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旅遊法草案。草案將旅遊者安全問題單獨規定一章,得到了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的一致認可。但是大家認為,旅遊安全這一章還要繼續完善,適應新形式,增加新規定。
增加自助遊安全規定條款
背包客俗稱「驢友」,如今已成為一種很重要的旅遊方式。與傳統意義上的旅遊不同,背包客體現的是一種自助遊。對於這一新興旅遊群體如何進行規範和保護,委員們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陳佳貴委員認為,現在背包客自助遊很多,一旦出現問題,就要動用大量社會資源進行救助,那麼,被救助方是不是要承擔經濟責任?陳佳貴委員還注意到一個問題,有很多旅遊者駕車自助遊,出了車禍怎麼辦?召集在一起出行的時候,需不需要他們互相訂立一個協議?因為,一旦出事,就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陳佳貴認為,這些背包客在旅遊活動中的行為和安全,需要認真研究,必要的時候要納入法律規範。
何曄暉委員說,很多「驢友」往往喜歡到那些沒有開發的景區、景點旅遊,而這一群體又是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發生事故後要動用大量的公益性資源去救助。何曄暉建議在旅遊安全一章中能夠明確寫上,對於尚未開發的旅遊景區,禁止去旅遊。
張興凱委員說,旅遊法草案將旅遊安全作為一章,特別是規定了一些旅遊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現了以人為本、珍愛生命的理念。但是,草案對組團旅遊、有組織旅遊的安全關注較多,對自助旅遊、自由出行方式旅遊的安全幾乎沒有規定。他建議增加自助旅遊、自由出行方式旅遊安全規定的條款。
應明確規定旅遊交通安全
「4個月前發生的一起旅遊交通事故,讓我印象很深。那是上海的一家旅遊公司,僱了一輛汽車,由於超載,死亡14人。」黃躍金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他希望草案在旅遊安全方面,能增加一些涉及到旅遊交通安全的具體內容。
黃躍金建議要加大旅遊交通安全監督的力度,在條款裡增加旅遊交通安全監督的內容,特別是城市與城市間的運輸工具安全如何保證以及旅遊設施內部的交通安全內容如何明確。
張興凱說,雖然草案對旅遊者的安全義務作了規定,但還不夠明確,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警示以及採取的措施,旅遊者僅配合是不夠的,而應當遵守。對政府旅遊安全職責、旅遊業者安全職責雖用一章作了規定,但還不夠系統,不夠明確,建議進一步梳理政府旅遊安全職責和旅遊業者安全職責等,比如什麼時候發布旅遊安全警示,根據什麼發布旅遊安全警示。
何曄暉說,雖然在旅遊安全這一章中有政府對旅遊安全的職責和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監測、評估的條款,但是這一章對旅遊景點所應該達到的安全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一個景區沒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沒有比較良好的通行道路以及人群疏散場所,在發生緊急情況的時候就很難保證旅遊者安全。她建議增加相關條款規定。
臨時性設施要有安全保障
範徐麗泰委員的建議是針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這一條款。「這裡的保障,我不大清楚到底有沒有包括臨時搭建的設施,比如在景區臨時搭建的高臺或者其他觀看的設施。一般在節日或者是旅遊高峰期都會有這類臨時性設施。」範徐麗泰說,這些設施必須經過檢查,而且要有專門的方案。如果發生意外,怎樣疏散人群。這樣可以避免民眾在逃生過程中發生踩踏的情況。因此,她建議臨時的設施必須要有安全保障機制。同時對於常設的設施,比如纜車等要定期保養檢查,尤其在旅遊高峰期來臨之前必須要認真排查。
莊先委員說,一些風景名勝區往往是山洪暴雨高發區。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當地政府經常是把景區封閉。他建議在旅遊經營者安全警示這一條中再加一款:「遇到颱風、暴雨、山洪,在景區封閉的時候,要勸導旅遊者不要滯留在這些危險地區」。
草案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全國人大代表周家貴說,旅遊者在旅遊經營範圍內發生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不僅承擔的是報告義務,還有責任,買了門票就是一種合同。另外,旅遊者在旅遊經營場所發生安全事故後,旅遊經營者要依法履行報告的義務,但不是「依法」處理善後事宜,而是「妥善」地處理善後事宜。這樣的規定容易產生漏洞,就是依法報告了,但是處理時不依法,這樣就為處理傷亡事故埋下隱患。建議修改為「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報告,並處理善後事宜」。記者席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