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全歸女方所有,未及時過戶引發法律風險

2020-09-04 北京恆略律師

案件回放

因買賣合同糾紛,河南某化建公司起訴新鄉市某起重機廠、自然人牛耕償還化建公司貨款556947元及利息,牛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強制執行過程中,案外人錢莉提出異議,被駁回後,錢琍提起訴訟:確認案涉房產歸錢琍所有;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並解除查封。

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對涉案房產採取查封措施時,該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牛耕名下,法院採取的查封措施,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錢琍的訴訟請求。

錢琍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牛耕為化建公司提供擔保時,雙方已經離婚。

被上訴人化建公司辯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以登記為準,上訴人與牛耕離婚後並未將案涉房產辦理過戶登記,牛耕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假離婚,該房產仍由牛耕佔有使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牛耕夫妻所有共同財產均歸上訴人所有,明顯存在惡意逃債。

經查,案涉房產處於抵押狀態,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牛耕,共有人為錢琍。另查明,錢琍與牛耕於2015年10月20日籤訂離婚協議書,當日登記離婚。

二審法院審理後,裁判:撤銷一審判決;不得執行案涉房屋;駁回錢莉其他訴訟請求。化建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河南省高院審理後,於2019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 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錢琍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

本案中,雖然牛耕的債務形成於離婚之後,但從查明的事實看,牛耕在離婚前已經負擔巨額債務,仍在離婚協議中將六套房產商鋪全歸女方,具有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情形,因此,錢琍要求排除執行不應得到支持。且案涉房屋產權並未經登記而發生變化。故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

恆略律師提醒: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但是,抵押人房產個人份額屬於其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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