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大媽騎車掉進窨井摔傷,道路尚未開通!建設公司、分包方、相關部門被起訴,誰來擔責?看法院如何判決?

2020-09-03 阜陽新聞365

正在行駛的電動車,突然陷進窨井,導致車輛和騎車人一起摔倒,騎車人身體多處受傷。
經了解,事發路段是一條正在建設、還沒開通的道路,建設方又將道路建設工程分包給了另一家建設公司。出了這種事故後,究竟該由哪一方擔責?

大媽騎車掉進窨井摔傷,起訴三方索賠

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58歲的阜陽居民李俠(化名)在外面忙了一天,騎著電動車往家趕。
她平時走的是常規路線,道路也較為順暢。當天因為時間有點晚了,她決定抄近路,走一條正在建設的道路。這條路她雖然不太熟悉,但以前也走過幾回。
夜幕籠罩之下,視線也不太好。騎著騎著,李俠的電動車陷進一處沒有井蓋的窨井,導致她連人帶車摔倒,身體多處受傷。
隨後,李俠被送往附近一家醫院治療,住院21天,花去住院費12197.48元。後經安徽中天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俠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300日,護理期105日,營養期105日,後續治療費8000元,面部整容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經了解,這條路的承建單位為A建設公司。2017年10月,A建設公司又將工程分包給了具有相應資質的B建設公司。
事故發生後,李俠曾找到道路建設方索賠,因雙方存在分歧,一直沒有結果。
今年5月,李俠以A建設公司、阜陽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為被告,B建設公司為第三人,向潁州法院提起訴訟,稱因事發路段窨井蓋缺失,且未設置明顯提醒標誌,導致自己受傷,要求兩被告和第三人賠償自己各項損失260789.18元。

未設置警示標誌,法院判分包公司擔責70%

潁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上,各方也進行了答辯。
A建設公司稱,他們已將該路段建設工程合法分包給了B建設公司,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市政管理處辯稱,該處管理城市主次幹道道路,管理權行使是從建設並經建設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他們時開始。事故發生地所處道路屬於未交付道路,並非歸屬於該處管理,因此不是適格的被告。
B建設公司稱,事發前已做了反光錐桶和安全標示標牌放在井蓋上面,但由於道路人流量大,來往車輛將安全警示設施撞到路邊;李俠在未開通的道路上行走,沒有盡到注意任務,也有一定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B建設公司是事發地的實際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造成李俠損害,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俠在沒有開通的道路上騎車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本身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酌定B建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俠自行承擔30%責任。A建設公司屬於合法分包,已對B建設公司盡到相關提示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第三人B建設公司賠償原告李俠損失150210.12元。


潁州晚報記者 劉培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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