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晚報訊 呼和浩特晚報記者3月6日了解到,為紓解企業困難,穩定和擴大就業,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於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我區將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據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列入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實施範圍。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列入減免範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具體減免辦法為: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0年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徵;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我區還明確,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中小微企業,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在2020年內,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同時,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的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可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此外,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正常發放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其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緩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減免或緩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緩繳失業保險費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緩繳時間核定為繳費月數。
據測算,預計此項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將為企業減輕社會保險費負擔78億元,其中,養老保險72億元、失業保險3億元、工傷保險3億元。(記者 蔣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