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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紀員工能否降職降薪?(還有更多)
4、規章制度的8種公示告知方式與操作技巧;5、規章制度中的違紀條款與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不一致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方法;6、下級單位能否直接執行上級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避免風險?(二)違紀行為的取證與舉證1、員工違紀行為的界定與典型違紀行為分析;2、用人單位在違紀取證中的常見錯誤及風險分析(證據形式有問題,證據內容對己方不利;取證時機錯失;取證過程不合法);3、員工常見違紀行為的取證及舉證要點;a、出勤違紀的舉證;b、虛假病假的舉證;c、虛假報銷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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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懷孕8個月,遭公司降職降薪,怒曝光:產檢都不敢請假
導語:女子因懷孕8個月,遭公司降職降薪,怒曝光:對我的一種歧視現在生活壓力可以說是越來越大了,很多年輕夫妻不僅要生活費,還要還房貸、車貸什麼的,生活壓力可不是一點點而已。所以現在很多的女性,為了分擔家庭壓力不得不外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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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爆頭,罪魁禍首是什麼?
近日,深圳一員工爆料稱,因不同意降職降薪,與公司高管起衝突,被對方用滅火器打破頭,並且在未離職狀態被移出了工作群。當事高管回應,該員工當時也動打他了,其他情況不方便透露。雙方尚未達成協議,員工已報警。多數中小企業表示,如果疫情影響繼續蔓延,將採取減員、降薪甚至減產、停產等措施緩解成本壓力,多數中小企業均掙扎在生死線上。所以降薪這件事一定不是個案例,早在上半年很多企業就因為延遲復工而調整薪資,身邊也早就聽說有降薪的事情。在這個特殊時期降薪這件事情也不難理解,只是顯然這個高管處理事情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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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選登|處理與處分,有什麼區別?
此外,黨組織根據黨章黨規黨紀的規定,對違紀黨員也可以適用黨紀處分以外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主要有:(1)批評教育;(2)通報;(3)誡勉;(4)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5)除名(即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6)收繳或責令退賠違紀所得的經濟利益;(7)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糾正違紀所得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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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職工降職降薪
2019年7月,中威公司決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對魯某某由房務部總監降職為PA經理,工資由8100元/月調整為5000元/月。備註欄載明「該員工多次安排工作無法達到質量要求,在部門人員安排存在不合理也未及時調整或反饋。對負責部門業務不熟悉,無法勝任當前職位,故申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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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院長違紀違規被通報|違紀|違規|處分|問題|院長|...
海東紀檢委於五一前夕通告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樂都區人民醫院原院長張得選因違規收受禮品和接受宴請等問題被開除。另外,張得選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7月,張得選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其他相關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黑龍江:哈爾濱市雙城區勝豐鎮衛生院院長李榮生因大辦喜宴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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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公報案例7則
二、一方當事人大股東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讓爭議標的物,但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案件判決生效後,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況,非因不能歸責於其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慣例。上述大股東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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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撤職、辭職、降職、開除有什麼區別?
大致分兩種情況:一是因職務調動而免職,在任命新的職務之前,先免除其原有職務,這是正常的任命程序需要,除此還因一些非過錯性原因,比如退休、任期屆滿也可啟動免職程序。二是因過錯被免職。這種情況下的免職區別於撤職,因其暫時不適於繼續擔任本職而先行免職,接受調查或審查,嚴格講不屬處分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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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被免職不等於「被拿下」 解讀免職降職撤職辭職改非內涵
(正縣級)楊琦,因違規插手幹預工程項目,被開除黨籍,並被撤銷正縣級職級待遇,降為辦事員。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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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詹福穩因嚴重違紀,由副廳級降為處級
安徽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詹福穩因嚴重違紀,由副廳級降為處級 李闊/《網絡輿情》雜誌 2016-08-15 19:4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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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期員工請病假,單位不予批准?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之前在某案例中講到了這樣一種現象,即員工請假因單位未批准,最終被認定為曠工,從而被單位順利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果在員工確實需要請假的情況下,單位不予批准究竟該怎麼辦?下面這則案例可以作為一定的參考。判決要點: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黃某支付賠償金;但黃某訴請的恢復雙方勞動關係,因已不具備恢復可能性,不予支持。針對公司提出的曠工主張,法院認為:曠工是指勞動者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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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稱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傷 萬萬沒想到打工人的第一個字成了動詞
員工稱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傷 萬萬沒想到打工人的第一個字成了動詞時間:2020-10-28 10:21 來源:西部網 責任編輯:沫朵 川北在線核心提示:原標題:員工稱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傷 萬萬沒想到打工人的第一個字成了動詞 近日,深圳一員工爆料稱,因不同意降職降薪,與公司高管起衝突,被對方用滅火器打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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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調解
從該立法背景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功能在於糾錯和權利救濟,而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具體規定看,起訴的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故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兼具第三人程序保障、糾錯和權利救濟的功能。 綜合以上分析,我國大陸地區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具有糾錯和權利保護的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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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補貼被黨內警告處分 甌海通報3起違紀案例
2019年7月,蔡祖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村監委會主任王芸芸因履行監督職責不力,未及時制止村兩委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新橋街道西湖社區黨委委員黃海玲等人以加班補貼名義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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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發「中共紀律處分條例」,新增「拉幫結派」等違紀條款
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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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卸車牌路邊停車被罰 訴交通隊撤銷處罰被判駁
駕駛人訴交通隊要求撤銷處罰被判駁 卸車牌路邊停車 屬無車牌上道行駛 本報訊(記者林靖)因將卸下車牌的小轎車停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路邊,張先生被合併罰款400元、扣12分,但他不認可這屬於「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情形,故此起訴交通大隊,要求其撤銷相關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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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企業擅自對員工調崗降薪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說案】企業擅自對員工調崗降薪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案情回顧】呂某於1997年3月到山東省濟南市一家生物公司工作,2012年該公司成立基建辦公室,呂某被任命為辦公室副主任。呂某與公司因降職降薪產生了分歧。在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呂某於2018年4月17日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但公司收到他的寄件後一直未予答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呂某在經過勞動仲裁後,將公司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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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人撤銷之訴大數據樣本分析報告
通過對全部樣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原訴的案由包括房屋確權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擔保物權確認糾紛、採礦權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等,以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為主。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均是第三人認為原訴對財產的認定及處分侵害了其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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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違紀,找其他在職員工作證,證據有效力嗎?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做出這些決定時,不但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或制度依據,而且還要有證據證明該事實的存在。但是在實務中,不少用人單位證據意識不強,面對員工一方的違紀違規行為,未能規範處理員工的違紀違規行為,更不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結果因舉證不能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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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案例傳真: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證明生效判決損害其權益
——提起撤銷之訴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駁回其訴請。2015年,開發公司以其早在1994年就拿到徵用案涉土地批文,以及與土地管理部門籤訂徵地合同、交納部分土地出讓金、與被徵地單位籤訂徵地協議、支付徵地款等證據,就前述生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