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丁豐林
登封市一家物業公司在長達6年的時間裡,不給業主開具交納物業費的發票,引起業主不滿並投訴,8月20日,大河報對此事進行了報導(詳見當日AI·08版《6年了 物業公司不給業主開發票》)。
本報報導刊發後,今日(8月26日)下午,記者接到國家稅務總局登封市稅務局發來的一份書面回復。回覆中稱,河南黃金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收取物業費應開具未開具發票情況屬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000元。
那麼,對於該公司6年時間不開發票,未如實申報稅額,涉嫌偷稅的行為,稅務部門為何沒有做出相應處理呢?對於偷稅行為,相關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6年不給業主開發票,稅務部門罰款8千
河南黃金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登封市磴槽弘園小區和武林園小區兩個小區的物業服務。陳先生住在磴槽弘園小區,物業費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入住6年來,陳先生每年都按時交納物業費,但是物業公司每次都只開收據,沒給他開過發票。另一個武林園小區的情況也是如此。陳先生粗略計算,磴槽弘園小區有400多戶業主,按每戶業主每年2000元物業費計算,一年就是80多萬元,6年下來,總金額高達500多萬。
對此,河南黃金帝物業公司的王佔京經理承認公司不主動給業主開具發票的情況屬實,原因是物業公司的開銷太大,入不敷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的物業管理費適用稅率為3%(連續12個月物業管理費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或6%(銷售額達到500萬元或以上,連續持平一年及以上)。如果物業公司一年收取10萬元物業費的話,稅額為3000元。
本報對此事進行報導後,今日(8月26日)下午,記者接到國家稅務總局登封市稅務局發來的一份書面回復。回覆中稱,河南黃金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收取物業費應開具未開具發票情況,經調查屬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000元。
在該回覆中,未提及對物業公司涉嫌偷稅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結果。
涉嫌偷稅問題,稅務部門仍在調查中
對於稅務部門的處罰絕定,反映人陳先生認為有「避重就輕」的嫌疑。「長達6年時間不開發票,偷逃的稅款恐怕得有10多萬,稅務部門只罰款8000元,會對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嗎?」
記者隨後也資訊了相關律師。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於繼春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第六十四也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於律師表示,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長期不開發票的行為,會涉嫌到偷稅行為,作為稅務行政部門,除了對不開發票行為進行調查外,也應當對涉嫌偷稅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理。
對於陳先生的疑問,記者隨後再次聯繫了國家稅務總局登封市稅務局,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他們只是對物業公司未開發票的行為進行了認定。對於物業公司未如實申報,涉嫌偷稅的問題還在調查中。
該負責人解釋說,因為此次舉報涉及到的最早時間是2014年,時間跨度較大,而且在這期間,稅務部門還進行了國地稅合併,相關資料和底帳比較繁雜,調查起來需要一定時間,目前他們還在繼續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