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1日,魯某某入職H酒店有限公司,擔任PA經理,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為自2019年4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5月30日,H酒店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中威公司。2019年6月30日,中威公司任命魯某某為房務部副總監,試用期3個月。2019年7月,中威公司決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對魯某某由房務部總監降職為PA經理,工資由8100元/月調整為5000元/月。備註欄載明「該員工多次安排工作無法達到質量要求,在部門人員安排存在不合理也未及時調整或反饋。對負責部門業務不熟悉,無法勝任當前職位,故申請調整」。
中威公司主要理由是:
1、2019年7月6日、7日,酒店有大型接待任務,但魯某某因休假,當日未在場,導致前臺接待出現重大疏漏產生客人投訴。作為部門負責人,魯某某不應該在酒店有大型接待任務時休假。
2、魯某某升任房務部副總監後,中威公司對其安排的制定VIP接待流程、制定房務部清掃流程標準2項任務,魯某某僅以酒店原有流程文件提交,未重新制定新流程,故屬於未完成工作任務。
2019年7月17日,魯某某向中威公司郵寄告知函,載明不接受中威公司作出的降職降薪調崗決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魯某某提供收入證明、工資表、工資條,其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基本都超過8580元每月。魯某某主張按照8580元/月的標準主張經濟補償金。
魯某某遂訴至該院要求中威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90090元。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均判決中威公司支付魯某某經濟補償金90090元。
我們認為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但不得濫用權力損害勞動者利益。
本案中,中威公司以魯某某不能勝任工作對其降職調薪
理由之一是2019年7月6日、7日,酒店有大型接待任務,但魯某某因休假,當日未在場,導致前臺接待出現重大疏漏產生客人投訴。
我們認為魯某某在2019年7月履行了請假手續,屬於正常休假期間。6、日前臺出現接待疏漏及客人投訴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作為中威公司因查找其中的具體原因,針對性的解決問題。並不能將責任完全歸結於處在休假中的魯某某。
理由之二是魯某某升任房務部副總監後,中威公司對其安排的制定VIP接待流程、制定房務部清掃流程標準2項任務,魯某某僅以酒店原有流程文件提交,未重新制定新的流程,屬於未完成工作任務。
我們認為,魯某某已經完成VIP接待流程、制定房務部清掃流程的製作工作,中威公司並未制定對魯某某工作質量進行考核的明確標準,也未舉證公司要求的VIP接待流程、制定房務部清掃流程具體標準,從而不能證明魯某某完成的流程製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故上述事實和理由尚不能證明魯某某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
因此,中威規定在為由充分證據證明魯某某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下直接將其降職降薪,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因此魯某某因中威公司的降職調薪決定而辭職,應視為「推定解僱」,中威公司應當向魯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90090元(8580元/月×10.5個月)。
用人單位首先需在規章制度中對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作為約定,並制定明確的工作考核標準。其次,用人單位對職工以「不能勝任工作」條調崗前必須要固定能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而不能以領導認為「這個員工不行」、「員工某一方面做的不到位」即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員工在面臨用人單位不合法不合理的調崗降薪行為時應該及時表明自己不同意的態度,並在爭議產生和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