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胡明冬)房屋出租給了他人,承租人在承租期間發生安全事故受傷,房東是否需要擔責進行賠償?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房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圖說:別墅陽臺欄杆掉落致租客摔傷 寶山法院供圖
李先生於2013年6月在上海寶山某別墅區租住了產權屬於張先生的一套別墅,租期五年。2017年12月某日晚上,李先生在別墅內打掃衛生,靠在別墅三樓主臥陽臺欄杆上,抖落床單上的貓毛時,陽臺欄杆突然掉落導致李先生從三樓陽臺掉落到樓下並摔傷。經鑑定,原告因高墜致腰3左側橫突骨折等。
李先生認為,自己摔落下樓時由於產權人未盡到維修保養的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先生將張先生訴至寶山法院,訴請張先生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中,被告張先生辯稱,原告李先生受傷與其沒有關係,自己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李先生受傷後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張先生,而是過了半年後才通知,導致張先生無法在第一時間了解事情真實情況。原告李先生作為成年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及時發現租賃房屋存在的危險或隱患,並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險及隱患,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請。
寶山法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審理後認為,被告張先生在別墅出租後應當具有安全管理義務,原告李先生受傷一定程度上與被告張先生對別墅疏於管理有關。因此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張先生對原告李先生的合理損失按20%比例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先生賠償原告李先生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4,998.16元。
法官提醒:
不管是房東還是承租人,在房屋出租後都應當盡到妥善的安全管理義務。除承租者自己要注意住房安全之外,房東也要定期回訪承租者,詢問是否有需要修繕的地方,一旦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意外情況的發生。
來源:新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