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來到龍崗廣播FM99.1《吳小波說法律》欄目,我是海涵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吳小波律師。
還記得兩年前,被高墜蘋果砸傷的廣東東莞女嬰嗎?事發後,她被送往深圳兒童醫院治療但情況一直不容樂觀事情牽動著大家的心。而近日高空拋物事件再次發生,近日,深圳連續發生兩起高空拋物事件。南山區華潤城潤府一期一名約5個月大的嬰兒被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龍崗區龍珠花園幼兒園內女童險些被墜落的不鏽鋼保溫杯砸中。目前警方已分別對兩起事件開展調查。人在牆下走,禍從天上來!
近日,一起因高空拋物被判刑案件被提上熱搜。事情是這樣的,江蘇無錫市一男子蔣某,因為工作上的不順,下班回家後為發洩不良情緒,在去年的十一月份先後三次將水桶、槓鈴、花盆從18樓扔下,萬幸的是,這三次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砸壞了樓底下的兩輛轎車,共造成2.58萬元的損失,並造成小區居民心理恐慌。
在第三次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小區監控視頻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蔣某,歸案後,蔣某對自己三次高空拋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今年四月,無錫市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蔣某提起公訴,11月22日,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蔣某有期徒刑3年。
事件在網上曝光後,許多網友調侃到:這樣就不要工作了,應該順心了吧!才判3年!!!可想而知廣大市民對高空拋物行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其實在這之前,已經發生過更為嚴重的高空拋物事件,聽聞讓人膽戰心驚。
11月10日,廈門發生了一起「天降剪刀」事件。某小區2樓住戶張女士告訴記者,樓上住戶經常時不時往樓下扔牛奶盒、飲料瓶、果皮、衛生紙、剩飯等。
10月12日下午1時,她在客廳玩遊戲,突然聽到外面「砰」的一聲響,屋外的露臺多了一把紅色的剪刀。「這已經是樓上住戶第二次往下扔了,上一次扔剪刀的時間是9月9日,扔下來的剪刀比這次的大,萬一被砸到,後果不堪設想。說起這些,張女士很是無奈,平時能不出去儘量不出去,做事的話也小心翼翼,就差戴頂頭盔了。
合肥市的某小區,一位媽媽抱著4個月大的嬰兒在樓下散步,不料空中掉下一塊肥皂,正巧砸在了孩子的頭部,導致嬰兒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因為無法確定肇事者,最終,嬰兒的媽媽把小區物業和事發樓棟的29戶人家告上了法庭。前不久,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該小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賠償款十七萬餘元,且每戶家庭於判決生效後支付原告賠償款1416.9元。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的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讓不少人心驚膽戰,日常出門就怕人在牆下走,禍從天上來,高空拋物的危害究竟有多大?我們頭頂上的安全要如何得到保障?如果你被砸了,又找不到侵權人,要告誰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頻頻發生的高空拋物,我們該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這一話題。
01
分析具體法律問題
2000年5月11日,家住重慶市的郝某在自家樓下被從樓上拋落的一個菸灰缸砸中,住院5個月,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為不知道這個菸灰缸是從哪一層哪一戶拋下的,郝某一家將「拋菸灰缸嫌疑人」22戶鄰居一起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22個住戶各賠8000多元。該案被稱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
目前關於高空拋物民事案件的處理依據仍是沿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審判實踐中,這樣的責任連坐,讓一人拋物,全樓買單,可能對受害人的權益有切實的保護,但是,也可能會牽連一些無辜的居民背鍋,居民往往會不願意履行法院判決,矛盾十分突出。
那民法典頒布之後,對此類案件的侵權責任規定有何不同呢?
