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營口市總工會
勞務派遣
18、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等待遇,按照何地的標準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9、什麼情形下,視為用工單位已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用工單位已與被派遣職工建立勞動關係,用工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務派遣單位未與用工單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後,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務派遣職工的;
(二)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的;
(三)臨時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四)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職工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行為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訓、服役、工傷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職工代替的工作崗位。
20、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參加或組織工會嗎?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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