貞良」,於是秦代官吏「慎遵職守」,凡事「細大盡力,莫敢怠荒」。秦律調整的範圍遍及國家、社會和家庭各個領域,達到了十分細密、詳備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家到家庭,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國的一座叫遷陵的縣城,人們剛開始一天勞作。一個叫昌的人是這裡的最高長官。每天,官吏們都要經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在此地處理過的文件,都要仔細抄寫備份,建立檔案,以便查驗。負責抄寫檔案的是一些專門的寫手,在每份檔案後,都注有他們的名字。

       這天,隸屬於遷陵縣啟陵鄉的鄉長夫正在向自己上級寫一封推薦信,在信中他提到鄉裡缺少一個裡長和一名郵差。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發往縣城,送到昌的面前。4天後,夫收到了縣長昌的回信,請求被駁回,更為嚴重的是,昌回信的口氣十分嚴厲。

       夫和昌是服務於秦帝國的兩個普通官吏,他們不會想到,兩千多年後的公元2002年,年輕的古文獻專家張春龍,看到了這件事情的全過程。張春龍還發現了一個不同尋常的跡象:負責遞送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個有罪的女人。秦代的很多郵人平時在驛站旁照常勞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發。他們的足跡編織成維繫帝國統一的嚴密網絡。


       這批秦簡總共3.6萬多枚,源源不斷地從湖南湘西古城裡耶的井下發掘出。簡上的文字達數十萬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的官署檔案。裡耶秦簡基本是秦朝的檔案資料,涉及到法律的內容非常少,張春龍告訴記者,「有一些講到處理案件的結果,但沒有法律條文本身和犯罪的過程」。

        但是為數不多的關於法律的記載,卻相當有趣味。比如有十幾條裡耶秦簡,「詳細記錄了不同官員的捕鼠數量,某人捕鼠七隻、某人十隻、某人三隻」。張春龍說,「一開始我們對這些記載大惑不解,對照1975年雲夢出土的秦律後就明白了,倉庫保管制度非常嚴格」。秦律規定,倉庫物資的保管責任重大,倉庫的牆垣要高,閒人不準靠近它,不是主管官吏不準入內。要悉心管理,要「慎守為敬」。違背這些規定,或發生火災,或損敗了物資的,「官吏有重罪」。捕鼠則屬於防止物資損敗的行為。


      12連簡是張春龍的又一發現。在昏暗的井下,沾滿泥土的一組12枚簡緊緊地連在一起,其上文字詳細記載秦始皇時陽陵縣12人,因為過錯被罰款又無力繳納的事情,他們跋涉千裡來戍守洞庭郡。由陽陵縣各鄉裡到洞庭郡,這12個在洞庭郡服役的人,遇到老家的政府人員來催債,一級一級的政府官員都記下了他們處理這些事情的經過和時間。最後,洞庭郡的長官做結論,還是當依法辦事,並署上,「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張春龍感慨地說,秦時官吏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讓今人感嘆,「每個人罰款的數額非常具體,最多一人欠債一萬七千多錢」。對照雲夢出土的秦律,無力繳納罰款的人,在政府部門幹活一天,如果自備夥食,得8個錢,如果不備夥食,一天6個錢。在裡耶秦簡中記載的案例處罰結果,「絕大部分跟經濟相關,比如繳納罰款,跨地區地大規模調動人員和物資,把鹹陽附近的人發送到湖南、湖北等地服役,又把這些地方的物資送往鹹陽等等」。

       而這些案件處理結果,與1975年出土的雲夢秦簡相對照,就使兩千多年前的秦帝國又一次生動再現。秦律第一次現身,不得不歸功於秦代另一個小人物「喜」。在雲夢睡虎地秦簡出土以前,關於秦代歷史的研究,只能根據司馬遷的《史記》、班固的《漢書》及衛宏的《漢舊儀》。而「喜」最為重要的角色——秦朝縣級的法律官員,兢兢業業的他在墓葬裡留下了大量的秦國法典內容。

       「喜」長眠在湖北雲夢,據歷史學家李學勤推測,「他可能是南郡長大的秦人」,這裡地勢高眺,形如臥虎。楚國令尹鬥彀於菟出生後被鄖夫人棄於夢中,一隻老虎臥於此地,給鬥彀於菟餵奶,於是此地被稱為睡虎地。1975年12月,震驚世界的雲夢秦簡就是由「喜」的墓葬向世人揭開。「我們開了棺之後,除了他的屍骨以外全部都是簡,頭枕的也是簡,頭兩邊也是簡,身上是簡,手裡還按著簡,腳底下還是簡。」

