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成立判例:到工作地當眾催收致失業逾期難清償刑三年

2020-10-20 戴澤君律師

戴律師觀點:如遇暴力催收無法應對,試著詳細了解下2020年7月發布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會很有用。此法規對商業銀行可採用催收方式做了明確的定義,對於不合理的催收方式也做了相應的規範

很多朋友私信諮詢戴律師,詢問現階段國家對催收公司的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約束。戴律師告訴大家,想要了解這個問題,需要了解由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這部法規正式定義並規範了信用卡及網際網路貸款的催收行為。戴律師對此管理暫行辦法做了一些分析,我們就其中的部分內容來逐一解讀。

第一,超出合法規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可以不還,且已經還了的可以申請索回

《暫行辦法》規定,信用卡利率不可超過信用卡章程及個人領用合約中約定的最高年化率。違約金及分期手續費等部分不可超過4倍的LPR;貸款年利率不得超過4倍的LPR,即年化利率不可超過15.4%。

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出借人通過訴訟請求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年化15.4%的利息。借款人已經支付利息的,其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要求返還。

所以說,以後如果貸款或遇到信用卡違約金過高的情況,貸款年利率超過15.4%的部分利息不需要償還,信用卡違約金及分期手續費超過15.4%的部分可以拒絕償還

如現階段還沒有清償本金和利息的,可以按照以上條例協商。如果已經因為各種原因還了超過以上條款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分期手續費等,可以向銀行申請索要。

第二,禁止逼迫誘導以貸還貸

催收過程中,催收人員不可以引誘或者逼迫借款人本人,或者借款人的家人朋友等相關人員,通過重新借款的方式,償還上一筆欠款,即借新還舊。另外,禁止催收人員收取額外費用。這個條例的出臺,杜絕了催收人員逼迫借款人以貸還貸,避免越陷越深。

第三,嚴禁爆通訊錄

嚴禁催收人員頻繁騷擾借款人,也不得騷擾與借款人有關的其他人員,也不得洩露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等資料。也就是說,禁止打通訊錄的其他電話,催收只能撥打欠款人自己的電話,這樣就可避免爆通訊錄的事情發生。當然有一種情況除外,那就是借款人不可無故逃避,不接催收電話。

第四,必須文明催收

借款人只是欠錢,沒有犯罪,有維護自身基本聲譽,人身安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權利。催收者在催收過程中不得進行謾罵,侮辱,甚至是毆打等行為,也不得隨意闖入民宅,隨意掠奪他人財產。違者屬於違法犯罪。新規的出臺避免了上門催收而導致對欠款人及欠款人家庭造成的二次傷害。所以,如果遇到上門催收做出過激行為,如在工作場合公布私隱欠款信息的、對家庭人員進行辱罵的,對家庭財產進行破壞的,均可報警處理。

顏某信用卡詐騙判例中,顏某因為投資失敗而難以償還,而催收人員前往顏某工作單位當眾公布顏某欠款信息等行為導致顏某喪失工作而被迫去往其他城市工作。但因顏某未接聽催收電話涉嫌逃匿,且欠款數額較大,因此獲刑三年,罰款三萬元。而慶幸的是,隨著《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這樣的案例會越來越少。希望戴律師的諸位朋友努力奮鬥,早日還清信用卡欠款,坦然面對未來的工作和生活。

證券公司投資顧問顏某信用卡詐騙案(2019)

被告人顏某,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在羅湖區某證券公司上班,負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的推廣。顏某大學所學專業為金融,在考取了證券從業資格之後,就一直在證券公司做客戶經理工作,負責協助客戶開戶。工作3年後,顏某獲得從事投資顧問的資格,可以向有意向投資的客戶推薦公司理財產品。

為了防控風險,證券公司一般每個崗位所做的工作均各有側重。客戶經理負責推薦,投資顧問負責產品及策略,而風控師負責產品投資風險的控制。

1996年以來,A股有過五段牛市,分別是1996-1997年,1999-2001年,2005-2007年,2009年-2010年,2014-2015年。作為證券公司的投資顧問,顏某親眼見證了其中的三段,通過顏某的推薦賺到大錢的客戶大有人在。

在經歷最後一段牛市時期(2014-2015年),顏某難以抑制自己入市的決心,向丈夫及公婆、父母等籌得款項,投入股市當中。

顏某對風險的容忍能力較強,在投資過程中希望通過高頻交易,再加上配資這樣的資金槓桿去獲利。顏某的本金均押注在股市當中,並且運用20倍槓桿,利用恒生電子的系統進行炒股。起初顏某有所獲利,股票的帳面價值越來越高。顏某決意繼續追加,將自己名下的8張信用卡一次性套現,加20倍槓桿投入到股市當中。表面看起來顏某的一切都即將走入完美。而顏某早已做好賺大錢後收工不做的打算,希望賺回的錢可以買幾棟農民房(小產權房或自建房),做個「包租婆」,從而下半生不必辛苦奮鬥。

期間,顏某將名下建設銀行信用卡套現69000元、興業銀行信用卡套現68100元、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套現20000元、廣發銀行套現35000元、中信銀行透支65000元、光大銀行透支101000元、招商銀行透支9000元、民生銀行透支110000元,共計477100元。

