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毓明涉嫌性侵韓某某案調查情況。
調查結果是——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毓明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這篇通報直陳事實,不遮不掩,態度明確。
通報中詳細說明了本案的關鍵:
1、二人發生關係時韓某的實際年齡。
2、二人發生關係是否存在強迫行為以及是否存在證據。
3、煙臺警方是否存在明知其犯罪幫鮑某脫罪的瀆職行為。
督導組的結論是,沒有。
在督導組的調查結果公布後,北京市司法局吊銷了鮑毓明的律師執照。
煙臺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
至此,鮑毓明性侵「未成年」少女案落下帷幕。
結果是——
鮑毓明:被驅逐出境;
韓某某極其團夥:被依法制裁;
「無辜」網友:反轉吃瓜,生活照舊。
自媒體,女拳大V:瘋狂收割流量
只有煙臺警方,被罵的體無完膚!
在塵埃落定圓滿結束之際,唯一的遺漏就是——
我們欠煙臺警方一個道歉!
02
性侵案爆發之初,除了鮑毓明之外,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煙臺警方。
先是《南風窗》等媒體故意歪曲事實抹黑煙臺警方。
《南風窗》的一篇報導《總裁父親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在微博上傳播。
文章稱,韓某某自稱多次前往派出所報案,警方卻沒有逮捕鮑毓明,最終結果都是撤案。
文章裡是這麼描寫煙臺警方的:
文章裡的煙臺警方,全是一副兇神惡煞、瀆職不作為的樣子。
有捏住韓某脖子的警察,有推諉辦案的警察丁某某,有毫無音訊的警察臧某某,以及刑警隊副大隊長張高……
這引起公眾的強烈質疑,煙臺警方是否「不作為」?
這背後是否存在人為幹擾?鮑毓明是否「手眼通天」?
然後是網絡自媒體推波助瀾帶節奏。
再然後是明星藝人女權大V義憤填膺赤膊上陣。
最後是網絡被徹底引爆,網民一邊倒的抨擊煙臺警方。
更有甚者,煙臺警方開始遭受巨大的網絡暴力。
辦案警察照片甚至被P成遺照,無辜蒙冤。
義憤填膺的網絡警察們揮斥方遒,煙臺警方被社會性死亡!
03
事實上,煙臺警方對韓某某數次報警報案都依法進行了正常的處置。
但是韓某某關於被鮑毓明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因此,煙臺警方沒有逮捕鮑毓明,是符合相關法律的。
更關鍵的是,報案的是韓某某,要求撤案的也是韓某某。
調查顯示,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與其和鮑某某產生矛盾或兩人關係出現問題相關,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即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任意胡為、浪費公共資源的明明是韓某某,在一些無良媒體的推動下,煙臺警方卻「背了鍋」。
聯合調查組最終的調查結果顯示:
「公安機關對鮑某某涉嫌性侵的數次報警報案都依法進行了處置,不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問題。」
義憤填膺的網絡警官們終究是敗了,大家都刻意保護弱者,卻忘了法治時代判刑需要證據
煙臺警方頂住了壓力,詮釋了什麼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守住了自己的底線。
所以,煙臺警方值得一個道歉!
而且煙臺警方的後續操作也非常精彩。
雖然案子最後查出來鮑毓明不合適入刑,但煙臺警方還是依法將其驅逐出境。
怎麼搞出來的驅逐出境呢?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條和第八十一條。
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也就是說,驅逐出境的依據是「違反本法規定」。
違反了本法哪條規定呢?——「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你以為就你鮑毓明會踩法律的模糊地帶嗎?
煙臺警方也會,而且是合情合理合法。
04
近年來,孫小果案、操場埋屍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偵破辦理,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公平正義、推動法治進步的決心。
具體到鮑毓明案也是如此,所謂「黑幕」,其實是公眾不了解真實情況而產生的誤會。
從頭到尾,我都沒有懷疑煙臺警方瀆職,所以我才替他們感到委屈。
連續報假案、撤案,警方沒把韓某拘留已經是極大的容忍,還要因她承受不作為的不白之冤。
除了接案時態度稍微生硬一點外,煙臺警方反而是看的很清楚的一方,因為證據不足,所以警方也無法介入私人的感情糾紛。
所以這次案件中,必須表揚煙臺警方,不但頂住了輿論壓力,查明了真相,還把美國人老變態驅逐出境了,大快人心。
最後,
不能因為事情結束了,還讓依法辦事的警察同志繼續承受委屈。
那些罵煙臺警方的暴民必須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