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明代比較,清朝前期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有了進一步鬆弛,這一方面是農民長期鬥爭的結果;另一方面同商品經濟的發展所引起的地租形態的變化有密切關係。
清朝前期北方地區分成租制還佔有重要地位,而在商品經濟發達的江南地區實物定額租制卻得到了普遍的發展,部分地區還出現了由實物租向貨幣租轉化的趨向。在定額租制下,佃農經營什麼作物,以及如何經營,有較多的自由。佃農除交租外,一般不為地主服勞役,或很少服勞役,因而勞役地租部分也就接近於消失「南方佃戶自居己屋,自備牛、種,不過藉業主之塊土而耕之,交租之外,兩不相問。即或退佃,盡可別圖。故其視業主也輕,而業主亦不能甚加凌虐」。這樣一來,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勢必相對地有了進一步的削弱。
明代早已存在的農村僱傭關係,到清代又有了發展,一些地區僱工已經取得了定的人身權利,出現了僱工和僱主「不立文約,一同坐食,無主僕名分」的事實某些僱工和僱主在法典中也獲得了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大清律例》規定:「農民佃戶僱請耕種之人,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待,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系凡人科斷。」某些僱工已有權力支配自己的人身,僱主已不能單純通過超經濟的強制力量來奴役他們,這也反映了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
清代手工匠的地位也有所改善。明初的輪班匠到成化時改徵匠班銀,實行以銀代役,這使匠籍主要是作為封建主榨取貨幣的依據而存在。經過明末農民戰爭手工業者事實上已擺脫了封建國家的控制,「原匠子孫逃故無遺」。在這種情下,清朝只得承認既成事實,於順治二年(1645年)宣布廢除匠籍:「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軍籍,醫、匠、驛,灶籍,皆世其業,以應差役。至是除之。其後民籍之外,惟灶丁為世業。」
康熙三十六年(1679年)以後,各地並陸續把匠班銀攤入地丁銀中,按田畝徵收。匠籍的廢除和匠班銀併入地丁銀,使手工業者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對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有利於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勞動者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對封建生產關係是嚴重的破壞,而對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滋長和發展,則是提供了重要前提。
紡織業中僱工生產的情況很普遍。江寧絲織局康熙時共有工匠約計三百七十人,都是從「民間各戶僱覓應工」,「工價甚寡」。民間機戶也大多僱人工織。乾隆時,蘇州地區「機戶類多僱人工織,機戶出(資)經營,機匠計工受值」。「傭工之人,計日受值,各有常主。其無常主者,黎明立橋以待喚」。這類僱工為數不少常常是「什百為群,粥後始散」。這反映當時已經出現了勞動力市場。除了上述專業織工以外,江寧地方還經常有許多貧家婦女為機戶絡絲,「日絡三四窠,得錢易米,可供一日食」。
採礦業中僱工更多。康熙時,「蜀省一碗水地方聚集萬餘人開礦,隨逐隨聚」。廣東「煤山木石開挖亦多,傭工者不下數萬人」。雲南銅廠每處僱傭工人「率七八萬人,小廠亦萬餘人,合計通廠丁,無慮數百十萬」。採煤僱工更為普遍陝西邠州「拜家河地方向產煤炭,該處有炭井數眼,所僱人夫多系外來客民」。冶鐵業中,廣東一省「傭工者不下數萬人」。陝西鳳縣有鐵廠十七處,「每廠僱工或數十人至數百人不等,其幫工搬運來往無定之人更多,難以數計」。製鹽業僱工更多,四川鹽場當中,大鹽廠「每廠之人以數十萬計」,即沿邊小廠,「眾亦以萬計」。
康、乾時期,農業生產使用僱傭勞動相當普遍,這同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兩極分化有密切關係。傭工的形式各地不一樣。山東登州「農民無田者,為人傭作日長工,農月暫傭者曰忙工,田多人少請人幫己曰伴工」。江蘇蘇州「吳農治田穡,夫耕婦猶不暇給,僱請單丁以襄其事,以歲計曰長工,以月計曰忙工」。浙江嘉興「自四月至七月皆為農忙月,富家請傭耕,曰長工,曰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
四川內江「以藝蔗為務,平日聚夫力作,家輒數十百人……其傭資工值,十倍平農。」江西新城「僱工則種稻輕其值,種煙重其值,於是傭工者競趨煙地,而棄禾田」。一些地區使用僱傭勞動的規模也很可觀。山東濟寧是重要產煙區業此者六家,每年買賣至白金二百萬兩,其工人四千餘名」。僱工人數之多已很驚人,而湖南巴陵地方,更達到「十分其力,而傭工居其五」的局面。可見僱工勞動已成為當時農業生產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