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40:最高法院:車輛抵押在工商登記,車管沒登記,有效

2020-09-10 李立律師


李立律師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441篇文字

民法典40:最高法院:車輛抵押在工商登記,車管沒登記,有效


第十七章 抵押權

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兩類。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有控制、支配的權利。

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處分抵押財產。

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抵押財產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的財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要素之一就是: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列舉和兜底式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

「有權處分的財產」,在實務中可能涉及到判定善意取得的問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所以,包括抵押權在內的擔保物權同樣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而在擔保物權裡,抵押權是最容易產生善意取得爭議的,原因是抵押權設立的要求是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抵押權取得人,在盡到合理注意的前提下,雖然可能抵押人可能沒有處分權,但是,法院仍然很有可能會認定抵押權成立。這個判斷的方式,類似於善意取得的判定標準。其中,最典型的是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

200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市分行友好支行訴大連中大集團公司、第三人中國大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中就提到了抵押權善意取得: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遼民三初字第1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從你院請示材料看,依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160號民事調解書、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大房局管字(2000)16號文件以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大行再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中大大廈9-15層的產權確係中國大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所有,大連中大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大集團)未經大連國際的同意將中大大廈整體抵押給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市分行友好支行(以下簡稱友好支行)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抵押合同涉及無權處分部分無效。但鑑於中大大廈在抵押時的全部產權登記在中大集團名下,不動產登記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因此,如無證據證明友好支行在接受抵押時對中大大廈9-15層產權的真實狀況為明知或應知的,友好支行可以善意取得對中大大廈9-15層的抵押權。你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債權人在接受抵押時是否屬於善意的基礎上,妥善處理該案。

此復

2003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實務角度,上述這個司法解釋同樣適用於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問題。目前,在涉及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判定上,權利外觀和權屬登記,是各法院普遍認可的實質性標準。

在2019年《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區分行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就有這麼一個事實爭議,訴訟雙方對於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權有不同的觀點。而且,有一方當事人還提出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涉案的車輛抵押登記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而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故不能產生抵押登記的效力。這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中是認定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的。法院的理由精簡如下:

  1. 本案越秀公司截止一審法院查封案涉車輛時一直佔有並使用案涉車輛,且該車輛也是登記在越秀公司名下,而康富公司與越秀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僅系其雙方之間的約定,建行喀什分行並不知悉,建行喀什分行基於信賴案涉車輛的權利外觀和權屬登記均顯示為越秀公司所有,故向越秀公司出借了貸款、對其名下車輛設立抵押並進行了抵押登記。……除非康富公司對於證明建行喀什分行明知或應知越秀公司系無權處分人充分舉證,否則,應當認定建行喀什分行的抵押取得是善意取得。
  2. 康富公司主張案涉車輛抵押依法應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建行喀什分行故意向無權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但康富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建行喀什分行存在惡意規避登記或其他惡意情形,僅憑案涉車輛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不足以證明建行喀什分行明知或應知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情況。
  3. 康富公司還主張建行喀什分行辦理抵押登記時未依《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嚴格審核。……越秀公司不披露融資租賃事實,建行喀什分行無從知曉。其次,機動車登記證書雖然記載案涉車輛此前已設立抵押,但法律不禁止對同一財產設立多個抵押,且該證書記載的車輛所有權人也是越秀公司,是否審查該證書並不影響本案抵押權設立。故無法證明建行喀什分行未盡審核義務,也無法否定其系善意。
  4. 康富公司又主張,建行喀什分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應當登錄融資租賃公示系統查詢案涉車輛的權屬情況,但其並未查詢,屬於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符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但就本案具體情況而言,康富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融資租賃公示系統進行了登記,因此即便建行喀什分行進行了查詢,也無法查到案涉車輛融資租賃事項,也就不能認定建行喀什分行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物為租賃物,故無法以其未進行查詢為由否定其善意取得。……
  5. 但需要指出的是,建行喀什分行作為銀行機構,在進行此類融資業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以避免抵押物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而影響其債權實現。
  6. 康富公司還主張因案涉車輛抵押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而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故不能產生抵押登記的效力。……動產抵押權無論是否登記,均可產生支配抵押財產的效力。……抵押登記制度旨在通過公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亦屬合法的登記機關,案涉車輛抵押登記在該部門並不妨礙公眾查詢。並且,如前所述,本案並無證據表明當事人存在惡意規避登記或其他惡意情形,故本案車輛抵押權不因登記部門不是車輛管理部門而無效。康富公司該項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築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機制,提出了如下意見:

  1. 明確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併抵押。
  2. 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海域使用權;

對照《物權法》,此處是增加的內容。

根據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對照《物權法》,刪除了《物權法》中「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列項。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已經對此進行了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這也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內容。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這些屬於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在過去最容易因為沒有公示登記而產生爭議。

2019年3月18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修訂後的《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個登記辦法如能有效實施開來,將能很大程度上解決動產抵押的公示問題。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有助於解決這類資金缺口大的建設工程的融資。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無禁止,都可以抵押。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集合抵押,就是將各類財產和權利打包進行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浮動抵押。一種比集合抵押更進一步的概括性的抵押,即對整個企業的財產,包括現在的和未來的,並且是在經營中不斷變化的財產設定一種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中,對於浮動抵押與其中部分財產又設定抵押的優先次序進行明確,「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後,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並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於登記在後的動產抵押。」

防疫期間,部分相關個企業的浮動抵押權可能會延遲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規定,防疫物資生產經營企業以其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設定浮動抵押,抵押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能夠證明實現抵押權將危及企業防疫物資生產經營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因素消除後再行處理。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地隨房轉,房隨地轉。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立法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為抵押權的實現而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

