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20種常見科研不端行為及其認定要點—新聞—科學網

2020-12-25 科學網

 

1986年,美國NIH首次正式定義科研不端行為:在計劃、實施或報告科學研究時發生的偽造、篡改和剽竊行為(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或嚴重背離科學共同體公認的其他行為。 定義中特別強調的偽造、篡改和剽竊行為,也被簡稱為FFP。

之後,許多國家科研機構和政府團體都對科研不端做出定義,這些概念大都認可FFP界定,也列舉出其他一些嚴重背離科學共同體認可的行為,定義一般均以「其他嚴重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行為」結尾,留給了判定科研不端的科學共同體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事實上,隨著科研範式的不斷演進,各種科研不端行為也呈現出不斷變化的表現。袁軍鵬研究員等曾對國內23家政府部門和科研單位列出的總計41種科研不端行為表現進行過統計,其中僅有5種科研不端行為被8家以上的部門和單位同時列出。

這個統計表明,學術共同體尚未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具體表現進行系統梳理並達成廣泛共識。

根據科研不端行為的概念,通過研究近年各種科研不端案例,筆者認為科研不端行為的認定有四個要件:

一是行為主體是科研人員。一些政府文件中把科研機構和基金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當作為也列為科研不端,並不妥當。嚴格意義上說,科技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行為受國家法人機構行為規範或公務員行為規範約束。

二是科研不端行為是科研人員在從事科研活動時出現的不端行為。科研活動包括科學研究的全過程。即從科學研究最初的設想提出,計劃形成,課題申請、準備實施,具體實施,經費使用,數據記錄及其處理,研討交流,評審評議,學術評論,論文與報告的撰寫及發表,新聞發布,成果運用、獎勵和榮譽等申報和推薦等全過程。

三是科研不端行為的判定一般需要專業知識。除了整版剽竊、一稿多投等少數情況外,科研上的FFP和其他不端行為,都要依靠專業的學術判斷才能確定。

計算機「查重」(使用計算機軟體審查論文與已公開發表論文的重複率)是一種常見的檢查和確定抄襲的方法,不同專業領域有一個公認的允許重複率上限,超過這個上限會被認為有抄襲的嫌疑,但這只能為我們確定抄襲提供一個參考。

在我們辦理的科研不端案件當中,為了準確定性,有時需要諮詢小領域同行專家。只有真正的同行才能理解進而捕捉到同行的不軌意圖。

舉個極端的例子來說:一個法學專家是很難確知一個核物理學術論文是否有FFP;同樣地,一個科研人員模仿單位法人籤字申報了某項科研成果,這件事情的查實主要依據的是司法鑑定而不是科研判斷,其行為又已觸犯法律,因此不宜歸於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範疇。

四是科研不端行為的實施有主觀故意性,疏忽錯誤、實驗的客觀錯誤等均不能判斷為科研不端。同樣地,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性」這一判斷也只能由同行專家確定。

還有一點應該強調:科研不端是學術共同體對科研人員嚴重違背共同體共識行為的判斷。在這個判斷的基礎上,科研人員的不端行為有可能同時違反了相應的組織紀律、行業規範甚至相關法律法規,這些判斷要由相應的部門和團體做出。

本文試圖將常見的科研不端行為窮舉為20種,共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學術造假。

造假是主觀虛構和描述了不存在的事實,或將客觀事實加以修飾,使其失去客觀真實性。包括偽造、篡改和虛假陳述等。這些行為嚴重背離科學研究的基本準則,情形嚴重或造成重大後果的,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欺詐罪。

1.偽造。利用各種不實手段,編造科研結果、結論和產品。

學術造假調查有時並非易事,辨別一些實驗圖表的真偽往往需要專業的人員和技術手段,認定的要點是由小同行專家仔細地審看科學實驗的原始記錄與已發表論文的一致性。一般地,不能簡單地以相關試驗不能重複為依據確定造假。

2.篡改。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種形式。是將已有的科學實驗數據、圖表等加以修飾、改動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預設結論,進而謀求不當利益。

事實上,大多數造假都是通過篡改等來實現的。和「偽造」相類似,判定「篡改」行為,核對研究的原始記錄是判定的要點。此外,使用專業的電子工具審看電子文本,特別是審看圖表數據的修飾過程等可以成為輔助的手段。

3.買賣和代寫論文。是使用委託撰寫或購買論文以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一般來說,這些論文均為偽造,屬於造假論文,也不會有任何學術價值。

一段時期以來,媒體披露科研人員(包括學生)為獲得學位和其他學術榮譽,購買「槍手」代寫論文的現象猖獗;一些醫務人員也因為升職的壓力,購買了「論文工廠」生產的「論文」投稿發表。

判定這樣的案件相對容易,其要點是由專業人員對買受論文者進行問詢、要求其提供並核對原始實驗記錄等。

4.代投稿論文。是指中介機構以以盈利為目的,以潤色加工論文文稿為幌子,以保證發表為誘餌,接受科研人員委託代投稿發表論文的行為。該行為的本質是偽造同行評議意見,故歸於「造假」一類。