       正是從墓中的法律條文得知,秦代對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這樣才能做到「職臣遵分,各知所行」。作為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一位縣級官佐,「喜」也像秦代其他官吏一樣,必須把自己所在部門用律抄錄下來,並且熟記;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須到御史(專管律令文書的官吏)那裡核對律令。官吏是執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務。秦代提倡做好官,認為為官者不忠、不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約束。

       雲夢出土的秦簡經專家研究整理,共歸納為《編年紀》、《南郡守騰文書》、《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為吏之道》等8種。主要是關於秦的統一戰爭,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權制度,以及統一度量衡和統一貨幣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條文、案例和法律解釋。

       在雲夢秦簡出土前,秦律被描述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馬遷記載荊軻刺秦王,荊軻手持匕首追著秦王在朝堂圍著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聲叫喊,卻不敢上殿。因為秦律嚴格規定,沒有秦王命令不準上殿。秦國制度的嚴苛,也由此可見。參與雲夢秦簡發掘和研究的武漢大學教授陳抗生說,西漢初年的儒生們,以賈誼的《過秦論》為代表,對前朝全盤否定,這裡邊既有意識形態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這些評論性的東西,遮蔽了史實本身。秦律的出土,讓人感受到秦制度並不是後人所說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執法甚嚴,秦法於吏於民都有絕對權威」。

       雲夢秦簡記錄了戰國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這些記錄中,並沒有公開提倡法家「輕罪重罰」和「以刑去刑」之類的原則。陳抗生說,秦律確實嚴厲,「但並沒有崇尚暴力,並不完全是嚴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風格」。

       從更廣泛的歷史時空來看,雲夢秦簡以詳盡的史料記錄了秦國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推行。在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同時,又根據軍功爵位獎勵土地,從而使個人對土地也有了一定的支配權,軍爵制的推行,是耕戰政策的需要,也是推進戰爭的需要,土地私有制與國家授田制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1975年,展現在專家面前的這1000多枚竹簡上,清清楚楚記載著秦人法律方面的各種規定。竹簡上有這樣一些內容:士兵不許冒領軍糧,違者戍邊兩年;私自買賣軍糧的士兵,同樣要受到懲罰。法律還規定:在飲食上,軍官的待遇與士兵不同。喜抄寫的竹簡最終提供了答案:在秦國,軍糧是由國家統一供應的。

       秦軍徵伐楚國時,動用了有史以來最多的兵力。可以想像,在楚地廣袤的戰場上,旌旗招展、人喊馬嘶,到處都是安營紮寨的部隊。為了供應60萬人馬每日的消耗,後方運送糧草的車輛連綿不絕。

       根據史書記載:一個士兵每月的口糧大概在40斤左右,秦國滅楚,戰爭打了將近兩年時間,需要的糧食至少在50萬噸以上。連年負擔如此沉重的軍糧生產,可以推想,沒有空前發達的農業,根本就無法保障這種規模的戰爭。

       幸運的是,「喜」抄寫的1000多枚竹簡,為我們了解秦國的農業提供了線索。這些法律條文清清楚楚地顯示:兩千多年前,秦人是如何管理農業的。

      播種時,水稻種子每畝用二又三分之二鬥;穀子和麥子用一鬥;小豆三分之二鬥;大豆半鬥。如果土地肥沃,每畝撒的種子可以適當減少一些。田律還規定:莊稼生長後下了及時雨和穀物抽穗,縣裡負責農業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


       國家用法律來保障所有農戶都用當時最先進的方法耕種。國家對耕作的管理,竟能具體到如此程度。

       春秋戰國時期,牛開始代替人力耕田,它的意義在當時絕不亞於現代農業中用拖拉機代替耕牛。因此,牛的地位在秦國的耕戰國策中至關重要。

       竹簡上說:各縣對牛的數量要嚴加登記。如果由於飼養不當,一年死三頭牛以上,養牛的人有罪,主管牛的官吏要懲罰,縣丞和縣令也有罪。在牲畜繁殖方面,「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負責餵養十頭成年母牛,其中的六頭不生小牛的話,飼養牛的人就有罪。如果十頭成年母羊,四頭不生育,相關人員也要受到不同程度懲處。法律史專家陳抗生說,「這些法律條文讀起來讓人挺感動,國家對生產的管理如此條理分明」。