而不幸的是顏某將所有資金均押注到恒生電子的場外配資系統中,隨著2015年證監會對場外系統配資的禁止,顏某投入配資的所有本金均瞬間覆滅。

2015年導致顏某破產的場外配資系統公司被處罰

顏某從持倉百萬元到清空離場,僅僅用了一周的時間。在遭遇股市巨變後,顏某面臨的情況更為棘手。其名下信用卡均無法償還,父母、公婆及親屬的錢也全部無法歸還。

截止2019年7月,顏某在償還了部分信用卡欠款後,仍有建設銀行信用卡欠款28297.17元、興業銀行欠款58160.31元、工商銀行欠款12215.13元、廣發銀行欠款34403.39元、中信銀行欠款56174.82元、光大銀行欠款88135.66元、招商銀行欠款6925.89元、民生銀行欠款100799.65元,共計385094.02元本金未能償還,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94461.67元,本息合計579555.69元。

催收公司騷擾升級,前往顏某工作單位公開催收,導致顏某失去工作

因多張信用卡逾期,且透支金額較大,幾乎所有銀行的貸後管理部門及催收公司均將顏某的催收工作放在首位。顏某一開始均耐心的接聽催收電話,但隨著催收人員態度的逐步惡化,顏某終於無法在電話裡無盡的謾罵,開始拒接催收電話。

民生銀行及工商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均分幾次前往顏某住所、工作單位等地尋找顏某。顏某均見面,並加以溝通。

然而某次顏某帶客戶回到證券公司推薦產品的時候,民生銀行工作人員衝入顏某與客戶所在會議室,當場打斷顏某與客戶的會議,並當眾宣讀銀行的催收函與法律意見書,導致顏某當天因被客戶投訴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而導致失業。

為躲避催收公司,爭取喘息空間,前往柳州發展,後被網上追逃而被逮捕

隨後顏某每天被電話、簡訊以及上門催收所轟炸,因此萌生尋找新的機會重新開始。因此其前往柳州,尋得一份售樓公司門店經理的工作,同時暫避催收的狂轟亂炸。

因為顏某更換聯繫方式,銀行貸後管理部門及催收公司均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後銀行工作人員在前往顏某登記的住所及其父母住所未能與其建立聯繫,遂前往公安機關報案。

民生銀行提供了顏某的信用卡申請表、籤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署名確認的信用卡章程、帳單、催收記錄等文件,用以證明顏某涉嫌信用卡詐騙。公安機關立案後前往顏某父母居住地,其父母表示並不知曉顏某的行蹤。而顏某的丈夫向警察表示其也不清楚顏某的情況。

公安機關將顏某的資料上傳到網上追逃系統,在2019年8月顏某從柳州回深圳的順風車路過福田區域的時候,被公安機關獲取行蹤。顏某發現可能其面臨被逮捕的情況後,主動撥打報警電話,交待自己的位置,後被前來處理案件的公安人員逮捕後被刑事拘留,羈押在羅湖區看守所。

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提起公訴

因證據確鑿,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對顏某提起公訴,在羅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顏某供述:

民生銀行的信用卡只是我其中的一張卡,我名下共計拖欠8個銀行的信用卡,共計欠款38萬5千多。利息具體多少就不知道了。

黃某為民生銀行深圳分行貸後管理部主管,出庭質證:

顏某在我行欠款100799.65元,我與公司同事胡某多次前往顏某登記的住所,想當面與顏某協商還款計劃,均未果。顏某剛開始接電話,後來就再也聯繫不到她了。

胡某為民生銀行工作人員,出庭質證:

我共催收過顏某近60次,發出掛號信4封,上門催收5次,顏某均未能償還。因顏某的行為已經侵犯到民生銀行的合法權益,特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顏某辯稱:

如果不是民生銀行的胡某及其同事衝入我與客戶的會議當中,導致我因工作過失而被辭退,我也不會無法償還欠款。可以通過還款記錄查看,在股票投資失敗後,我仍然償還了一部分。

對於顏某涉嫌逃匿的事實,顏某辯稱:

柳州有我朋友,她推薦我在這裡售樓,我可以通過讓我服務過的投資客戶前來置業而賺取佣金,否則我的信用卡欠款永遠都還不清了。

法院一審判決觀點:顏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羅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無視國家法律,惡意透支信用卡達人民幣385094.02元,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顏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顏某被發現行蹤後並未繼續潛逃,撥打報警電話交待自己的位置,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顏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顏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顏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顏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

我並沒有逃匿,期間一直往返於柳州及深圳,帶深圳的投資人前往柳州投資房地產。更換電話卡的原因是因為催收電話太多,經常開導航的時候不停的有呼入,接聽催收電話會讓客戶對我失去信任,無法繼續工作。

顏某的辯護人提出上訴辯護意見:

  1. 上訴人顏某沒有潛逃行為,其外出前往柳州主要目的是工作,主觀上不涉嫌逃匿。
  2. 一審結束後,兩高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2018)19號,第七條第三款和第九條第三款,本案中提供的銀行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符合該兩項規定,對該證據的合法性辯護人認為不應當認可,不應被法庭採納,在證據合法性沒有得到確認的情況下,本案在沒有證據證明本案基本事實的情況下,本案不認應定罪。

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觀點:

上訴人顏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訴人顏某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顏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顏某在法庭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及提交的上述證據無異議,承認控罪。

法院二審判決觀點:顏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但因有自首情節,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顏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上述事實客觀、真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經當庭質證,法院予以採信。

辯護人上訴稱被告人顏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予以採納。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不符,不予採納。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顏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經查,被告人顏某被發現行蹤後並未繼續潛逃,撥打報警電話交待自己的位置,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減輕處罰。

上訴人顏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刑初19**號刑事判決對原審被告人顏某的定罪;

二、撤銷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刑初19**號刑事判決對原審被告人顏某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顏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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