從民事法律層面上來說,2020年1月1號即將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1254條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民法典中關於高空拋物的規定與即將廢止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第87條比較,有了重大改變。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還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義務以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該條主要旨在回應實踐中難以確定行為人、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問題。此條款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民法典》首先就明確規定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將拒絕高空拋物明定為一種法律義務,而此前是沒有這種專門規定的。不往外扔東西應該是一個常識和基本要求,然而這幾年頻發的高空拋物事件告訴我們,某些人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以及道德水準還真的不能高估。本條的禁止性規定,是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行為的嚴厲譴責和禁止。
物業服務企業要對高空拋物應盡到安全保障的責任,如果說自己被砸了,可以先找物業,物業應該配合你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調監控,那如果你找物業的時候,他對你愛搭不理,或互相推諉扯皮,這個時候他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也是因為,之前有些物業企業,在出事之前不注意安全防護,出了事之後就到處甩鍋,推卸責任,那現在法律就明確告知了物業要盡到安保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這裡也只是要求必要的措施和相應的責任,並沒有苛求超過能力範圍的安保措施,而且也只是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是全部。這個安保措施可能就包括日常的安全宣傳教育、巡防檢查、設置警示標誌、安裝監控或防護欄等。
此類侵權責任最重要的一處修改應該是:如果找不到侵權人的,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經調查」的表述。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公安等機關均應及時、縝密的調查取證,儘量查明侵權人。
立法者也明確表示了:「公安等機關是具有偵查權的機關,應當積極履職、為民服務,立案偵查,調查清楚具體的侵權人,儘可能減少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不能推諉扯皮。」
如果公安機關和物業最後實在調查不出來是誰扔的,那也只能是由那些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了,也就是說,所有有可能扔的人你只要不能夠自證清白,那就大家一起來補償。這也是從社會層面追求公平的一種體現。
該條還明確規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也就是說,如果日後找到了侵權人,照樣可以找他要回這筆不該付的錢,以體現責任自負、社會公平。
對比之前的規定,針對高空拋物案件的處理上,《民法典》第1254條綜合考慮了受害人和樓上住戶的利益,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與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作為前置程序,強化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強化了公安等機關的事實查明義務,更加明確了過錯責任與公平分擔損失原則,凸顯了規則的正當性。
也就是說,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發生事故的,再也不是一上來就找全樓的人買單,而是要經過充分的調查和收集證據的過程,找到最終責任人,相信在物業與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找到「幕後兇手」並不是一件難事。在《民法典》的監督指引下,「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形將不再是普遍現象,只會是特殊情況下的個別情形。
而在去年的十一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其中要求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行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和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高空拋物等五種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02
海涵律師建議
作為大樓的日常經營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職,對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此前對高空拋物沒有物業方責任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認為與己無關,高空拋物發生後常常袖手旁觀。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發生。
※因此海涵律師建議,物業方除了在發生損害事件後竭盡全力尋找實施高空拋物或墜物行為的真正責任人外,更應該加強治理高空拋物的日常工作。作為建築物管理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建築物及相關附屬物履行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發生。比如,宣傳告知,安裝攝像頭,設置安全防護網等。如果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業服務企業可能要為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買單」。
