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橋自殺致人死亡,要承擔哪些刑事、民事責任?

2020-10-18 法海拾貝

#男子自殺砸到七旬行人雙雙死亡#的新聞成了熱點。

事情發生在10月12日中午,一男子從大橋上墜落,砸到不幸恰巧路過的、79歲的鄒某。非常不幸的是,二人均當場死亡。

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初步查明系該男子(秦某,47歲)跳橋自殺所致,並非刑事案件。

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讓正值壯年的秦某選擇了自殺,而秦某的自殺行為導致鄒某的不幸死亡,更是讓我們唏噓。

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個行為背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否有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前者的情形下,最重可以判處死刑。

如果本案中系有人從高處投擲石塊等物品造成他人死亡,那麼,他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只是自己想自殺而跳橋,自己沒有死,但是砸死他人,那麼,他可能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然而,本案中的秦某已經死亡。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他已經無法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死亡時間不同,處理方式有所差別:如果已經立案,需要撤銷案件;如果已經審查起訴,需要不予起訴;如果已經進入審理程序,需要終止審理。

第二個問題:死者能否得到民事賠償?

當然能!

那麼有三個小問題:

1.誰來賠?

由於秦某也已經死亡,他本人已經無法賠償。但是他的遺產繼承人需要在他的遺產範圍內對被害人,也就是不幸的鄒某進行賠償。

當然,賠償數額應當在秦某遺產的範圍內。只有超出賠償數額的遺產,才可以進行繼承。

2.賠給誰?

鄒某也已去世,不可能賠給他。這種情況也無法適用繼承,因為賠償金並非鄒某的遺產。

但是,可以參照繼承法進行。

也就是賠給鄒某的繼承人。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鄒某的父母、配偶、子女,那麼,就賠給他們。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賠給他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以此類推。

3.賠償什麼項目?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主要賠償的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喪葬費。

如果鄒某還有被扶養人,那麼也要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需要特別說明一點的是,由於鄒某年齡的關係,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年。好在現在同命同價、城鄉統一標準已經統一,否則,如果鄒某系農村戶口且生活在農村,死亡賠償金可能按照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而這個標準可能不到城鎮標準的一半。



逝者已矣。活著的人還要奮勇向前。

生活中總會有很多挫折和難題,對此,我們應當學著正確的面對,努力的克服。而不能選擇輕生這种放棄自己生命的方法。尤其向本案中的情形,還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可以說是一個行為傷害了兩個家庭。

#男子自殺砸到七旬行人雙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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