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留熱水器致人死亡,前任租客要承擔60%責任,為什麼這麼判

2020-12-20 董律聊法

案件回顧

近日,浙江東陽法院橫店法庭判決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該案中,租客吳某因使用了前任租客劉某安裝的熱水器,導致一氧化碳中毒並搶救無效死亡,其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房東王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4萬餘元。

法官經開庭審理,查明前任租客劉某先前曾租住在房東王某家多年,並自行在衛生間安裝了一臺燃氣熱水器。該類型熱水器藉助煤氣燃燒升溫,必須安裝在有外牆的衛生間並安裝相應的排煙管道,使用過程中要保持通風,否則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劉某自己使用該熱水器多年並未出事,後其將該房間轉租於吳某,並出於好意留下了該熱水器。吳某入住該房間三個多月後,在一次洗澡的過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突然昏厥在地,不久即死亡。

法官審理後認為,死者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使用熱水器的過程中未注意保持室內通風,導致廢氣無法排出而造成事故,故其自身未盡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前任租客劉某將涉案房間轉租於吳某,其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將違規安裝的熱水器作為租賃物的設施提供給吳某使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某曾警示吳某應將熱水器拆除或不得使用,故其過錯較大,應承擔60%的責任;前任租客劉某多年來曾多次續租涉案房間,但王某作為房東,卻從未對涉案房間進行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排除熱水器的安全隱患,顯然未盡到出租人的管理職責及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其也存在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

(以上新聞來自都市快報)

圖片來自網上,與內容無關

法律分析

乍一看到這個新聞,很容易讓人疑惑,前任租客出於好心遺留的熱水器,為什麼還要承擔這麼重的責任。

本案屬於人身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構成侵權責任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行為

這裡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侵權責任法》在一般意義上採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一般而言,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徵: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3、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4、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我國民法通則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加上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成為重大過失。

具體到本案中,損害後果是明顯的,吳某死亡了,因果關係也很明確,吳某是因為熱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那麼前任租客的過錯到底是什麼?

前任租客抑或二房東?

正常來說,前任租客是不可能對後任租客承擔什麼責任,但是本案中一個特殊之處是死者是從前任租客手中轉租,這種情況下,前任租客實際上變成了房東。那麼前任租客實際上要承擔房東的義務。

房東的責任都有什麼

查驗房客的責任

房東不能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對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性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要及時登記。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將被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責任

(一)房東為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負責;並應與承租方以合約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不得將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用於出租;

(二)應按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應按約定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未約定的由房東承擔;

(三)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四)發現火災隱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消除或制止;

(五)對居住出租房進行維修管理,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並迅速組織人員撲救火災。

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出租房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消除設備安全隱患的責任

一些房東因為將具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氣中毒、觸電等人身傷害事故,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甚至受到處罰或刑罰。對此類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房東和租客都要留個心眼。房東出租房屋前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準,不能存在安全隱患。比如,安裝的熱水器是否符合規範、電線線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

租客在入住之前,也應該仔細檢查電路、管道安全,一旦出現問題應該馬上找房東,房東有責任更換。當然有問題的房子還是別租了

日常維修責任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就是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房東承擔。

若因房客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則由房客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具體到本案中,因為吳某從前任租客手中轉租,且熱水器系前任租客安裝,則前任租客實際上是後任租客的房東,前任租客有義務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租賃物,如果未盡到本義務,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乍一看到這個新聞,很容易讓人不安,如果前任租客要對後任租客承擔過大的責任,那麼推而廣之,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可能都要承擔很大的責任,如二手房買賣,前任房主是不是要事無巨細把所有設備都交代,這個顯然是強人所難。本案中,不是前任房客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二房東對房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多承擔的責任,這種情況的判決就十分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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