另外,還要做好定期巡查檢修,一旦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及時設置警示牌或者隔離帶,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維修。
在小區櫥窗或醒目位置張貼防範高空拋物或墜物的宣傳標語也是必要的,向居民宣傳安全教育,教育居民定期對自家窗臺的擱置物、外牆添置物等進行自查自糾,防患於未然。
由於安裝攝像頭可能涉及業主的隱私保護,從長遠來看,還是要努力爭取小區居民同意,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採購安裝攝像頭的相關條款,對於不願安裝攝像頭的居民儘量協商,向居民說明其中的法律風險及利害關係。
作為小區業主,我們也要有極強的責任意識和防範意識。首先,要對自家設施進行定期排查,確定牆皮、花盆等物不易脫落,如有鬆動應及時加固。其次,要加強警惕,注意安全標識,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儘量減少外出,保護自身人身安全。
另外,大家平時在屋簷下行走時一定要時刻提防,許多市民遭遇到類似高空拋物的倒黴事件時,若沒有遭受到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往往會選擇自己解決或忍氣吞聲,在此吳律師建議大家,其實這個時候應該及時報警,及時收集證據找到侵權人,而且民法典也規定了公安機關有一定的調查責任與義務。
對於高空拋物的行為,誰的責任誰買單,大家都不希望看到侵權者逃避賠償,無辜者卻無奈買單。而僅靠受害人、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去調查可能往往力量有限、能力有限,不僅會導致大量高空拋物侵權人不明的情況發生,而且會導致大量承擔補償責任的人被「連坐」。
因此需要強有力的調查介入,才能及時查明相關事實,讓真正的侵權人儘快浮出水面。所以,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權人的概率,《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當發生高空拋物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條的出臺有利於推動公安等機關根據自身職責權限及時調查,確定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直接侵權人,對解決實踐中高空拋物侵權人查找難的問題具有積極作用。
《民法典》雖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現實情況是,很多物業服務企業在治理高空拋物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難。
比如說,對於剛剛提到的「天降剪刀」事件,廈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負責人羅經理表示:「小區在公共區域醒目位置都有設置「禁止高空拋物」的警示標識,每個樓棟的公告欄、入戶門廳、電梯轎廂等區域張貼宣傳高空拋物危害的公益廣告,工作人員平時還會不定時通過業主微信群和逐戶上門勸導廣大住戶不要從事高空拋物的行為。儘管我們物業想方設法治理高空拋物事件,但效果不理想。」
物業負責人也無奈表示,小區很多樓下住戶在伸縮晾衣架上曬的被罩、衣服經常慘遭菸頭、痰液、墨水、湯汁等的破壞,樓下住戶找物業要求協調,就得走訪整個樓棟進行取證,即使找到了高空拋物侵權方,對方要麼不承認,要麼承認了又不給予賠償,最後的結果是高空拋物引發的鄰裡糾紛演變成業主對物業服務的不滿。」所以說,治理與預防高空拋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各方配合才行。
2018年3月9日,在莞深交界處的東莞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個月大的女嬰被樓上掉落的蘋果砸中後致重傷。事後,東莞市公安局查明蘋果系樓上小女孩不慎從其家裡陽臺落下,事發時女孩11周歲,一人在家。事發後,被砸傷的女嬰先後七次住院治療,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
2020年3月31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該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2019年6月13日上午9時許,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3棟20樓一住戶的玻璃窗墜落,砸中正經過樓下的一名五歲男童。搶救、治療逾70小時後,6月16日5點12分,男童經搶救無效去世。
6月27日下午5點30分左右,一位媽媽正帶著14個月大的兒子在海映山莊小區樓下裡納涼,突然有一棵樹的樹枝掉落,正砸在孩子頭部。孩子被砸傷後便緊急送醫。醫院診斷孩子為致重型顱腦損傷。經一個月的救治,孩子最終於7月28日去世。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其中提到對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墜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具有危害性,尤其是樓房往下拋物危害性更大。在較高的樓層上拋下一個不大的物體,如果砸到行人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有時候甚至會危及生命。
在此我們呼籲拒絕高空拋物,防範高空墜物從我做起!
哪怕是一顆小小的雞蛋從十幾層的高樓扔下來都可能會使人腦袋開花,而在屢見不鮮的案例中,被拋出窗外的花盆、槓鈴、菜刀更是讓人觸目驚心了,預防與治理高空拋物不僅僅是物業或者公安機關的職責,還需要全社會的監督與自覺,所謂的心情不好、宣洩情緒、疏忽大意絕對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拒絕高空拋物、墜物需要全社會形成共識,我們頭頂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好了,這一期節目咱們就說到這,吳小波說法律,讓你聽到熱點事件背後理性的聲音,我們下一期節目再見!
相關法規 丨 Regulations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