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小區內玩耍跌入窨井誰擔責?

2020-10-03 婚姻家庭法律服務平臺

家長對自己未成年的孩子享有監護權,物業公司對小區設施有監管義務。11月14日,黃龍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物業侵權案,依法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原告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95973元。原告父母亦存在過錯,承擔30%的責任。

2016年3月15日,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小區院內抽汙水時,將院內的井蓋打開,但未設置警示設施,也沒有專人看管,5歲的小男孩張小軒在玩耍時,不慎掉入窨井導致受傷。隨後其被送往多家醫院進行了為期19天的治療,經鑑定,張小軒構成十級傷殘。而後孩子的父母將物業訴至法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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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窨井盡到了管理責任,因此被告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另外,原告系學齡前兒童,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以及對於危險的防範能力均非常有限,需要監護人謹慎、妥當的照料,但原告的父母存在疏忽,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承擔 30%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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