相關焦點

  • 聊民法典42:新增特別抵押權制度,可以優先於登記在前的抵押
    民法典42:新增特別抵押權制度 ,可以優先於登記在前的抵押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 《民法典》抵押權章要點解讀丨融金尚法社
    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要件,質權以佔有為公示要件,先「公示」的優先受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 聊民法典78:新規:融資租賃物不登記,出租人可能會丟了所有權
    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師的讀民法典筆記聊民法典78:新規:融資租賃物不登記,出租人可能會丟了所有權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車輛抵押未登記又賣別人,舊車主被債權人起訴 法院:新車主不用還車
    車主把自己的小汽車抵押給他人,雙方未辦理登記。隨後,車主又以市場價將小汽車賣給了不知情的買家。這種情況下,買家能否獲得小汽車所有權?民法典規定,機動車抵押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甲與A公司籤訂借款合同,約定A公司借給甲20萬元,甲以其名下的一輛汽車作抵押。
  • 銀行貸款「借新還舊」後,是否重新籤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
    同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梁某籤訂了《抵押合同》,約定:被告梁某同意用其所有的位於南昌市東湖區一套房產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就該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此時,銀行基於「新貸」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權應當視為自重新籤訂抵押合同和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設立。未重新籤訂抵押合同和辦理抵押登記的,「新貸」應視為沒有抵押擔保的普通債權,某銀行不得基於原抵押權主張優先受償。
  • 不動產登記的實踐思考之四:進一步明確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有關條款
    201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就民法典各分編分別進行了審議,計劃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民法典》編撰和施行,特別是物權編,與不動產登記工作密切相關,民法典編撰是統籌考慮不動產登記相關問題並加以解決的最好時機。
  • 我國民法典中的抵押財產轉讓
    不同的抵押財產的轉讓給抵押權人造成的風險也是不同的。對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而言,民法典第20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不動產或不動產權利上設立的抵押權而言,由於登記是此類抵押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產生抵押權。
  • 每日普法| 《民法典》:既有抵押又有質押的動產,誰優先受償?
    每日普法| 《民法典》:既有抵押又有質押的動產,誰優先受償?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權的。因為抵押權是登記設立,質權是交付設立,抵押權的公示性更強,所以清償順序靠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所以,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清償順序將以權利設立的時間先後作為依據。
  • 聊民法典38:地役權,法律規定不是必須登記,但是登記更有保障
    李立律師 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439篇文字聊民法典《民法典》本章內容,對《物權法》的相關內容沒有修改。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 聊民法典38:地役權,法律規定不是必須登記,但是登記更有保障
    民法典38:地役權,法律規定不是必須登記,但是登記更有保障第十五章 地役權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新增了這項內容。《民法典》本章內容,對《物權法》的相關內容沒有修改。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 《民法典》關於動產抵押的立法變化及對銀行實務的影響
    《民法典》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 民法典的抵押合同有哪些內容
    抵押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抵押財物一般要籤訂抵押合同的,抵押合同要辦理抵押登記後才有效。而在實踐中可以抵押的財物是比較多的,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那麼民法典的抵押合同有什麼內容?下面由劉安藝律師進行解答:一、民法典的抵押合同有哪些內容抵押合同的內容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法官說法|民法典物權編(七):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有恆產者,有恆心」,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權,民法典物權編為實現富強的價值目標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小金法院特別策劃「民法典物權編」說法系列,帶您了解物權編的七大亮點。今日推出第七編《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民法典小劇場目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登記機構較為分散,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 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丨民法典伴你同行㉓
    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丨民法典伴你同行㉓ 2020-09-18 17: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第403條中「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第三人」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下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7-1080頁。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中聞原創 | 從實務解析:《民法典》第396條浮動抵押的應用
    《民法典》第396條、411條如何在實務中運用,詳情請見下述實務解析:案例A公司浮動抵押最初設立的抵押物是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當債權人到期債權未被實現時,抵押品現實狀況可能會是如下:A公司當初設立抵押並登記的原材料、半成口、產品在此期間可能有的失去獨立性
  • 《民法典》抵押規則變化及實務應對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民法典》應民生之需,解時代痛點。《民法典》對原有單行法的內容進行了刪、改、增,抵押規則有哪些修改,以及修改後我們應如何應對,是本文探討的內容。《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禁止抵押權人未經清算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之效力,但確認了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之效力,故流押條款並非完全無效。
  • 淺談《民法典》404條動產浮動抵押規則擴張
    《民法典"該法條是原本規定在《物權法》第181條第二款,僅針對於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則。至《民法典》開始,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這一規則開始適用於全部的動產。對此,筆者認為這種規定較為不妥,具體說明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對於第404條的解釋,已經支付合理價款的正常經營買受人,可以無負擔地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不問動產抵押權是否進行了登記,也不問買受人是否知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也就是說,買受人可以沒有阻礙的取得抵押人的財產,並且使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不能對買受人行使(即法條中的"不得對抗")。
  • 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南昌法院網訊 原被告雙方未能就機動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抵押人責任如何認定?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案涉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法院認定不影響抵押權設立,依法判令原告對抵押物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新規則:在破產程序中,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
    《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三)第1077-1080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前述理解與不符合《民法典》第414 條的規定。《民法典》第414 條是關於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物權之間清償順序的一般性規定,基本規則是看是否進行登記以及登記先後:已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登記在先的優先於登記在後的;未登記的不分先後,按債權比例清償。從該條規定看,確定抵押權順位的主要依據是看有無登記以及登記先後,至於抵押權人是否善意則不在考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