論文寫作是科研人員的基本責任,委託中介進行「潤色」不能確保所發表論文的準確性和科學性。代投稿機構通過網絡欺詐等手段向期刊編輯部提交虛假的同行評議意見。如果是「吸金」的不良黑期刊,則編輯部的審核就更加形同虛設了。

在實踐中我們應對那些不使用作者單位公務電子郵件地址的科學論文保持警惕。代投稿論文的認定通常以編輯部發現了偽造的同行評議意見對論文進行撤稿而敗露。

5.虛假陳述。通常指提供虛假的個人履歷、學術經歷等信息,以獲取不當的學術利益。

表現為:(1)科研人員不真實地公開描述了個人的履歷、學術經歷等。包括學歷、學位、學術榮譽、學術成就等。

(2)科研人員為滿足特定需要如申請科研項目等而提供自己或他人的虛假身份信息,如身份證號、年齡等。

(3)科研人員為申報各類獎勵榮譽, 授意並使用了其合作方提供虛假、誇大的學術成果證明,如科技成果轉化經濟效益證明等。該類案件的認定要點是核實舉報來源信息後,再有針對性核實其檔案、信息等即可判定。

第二類:學術剽竊

將他人的學術成果,包括學術出版物、學術思想、學術觀點等進行使用並公開表述為自己的成果(如發表、發言等);或者雖未表述為自己的成果,但卻不明確標註這些成果的真正所屬。抄襲是最主要的學術剽竊行為,相關概念在「著作權法」中也有界定。

6.文字抄襲。一般指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學術成果,並聲稱或暗示這些成果為己所有。

判定的要點有:(1)有充分證據證明他人擁有這些科研成果。(2)行為人未以任何方式註明這些學術成果的真正來源,包括引用、標註、致謝等。(3)這種使用是大量而明顯的,數量的多少和明顯的程度可以參照領域、專業的一般標準,由委員會集體做出判斷。(4)通過「查重」軟體檢查重複率,可以作為判定文字抄襲的參考依據。

7.交流剽竊。是指在學術交流、研討過程中得到了一些有價值的思想,全盤地接受和使用這些思想而不加以標註和致謝的行為。學術交流中正常的相互啟發和惡意地對他人的學術思想進行了剽竊是較難區分的,其間並沒有一條明確的界限。

在科學史上有許多著名的交流剽竊公案,都是在多年以後才逐漸形成科學界主流判斷的。此類不端行為認定較難,有否較多的第三者旁證可能是判定的要害。

8.評議剽竊。在各種學術同行評議過程當中, 包括審稿、科研項目立項評審等直接吸納和使用送審人的學術觀點以謀取個人的不當利益。

如評審人將被被評審者科研思想內容為己所用,採取:(1)壓制文稿發表,自己完成同樣工作後搶先發表;或把其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透露給自己的學生、親屬、同學以及其他利益關聯人,從而使後者取得相應的利益等。

(2)壓制科研項目立項,使自己或其他利益關聯方可以使用送審人的學術觀點搶先申請科研項目立項等。

以上行為屬於利用學術權力,剽竊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為。案件引發往往由於被評審人的舉報。認定的要點是有證據表明被指控者參加過相關的學術評議、對被評議人學術思想進行了使用並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關者受益。

9.自我抄襲。自我抄襲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經使用或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並將其表述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

自我抄襲有如下情形:(1)在發表的論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發表過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說明,包括文獻引用、標註說明等。(2)將之前的研究報告改頭換面,直接上報給新的科研項目的委託人,並以此完成委託任務 。(3)一稿多投也是一種自我抄襲的形式。

將一份研究論文直接拷貝,一稿多投;或只做形式上的修飾後一稿多投。此類不端行為的判定要點是:被指控人在提交科研成果時,大量使用複製性工作而未以任何方式如實申明。

第三類:隱匿學術事實

有取捨地使用和發布各類本應充分使用和發布的信息,人為地隱匿一些重要事實,以謀取個人的不當利益。

10.主觀取捨科學數據。通常是指科研人員在記錄和處理、報告實驗數據時,將他們認為「不好」的數據隱匿、捨棄,以免這些數據可能生成他們所不希望的實驗結果。

科學史上也曾發生過 肇事者在實驗對照設置時故意將必要的樣本排斥在外,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實驗結果。認定的要點是確認科學實驗所有的數據和信息是未被完整使用,且這種不完整使用影響了研究的結果並使特定人員受益。

11. 故意忽視他人的重要學術貢獻。在學術出版物或其他學術活動當中故意地、明顯地不引用本領域代表性重要事實和重要文獻。科研人員可能會因為科學態度不公正客觀、不尊重同行學術貢獻,或有門派歧視等原因而受到學術不端指控。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不良後果是認定學術不端的要點。

12.隱匿利益衝突。在學術活動中故意不披露應該披露的利益衝突關係。

表現為:(1)在學術評議(包括機構評議、個人科研評議、項目申報評審、個人晉升評審、學位論文評審、科研論文審稿、各類學術榮譽和科技獎勵評審等)過程中,科研人員必須主動申明或迴避特定的利益關係,如親屬、同學、同事,曾經或未來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動申明或迴避這些潛在或現實的利益關係,造成不良後果的,可認定為學術不端。

