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為由申請賠償被駁回 成都中院: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20-09-15 安康檢察

來源:人民法院報

  一公司的勞動者王某向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後,用人單位同意了其辭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後王某申請字跡鑑定,經鑑定上述辭職報告上的籤名非其本人籤字,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駁回一審被告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36.3萬元與鑑定費2200元。

  王某系某甲公司負責銷售工作的一名員工,2017年6月7日,該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銷售人員提交的檢舉信,反映王某的違紀違法行為。6月12日,某甲公司對王某作出停職處理的決定。王某於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辭職報告,申請辭職,7月期間,王某先後多次到公司,要求給出停職調查的調查結果,並詢問公司對其提出辭職的處理意見等。

  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過內部審批系統辦理了王某的離職手續,並在當月15日,以簡訊形式通知王某離職手續已審批辦理完畢。

  8月14日,王某卻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1.2萬元等。

  在仲裁程序中,王某否認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並稱報告上的籤名並非其本人字跡。後經相關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報告上的籤名與送檢樣本上王某的籤名的確不是同一人所寫,鑑定費2200元由王某墊付。

  次年4月初,仲裁機構裁決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6.3萬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782元及其墊付的鑑定費2200元等。

  隨後,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不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費用,並在當年10月就王某收受經銷商錢款、索取商業賄賂等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王某因涉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逮捕。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被某甲公司停職調查後,其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雖後經鑑定該報告的籤名並非其本人筆跡,但相關的證人證言以及公安機關提供的詢問筆錄等,均證明了王某到公司提交報告要求離職的事實。

  該案中,報告上簽名雖不是王某筆跡,但並不影響其提交離職申請的行為和申請離職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王某離職並非其所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其先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協商解除,並不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不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其所在公司依法不應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而上述字跡鑑定意見也未被法院採納,依法應由王某承擔不利後果,該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王某在2017年度有3天未休年休假,其所在公司應支付該3天的工資2782元。

  宣判後,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焦點

  • 員工以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為由申請賠償被駁回
    原標題:員工以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為由申請賠償被駁回本報訊 (記者 王鑫 通訊員 劉瑩 陳敏潔)一公司的勞動者王某向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後,用人單位同意了其辭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後王某申請字跡鑑定,經鑑定上述辭職報告上的籤名非其本人籤字,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駁回一審被告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36.3萬元與鑑定費2200元。
  • 四川成都:員工以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為由申請賠償 法院判決來了
    辭職報告後,用人單位同意了其辭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後王某申請字跡鑑定,經鑑定上述辭職報告上的籤名非其本人籤字,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駁回一審被告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36.3萬元與鑑定費2200元。
  • 員工以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為由申請賠償 法院判決來了
    辭職報告後,用人單位同意了其辭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後王某申請字跡鑑定,經鑑定上述辭職報告上的籤名非其本人籤字,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駁回一審被告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36.3萬元與鑑定費2200元。
  • 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公司職員「自導自演」離職還申請賠償
    王某於6月下旬,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申請辭職,7月期間,王某又先後多次到公司,要求給出停職調查的調查結果,並詢問公司對其提出辭職的處理意見等。8月上旬,該公司通過內部審批系統辦理了王某的離職手續,並在當月15日,以簡訊形式通知王某離職手續已審批辦理完畢。辭職報告非本人籤字?
  •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如何安全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覺得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仍不可掉以輕心,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賠付經濟賠償金的風險。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爭議焦點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立,是否還需要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 案例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 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麼計算?
    其中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兩項在實務中是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最多的兩項,很多單位想當然的,反正在試用期,看著員工不順眼,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無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具體的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也一樣,與上司頂一句嘴就視為不服從單位管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進而開除員工。但是這樣的理由在實務中大多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員工提出辭職後公司作出違紀解除,算辭職還是解除?
    2018年4月9日,張女士向該酒店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書面辭職,酒店同意了其辭職請求。次日,張女士反悔要求撤回辭職申請繼續上班,酒店不同意,於是張女士就在酒店大吵大鬧,酒店不堪其擾,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為由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辭退員工的理由,無證據證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因此,用人單位作出辭退員工的決定,要對辭退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就辭退行為舉證證明是合法的,很可能變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都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呢?
  • 以單位「搬家」變遠為由拒絕上班,解除勞動合同能獲得經濟賠償嗎?
    吳某所在單位「搬新家」了,吳某以距離太遠為由拒絕到新廠址上班,單位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呢?2019年3月18日,公司在通知工會後,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57192元。仲裁裁決駁回吳某的仲裁請求。吳某不服,訴至法院。
  • 公司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
    【要點提示】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構成違法,不應支付賠償金。金某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紡織公司向金某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人民幣203342.7元。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金某英的仲裁請求。金某英對仲裁裁決不服,遂於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審判結果】法院判決:駁回金某英的訴訟請求。
  •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以伍曼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在其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的情況下終止雙方之間勞動關係屬於違法。據此,二審法院於近日終審判決公司向伍曼尼支付賠償金43141元。同年8月27日,公司向她出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不讓她再到公司上班。而她認為自己社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在此情況下,公司解除她的勞動合同屬於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公司認為,伍曼尼在工作期間,公司與她籤訂了勞動合同,為她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按時發放了工資及福利等費用,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義務。
  • 全民參保小講堂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2019年3月29日,公司以張某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由此產生。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2N+1?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義務的,應支付勞動者一筆代通知金,數額為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無故開除員工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解除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兼得嗎?即勞動者可以主張「2N+1」嗎?
  • 企業因員工學歷造假解除勞動關係,反被仲裁賠償10多萬
    公司核實後發現王者榮畢業證書上記載的查詢網站已經打不開了,而在學信網上也查不到他的任何學歷信息。公司讓王者榮進行解釋說明,並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被王者榮拒絕。11月初,該網絡科技公司向王者榮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王者榮不僅違背了入職時的承諾,還構成對公司的欺詐。王者榮離職後,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工資差額等。
  • 交了辭職報告後又騙回撕毀衝馬桶,辭職還有效嗎?(二審判決)
    2015年11月19日,王者榮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28萬餘元,仲裁委駁回。王者榮不服,訴至法院。,該辭職權為形成權的一種,自到達公司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因王者榮的單方辭職行為而解除,王者榮事後撕毀辭職報告的行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為,均不影響王者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 勞動合同解除,你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別混淆了
    梁先生遂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發送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此種情形下,梁先生可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公司調查發現後,以梁先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解除了與梁先生的勞動關係。此種情況下,梁先生將無法獲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籤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要慎重,小心被坑了
    從該條文的意思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後,任何一方可以反悔不履行該協議,但前提是該協議存在違法違規,或者籤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如果沒有這些情形的,雙方籤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必須按該協議履行。並且,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協議仍然有效,但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
  •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實操技巧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點及實操要點;2、協商解除後員工以生病或者懷孕為由反悔如何處理?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能否撤銷?4、協議書中約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權利,不得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員工能否反悔再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