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時期「九品十八級」的官制體系設定中,「品級」用以區分官員地位高低的等級,基本類似於現今的行政級別。作為封建等級制度的重要標誌,「品級」和「官職」相互對應,可「一職數官」,也可「一官數職」,但「品級」必須明確,並依據於此給予官員具體俸祿和相關待遇。
除了品級有別外,清朝的官制體系還分為「中央官職」和「地方官職」,地方行政機構分為三級:省、府、縣。而省一級的最高軍政長官為「督撫」——總督和巡撫。
「總督」和「巡撫」
「總督」,執掌一省或者數省行政、軍事、經濟、監察大權,初製品級為正二品,行政級別為副國級,基本類似於兼任國務委員的地方局書記。鑑於「總督」更側重於軍事,為便於總督能夠好地行使職權,乾隆十三年定「總督加銜制」,「總督」可加之「兵部尚書銜」高配至從一品,行政級別升級為正國級減。
「巡撫」,執掌一省行政事務,初製品級為從二品,和類似於省長的「布政使」屬同一級別。「巡撫」的行政級別為正部級,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委書記。為區別「巡撫」和「布政使」,便於「巡撫」更好地行使「一把手」的職權,雍正元年定「巡撫加銜制」,「巡撫」可加之「兵部侍郎銜」或者「副都御史銜」高配至正二品,行政級別升級為副國級。
對於「總督」和「巡撫」之間的關係需要做出特殊說明,兩者雖然在級別上有明確差別,但卻並不屬於上下級,沒有明確的統屬關係,均直接向皇帝負責。比如「湖廣總督」監管湖北、湖南兩省,但「湖北巡撫」和「湖南巡撫」原則上並不聽命於「湖廣總督」。
「山東巡撫」有何特殊
清朝入關統一中原地區以後,在明朝「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的基礎上劃定18個行省,並逐步設置「總督」,具體執掌一省或者數省軍政大權,並於光緒末期正式形成「九大總督」的管理模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九大總督」的轄區並未將所有行省都覆蓋,河南、山東、山西三省就被排除在了「總督」管轄範圍之外。(雍正年間,雍正皇帝曾為田文鏡專門設置過「河南山東總督」,但並未形成定例。)
在這三個特殊的省份中,山東省又成為最為特殊的所在。其特殊之處就在於「山東巡撫」的初製品級即為「正二品」,要高於其餘省份「巡撫」的初製品級——「從二品」。
那麼,山東究竟有何特殊之處,「山東巡撫」的行政級別為何要高於其餘行省的「巡撫」呢?
其實,我們從「山東巡撫」的全稱中就能得出答案:
根據《清史稿·職官志三》的記載,清朝「山東巡撫」的初制全稱為「巡撫山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理營田」。康熙四十四年,「山東巡撫」兼管山東河道;康熙五十三年,「山東巡撫」兼管臨清關務;乾隆八年,「山東巡撫」加提督銜。
也就是說,「山東巡撫」的官職全稱應為「巡撫山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臨清關務兼理營田、河道」。也就是說,「山東巡撫」執掌山東一省的軍事、行政、錢糧、河道和營田,並具體負責戶部關稅之一的「臨清關稅務」。再加上其兼領的「提督銜」,「山東巡撫」的品級實際應為從一品,讓其領正二品品級已屬低配。所以,「山東巡撫」名為「巡撫」,卻是實際意義上的「總督」,甚至還執掌著「總督」都無權幹涉的「臨清關稅務」。
後記
因為黃河經山東入海,有多泛濫於山東境內,所以「山東巡撫」兼理河道;因為山東臨海,負責對過往關卡的船隻、商品進行徵稅的「臨清關」又設置於山東境內,所以「山東巡撫」監管這一戶部稅關,也份屬應當。又因為山東臨近京畿地區,乃係皇家「不動產」——營田的重要所在地,「山東巡撫」又成為省內「營田」的負責人。
再加上山東特殊的地理位置,承擔著拱衛京畿地區安危的關鍵作用,更使得「山東巡撫」要高於其餘行省的地位和影響。
參考文獻:《清史稿·職官志三》、《山東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