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這樣的一種認識,認為車輛所的車輛登記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房屋產權登記類似,一旦車輛在車管所完成車輛登記,即取得了車輛的權屬證明。那麼,事情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公安部頒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車輛的所有人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為車輛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而根據《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前述各種類型的車輛登記 「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認為車輛登記具有房屋產權登記的類似效果,即車輛登記是車輛所有權登記的認識是錯誤的。
那麼,究竟應根據什麼來確認車輛的實際車主呢?從車管所的角度看,根據《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車管所是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