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間屬於強制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時效屬於法律要件。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其適用標的主要是債權請求權。
根據《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有:1.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時效的請求權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之返還財產請求權3.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撫養費之請求權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劵以及向不特別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劵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192條第1款規定,訴訟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第2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的《民法總則》第193條規定,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法院不得主動釋明或提示適用訴訟時效,甚至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的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是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特殊訴訟時效:有的時效期間比較長,如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有的時效期間較短,如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一款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普通起算規則:約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附生效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管理人因無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特殊起算規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