       法律還規定:農戶歸還官府的鐵農具,因為使用時間太長而破舊不堪的,可以不用賠償,但原物得收下。

       這種農業生產的法律規定,從雲夢秦簡中,還滲透到各種秦代的考核制度中,給人深刻印象。陳抗生說,「從考核制度經常化和細化,可見當時法律的嚴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對工程、手工產品、漆園和採礦冶煉等的考核十分嚴格,對落後者要實行責罰,連續三年落後者,更加重責罰。這樣一個團體,上至主管官吏、縣令、縣丞,既然福禍與共,就必須同舟共濟。《秦律雜抄》中的規定又有相當的合理性,「比賽落後而經濟上未造成損失的,雖也因其無能而廢其官職,卻並不給與經濟上的制裁」。

       秦代法、律、令較完善,「奸邪不容,皆務貞良」,於是秦代官吏「慎遵職守」,凡事「細大盡力,莫敢怠荒」。秦律調整的範圍遍及國家、社會和家庭各個領域,達到了十分細密、詳備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家到家庭,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秦人的生活是否如《史記》所說「赭衣半道」(走在路上,有一半的人都是穿著粗麻做的赭衣囚徒)呢?而「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東,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說法又是否誇張呢?

       雖然有了湖北雲夢、湖南裡耶等地的秦簡發掘,在這些文字資料上,今人想一窺秦人的生活狀態,似乎依舊困難。在有限的文獻記載中,秦朝以相當理性的方式,留給後世「制度大於人」的強烈印象。

       而據史料記載,秦人並非自古就有法治觀念,商鞅變法初期,老百姓並不願理會與以往習俗相悖的律令。商鞅就心生一計,他在鹹陽的西門口立了一個大木頭,張貼一個告示,許諾誰把這根木頭從西門搬到東門,就賞金一千。有壯漢移木,商鞅兌現自己的諾言,一諾千金,變法乃成。

      《雲夢秦簡·語書》中說:對私鬥、拾遺、私徙、遊食、非時砍伐林木,還有投為匿名信、巫蠱、戶籍報不實,向大街拋穢物、灰燼等各種不良行為,均視為犯罪,官吏「知而不舉」,甚而「養匿邪僻之民」,就要嚴加追究,嚴加管束。

       於是生活在秦代的人們,每個人都好似國家高速運轉機器的一環,必須全力以赴跟上節奏。對於秦人來說,只有農業生產成績突出和戰功卓著,才能造就自己上升的途徑。《史記·貨殖列傳》記載了巴地一個叫做「清」的寡婦,因為開礦有功,財富積累迅速,「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臺」。一個偏遠地方的寡婦,勤勞致富,在獎勵生產的秦朝備受讚譽。

       這種以生產為重的思想,也體現在了法律制度上。自商鞅變法起,秦對全國的經濟實行嚴格的控制,並用法律手段調整各種經濟關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提到的秦法規有30多種,其中經濟法規就有11種,佔有相當大的比重。有關於維護鄉間社會秩序、農事管理、田賦徵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關於糧草、甲兵、財帛等物品管理的《倉律》;關於管理畜牧業生產的《廄苑律》;關於府藏管理的《藏律》;關於官營手工業的《工律》;關於調度手工業勞動者的《均工律》等等。

       而與常人想像的動輒酷刑的懲罰不同,「睡簡」中記載的刑罰種類,遠比殷、周文明。對此專門做過研究的陳抗生說,雲夢秦簡中記載的死刑案例僅5起,判處死刑的行為有「譽敵而恐眾」者、唆使少年人犯罪、親兄妹私通等幾例。其他多半是「貲罪」,也就是一種經濟懲罰,「貲」的東西一般分四類,貲甲、貲盾、貲錢和貲徭役。甲、盾都是保證國家戰爭時武器之用,徭役保證大量的勞動力,可見秦朝的法律懲戒,最終都會以保證充足的生產力為前提。