(2)在發表科研論文時,不使用標註等方法說明科學實驗資金資助來源和委託人信息。由於科學研究的結果可能與資助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如實披露相關信息對公眾全面準確理解相關科研成果至關重要。

此類不端行為的認定要點是被指控人未按要求披露利益關聯方信息,並造成了不良後果。

第四類:虛假學術宣傳

13.誇大、虛假宣傳。科研人員為謀取個人利益和榮譽,對於自身或其他利益關聯方的學術水平、科研成果的學術價值、商業價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裝、剪裁、誇大,從而誤導評審人員、公眾和投資人並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近些年,發生過在單位召開科研成果的新聞發布上,科研人員提供了一些虛假和人為誇大的科研成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此類不端行為判定的要點是揭示其所發布的內容和其固有成果客觀表述之間的差距。

第五類:學術侵權

是一類在科研活動中故意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也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相關條款。

14.侵犯署名權。

(1)侵犯他人署名權。在文章發表或獎項申報等學術活動中,將本應該署名人員排斥在署名之外;為獲得發表或資助等的便利,掛名領域內資深專家或其他人員。

(2)署名排序侵權。在文章發表或獎項申報等活動中,未按照真實的學術貢獻,正確地排序相關作者。

(3)侵犯科研人員所屬單位的論文署名權。經常表現為科研人員把在原單位完成的工作整理發表,署上工作調動後現單位的名稱;還可表現為盜用其他無關單位名稱投稿,以獲得不應獲得的利益。

(4)在沒有實質性貢獻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

(5)沒有實質性貢獻且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掛名,掛名作者知情後不以適當的方式否定該署名,且使用該掛名署名謀取了個人的利益。

判定的要點是科研成果署名是否按照成果各相關方的實際貢獻如實署名。

15.侵犯知情權。在生物醫學等涉及人類的研究中,科研人員未履行相應義務,確保受試者享有應有的知情權。判定的要點是被指控人未明確而充分地履行了告知義務並產生不良後果。

16. 侵犯隱私權。從事生物醫學研究的科研人員未建立嚴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將研究中涉及個人的各類信息及數據妥為保管,未能切實尊重和保障受試者個人隱私。判定的要點是確認被指控人在受試者個人隱私洩露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

17. 侵犯科研合約。

表現為:(1)不按合同約定使用科研經費,將預算中明確規定用途的科研經費挪做他用。(2)變更科研主體,違反合同約定,私下將科研工作委託他人代為完成。(3)更改研究內容,不按合同約定開展既定目標的科學研究轉而去研究其他問題。(4)虛報結題報告,使用其他成果衝抵本項研究的結題要求。(5)違反保密約定,不履行合同中資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條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國家秘密等。以上不端行為認定要點是對照合同約定,審查相關的科研過程。

18.濫用學術權力。

(1)在學術評議過程,利用個人的學術權力,違背學術民主基本要求,操縱或引導學術評議結果。(2)在學術評議過程中接受請託、遊說和打招呼等手段謀取個人或特定學術團體的利益。

濫用學術權力行為往往呈現隱蔽和間接作用的特徵,認定困難。建議嚴格核對相關評議既定程序的執行情況,評議過程的程序性的瑕疵往往與學術權利人不端行為有關。

第六類:不守科研倫理規範

科研倫理是指科學研究過程中需要遵守的社會倫理規範和行為準則。對於應當進行倫理審查的科研活動來說,倫理審查是進行科學研究的前置性程序,其目的是審定科學研究內容和過程是否符合倫理要求。不履行倫理審查義務或不執行倫理審查意見的行為均可界定為科研不端行為。這些行為也可能會涉嫌違法。

19.不履行倫理審查義務。按照規定需進行倫理審查的科學研究,科研人員應主動在科學實施前提交倫理審查申請,並通過倫理審查,獲得相應許可。需要更改實驗方案、擴大研究內容、超出原有倫理審查範圍的,應重新進行倫理審查。

違背上述要求,未通過倫理審查而開展科學研究的,均屬於科研不端行為。認定的要點是檢查其是否擁有合規的倫理審查意見書。

20.不執行倫理審查意見。需要進行倫理審查的科學研究,必須按照倫理審查通過的實驗方案、知情同意內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樣本管理措施等嚴格執行。

一些科學研究雖然通過了合規的倫理審查,但科研人員在研究過程中不遵照倫理審查意見執行,可判定為科研不端,其要點是對照倫理審查檔案資料檢查其執行情況。

本文是筆者研究國內外各種科研不端案例的學習小結,也結合工作實踐對每種科研不端行為的判定給出了判定要點建議。希望對大家認識和批判科研不端行為有所裨益。

本文在撰寫的過程中得到中國科學院張德興研究員、肖立業研究員、趙永良研究員的斧正,再此一併致謝!

(作者單位為中國科學院監督與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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