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單位社區?法外施罰折射「權力任性」

2020-11-18 紅星評論

據報導,11月15日,有網友曬出一張由長沙一社區和派出所聯合發出的通告引發討論。這張通告上寫明,「為深入持久開展『掃黃打非』鬥爭,重拳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淨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將對賣淫嫖娼人員除法律處罰外一律將其違法事實通報單位、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和家庭成員。」相關負責人解釋,通告是為了整治轄區內的違法人員,使得他們在進行違法活動前能夠「三思而後行」,自通告發出後已經取得良好效果。

圖據瀟湘晨報。

有關單位之所以掛出這張措辭嚴厲的通告,想來也是為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增強力度。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是行政拘留,但無論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還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似乎還沒完全讓違法分子望而卻步。

每個人都不是孤立的小島,如果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單位、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和家庭成員,為避免個人因此「聲名狼藉」,相關人員主動拒絕「鋌而走險」還是有一定可能性。

問題是,這種看上去有威力的奇招,事實上可能經不起法律的檢視。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雖然規定了「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但這裡的通知範圍,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一是必須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並不包括給予罰款這類處罰較輕的情形;二是只能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也就是家庭成員,並沒有擴大到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等。一律通報單位、社區和家庭成員,其實突破了法律的條框。

還必須看清的是,立法之所以如此設限,目的並不是為了加重處罰,而是為了保障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被拘留數日之久,家屬壓根就不知情,必然會擔憂出事。行政拘留處罰的通知到位了,雖然面子上可能掛不住,但起碼不必擔心親屬的生命安危,也能給被處罰人一些實際幫助。再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了被處理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附卷的決定書中註明。這也體現了對被處罰者個人意願的尊重,或者認為是不把通知家屬作為懲罰手段。

賣淫嫖娼行為的確是違法了,踩線者應該受到法定處罰,這是他們理應付出的代價。只是,在法治文明社會中,即便是為人不齒的違法者,其基本權益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將有關違法事實不僅通報當事人的家庭成員,還在他們的單位、社區(村委會)廣而告之,那麼可能導致不僅暴露了當事人的隱私,連同他們家人的隱私權利也可能受到侵害。這樣一來,賣淫嫖娼者及其親屬所付出的成本,將可能超過這一違法行為本身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有違「罰當其過」「過罰一致」的原則。當然,如果被處罰人系公職人員,將有關情況通報單位,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則要另當別論。

依法處罰才是最合適的處罰。「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單位社區和家庭成員」,這種突破了法律紅線的法外施罰,折射出權力的任性,有關部門應守住權力的邊界。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趙瑜

紅星評論投稿郵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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