       對囚犯的懲處,「也多以不使囚犯喪失勞動力為標準」。比如從用刑的種類來看,貲:罰款,通常以甲、盾的價值來計量,或用罰勞作、罰戍邊來衝替。偷採人桑葉不值一錢,「貲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強迫勞動來充罰。交不出錢者,還有用「貲戍」,即以限期守邊來充罰。贖:用出錢的辦法來贖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勞役、守邊來折算。耐:又稱「完」,剃去鬍鬚、鬢毛以羞辱之,但保存頭髮。髡:剃光頭髮,重於耐刑。黥:墨刑,額上刺墨痕。笞:鞭打責辱。秦人生活在嚴密的法網之下,無論官吏或黔首(百姓),都受到明確約束。

       在雲夢秦簡《治獄》裡,對審訊官吏也提出律令要求,「嚴刑逼供是不提倡的」: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嚇犯人,是失敗。

      「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是欺騙,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詞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的時候,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看還有沒有其他不清楚的問題,繼續進行詰問。詰問到犯人辭窮,多次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當然,今天看來秦律仍然有諸多「殘暴」之處,比如光是死刑的執行方法,就有20多種。連坐原則,即一人犯罪,全家、親屬、鄰裡或其他有關係的人一同株連受罰,通過此種嚴酷方式控制百姓。

       秦國自戰國中期孝公用商鞅變法後,國力日漸強盛。孝公死後,商鞅被政敵誣陷而遭車裂。《韓非子·定法》提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所言,「法者」,「制度之大名」。商鞅變法,是實行政治改革,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號,認為效法古代則落後於時代,保守現狀就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從歷史觀上為法家變法革新和實行「法治」提供了有利的依據。

       陳抗生說,中國政治思想開始與法治思想走到一起,秦律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證。

       自秦孝公死後,中經惠王、武王、昭王等,及至秦二世亡國,歷時130餘年。其 中為丞相、相國者,有張儀、樗里子、甘茂……呂不韋、李斯、趙高等人,他們來歷不同,政治主張也不盡一致,雖然不能說法家在當時是統治地位,但是從秦孝公以來的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傳承。包括律令在內的法律得到發展,秦法已經是總結前代的法律令而來,相當成熟全面。

       秦始皇更是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手段,建立了「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

       陳抗生提到,後代評說給秦始皇留下「焚書坑儒」的罵名,而對歷史學家來說,真實的秦始皇除了李斯以法家思想影響他以外,五德始終說和神仙方術之士也十分受寵。《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二十八年,始皇東行郡縣,上鄒嶧山。立石,與魯諸儒生議,刻石頌秦德」,由此可見秦始皇與儒生的親密關係。直至始皇晚年,朝中至少還有存著歧見的「博士七十人」。秦始皇於三十四年焚書,三十五年坑儒,曾遭到長子扶蘇的反對,說明儒家思想直至秦始皇晚年,仍然對秦的政治生活發生巨大影響。秦朝頒發給官吏的條文,《為吏之道》好似一個「大拼盤」——結合了儒、法、道、墨等各種思想「凡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謹慎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

       在司法制度上,「漢承秦律」,秦律為後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較為完備的基礎。秦朝已建立完備的中央、地方司法組織體制。在訴訟形式上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分為糾舉和告劾兩種,類似於現代的公訴與私訴之分。私訴又根據家庭倫理觀念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審判過程除重口供外,也注意收集證人證言和物證,並對刑訊逼供有所限制。《封診式》中載有許多勘驗調查筆錄,即「爰書」,表現出對證據的注重和法醫檢驗、司法鑑定技術水平的高超。秦律還有關於判決及上訴即「讀鞫」、「乞鞫」制度以及有關法官責任的細密規定,其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比較發達和完備。秦朝非常重視農業生產,關心農耕、獎勵戰功的制度,得到法律明確保護。「這些都是秦律留給後世的積極因素。」

       秦律刑罰原則中的刑事責任年齡、累犯加重處罰的原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原則、自首減刑原則、消除犯罪後果減免刑罰的原則,讓人驚嘆兩千年前法律的完備


       只是到了秦二世,趙高專政,李斯為了自保,也貫徹重刑主義,強調深督輕罪。他認為君主只有使用煩苛的刑罰來監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絕對權威,就沒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實踐對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商君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為明主而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陳抗生說,韓非用刑以止刑,而李斯為重刑而用重刑,基本背離了法家的初衷,於秦始皇時期的法治相去甚遠。對於今天的人們來說,「不要以秦王朝後期走向末途的暴政,來想像整個秦王朝的制度。從秦律裡邊探索它必然強大的原因,或許對於我們更有借鑑意義」。

秦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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