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析哪方存在過錯,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因義務人所留郵件地址錯誤導致權利人發送的郵件未實際到達義務人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如果義務人所留郵件地址並無錯誤,只因權利人寫錯郵件地址,致使郵件未能到達義務人的,不應認定權利人主張了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籤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籤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如果由於義務人所留郵寄地址錯誤,權利人按照錯誤郵寄地址郵寄催收文書導致郵件確未到達義務人,該行為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為權利人對郵寄錯誤並無過錯,權利人基於對義務人所留錯誤的郵寄地址的合理信賴,認為根據該地址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應當到達義務人,故應視同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義務人。如此規定可以避免義務人故意留虛假地址逃避債務行為的發生,也符合過責相當的基本法理。
如果義務人所留郵寄地址並無錯誤,但由於義務人變更地址未及時通知債權人,權利人仍依義務人提供的原地址發送債務催收通知書而導致該郵件未實際到達債務人,該情形下也應認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應當到達義務人。
如果義務人所留郵件地址並無錯誤,但由於權利人寫錯郵件地址,致使郵件未能到達義務人的,不應認定權利人主張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