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法提供的銀行帳戶轉移詐騙資金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中的突出問題。為使公眾認清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帳戶的法律責任,8月21日,浙江溫州警方聯合市人民銀行公布首批160名涉嫌買賣帳戶、冒名開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名單,同時公布了對涉案帳戶實施的懲戒。
本文圖片均為「溫州防詐騙」 圖8月24日,溫州市反通訊(網絡)詐騙中心的林警官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首批涉案的160名人員名單中,「00後」19人,佔比11.8%,年齡最小未滿18周年,這部分人員很大原因是對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帳戶法律責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90後」82人,佔比51.2%,「80後」36人,佔比22.5%,這兩部分涉案人員佔比高達73.7%,大多數是抱著僥倖心理想從中牟利,其他年齡人員佔14.5%。對名單中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懲戒如下:1. 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貨款和信用卡申請;2. 5年內暫停相關人員名下的所有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3. 相關人員在懲戒期內不能在所有銀行機構開立銀行卡和企業對公帳戶;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開通微信收發紅包和轉帳功能等。
相關法規《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關於辦理電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帳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等方式幫助轉帳、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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