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成立判例:蔬菜批發商劉某透支8萬拒接催收電話獲刑

2020-09-22 戴澤君律師

戴律師觀點:信用卡欠款逾期後切記不要拒接催收電話,更換住址藏匿,避免涉刑

鄭州有朋友諮詢戴律師,其因透支信用卡約7萬元被郵儲銀行以信用卡詐騙罪起訴,戴律師安排徒弟幫助其解答在開庭的時候如何應對法官的提問。在聊天過程中發現一個很關鍵的細節,此朋友在信用卡逾期前更換了住址,但是並未如實告知銀行。現階段其被起訴,是否有藏匿的嫌疑?


鄭州某朋友向戴律師團隊諮詢

如果透支額度超過5萬,拒接催收電話,更換住址並拒絕提供給銀行會不會涉嫌刑事責任?

戴律師告訴大家,必定會涉嫌信用卡詐騙。因此,根據2018年12月1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文簡稱《法釋〔2018〕19號》,用以方便大家閱讀),給出了詳細的解答。

其中《法釋〔2018〕19號》規定「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犯信用卡詐騙罪。

本案例中,來自廣東省梅州市的劉某透支信用卡用於買彩票、賭博,且逃避催收,拒接電話,更換居所後拒絕告知銀行,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該案件值得各位朋友詳細閱讀。

案例解析:蔬菜副食批發店老闆全家經營,非大富大貴,卻其樂融融

劉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在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羅崗鎮羅崗社區。劉某經營在其社區批發市場經營一家名為「食為鮮」的蔬菜副食批發店,其妻子與兩個兒子均在此店幫忙。劉某負責進貨、收款,妻子負責店面銷售,兩個兒子負責清理雞、魚等,也負責豬肉、排骨等產品的切分。小兒子有的時候會為周邊買菜的商戶送貨,做蔬菜副食業務雖然辛苦,但是夠一家人吃喝。

食為鮮蔬菜副食批發店經營兩三年年後,劉某大兒子結婚。劉某替大兒子交了房貸。後小兒子也開始談戀愛,準備訂婚。劉某用經營該蔬菜副食批發店所賺來的錢給小兒子買了臺豐田卡羅拉。

被勸說後辦理大額信用卡,為配套信用卡使用,辦理跳碼POS機

有一次,有POS機推廣人員來到劉某門店,向劉某介紹其POS收款服務。劉某覺得門店開了這麼久,也確實需要一臺POS機,因此當下就同意辦理。代理公司給劉某推薦了一臺可以選擇商戶的POS機,方便劉某生意的經營周轉。因為這臺POS機不僅可以刷卡,還能代還信用卡、根據流水情況貸款等,是一個集合了多種功能的收款終端。

這臺POS機還有特殊功能,就是裡面包含了大約12000家商戶,如遇到信用卡需要套現,機器可選擇不同的商戶進行刷卡操作,不會影響到信用卡的風控判定。

劉某一開始因為自己沒有信用卡而並不覺得這個功能有多好。後來該銷售人員向劉某介紹他們代理的信用卡業務,勸說其辦理一張大額信用卡,方便生意應急。劉某聽聞後很是心動,因為其生意均使用劉某個人名下的銀行卡走帳,流水額度較大,因此可申請較大額度的信用卡。劉某隨即填寫申請資料,並委託代理公司遞交銀行。因劉某是白戶(就是沒有辦理過任何貸款或開過信用卡的人),且個人徵信良好,流水又大,銀行很快就通過了劉某的信用卡開卡申請。

劉某向類似代理公司申辦信用卡

2015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梅縣支行(下文簡稱郵儲銀行梅縣支行)向劉某發放信用卡,授信額度8.5萬元。收到信用卡三天後,劉某通過銀行客戶電話激活信用卡,開始刷卡使用。起初劉某隻是在去超市或加油的時候使用信用卡,每個月使用幾千塊,到還款日立刻還清。信用卡用卡狀態良好。

沉迷網絡彩票妄圖暴富,透支套現全額投入

從2017年下半年後,原本只在自己門店附近購買彩票的劉某迷上了網絡彩票,隨著對彩票的欲望越來越大,劉某開始想辦法籌錢去購買更多的彩票,用以獲得更大比例的回報。後期,劉某發現買彩*票賺錢速度太慢,不如參加網上*博*彩(此處大家注意,戴律師忠告大家,不要參與網絡博彩或購買彩票,防止沉迷,造成違法犯罪惡果),輸贏當即結算,來的暢快。

但是劉某的生意周轉資金有限,因此想要從生意中抽錢出來的概率很低。而且其妻子和兩個兒子都參與其中,妻子對錢看的很緊,僅僅只能拿到一些零錢去購買,無法投入大筆資金。為此,劉某很是心急,心思也不在生意上了。

劉某後來想到,其信用卡可透支8.5萬元。劉某隨即找到原來辦理的POS機,隨機選擇了梅州市梅江區康益大藥房、廣東洲之旅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興寧市粵東參茸藥行、梅州市梅江區龍江益天酒行、梅州市興寧美漫服裝店等商店商戶號碼,分幾筆將8.5萬元套現。後充值到網上彩票平臺,不到兩個月時間,劉某就將所有套現的費用用完,但可悲的是,劉某沒能實現暴富的願望。

劉某套現後,因為無法及時償還信用卡資金,造成逾期,被銀行催收。截至2018年7月26日,劉某透支後未能償還最低還款額已達6個月。郵儲銀行梅縣支行派出催收人員於9月1日、12月26日分別上門催收。後委託當地律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催收,配合銀行資管部門,通過簡訊、電話等多途徑催收,均未果。

透支後無力償還,拒接催收電話,且逃匿涉刑,被抓捕歸案

劉某後期變更住址,銀行幾次要求其告知最新居住地,劉某均隱匿不報。同時,劉某告訴自己的妻子及兩個兒子不要相信催收的話,並不要告訴銀行催收他們的住所及商鋪的位置。

2019年3月初,郵儲銀行梅縣支行向梅州市公安局報案,向公安局提供了劉某使用的信用卡的帳戶明細、銀行流水、催收信息記錄、開戶信息表、歷史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公安局認為證據確鑿,當即立案,對劉某展開布控。

月尾,劉某在其經營場所被當地派出所民警發現,當場執行逮捕。當天下午被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刑事拘留。後4月初劉某被取保候審。後經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決定,於2019年11月末被逮捕。截至一審開庭前,劉某一直被羈押在梅州市梅縣看守所。

被逮捕後,劉某妻子及兒子從生意中抽出流轉資金,替劉某償還信用卡欠款本息計人民幣107916.69元。銀行收回信用卡款項,並且向劉某出具諒解書。

2020年元旦後,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案件。

劉某當庭供述:

信用卡的錢確實被我套現了,套現後全用在買網絡彩票了。我十分懊悔,我不應該這樣做。我認罪認罰,確實是一時糊塗,造成惡果。

曹某為郵儲銀行梅縣支行的工作人員,曾經上門催收過劉某,其當庭舉證:

劉某申請信用卡時填寫的是其住宅地址,後來他搬離了該住址,我多次詢問其均不告知,確實涉嫌逃匿,應依法追究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觀點: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認為:

  1.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78141.88元,數額較大,且經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 鑑於被告人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還透支款本息,得到單位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4. 查扣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一張,對罰金予以追繳。

劉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劉某認為:

我確實不懂信用卡不還款違法,是初犯。而且我本人認罪態度好,認罪悔罪,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特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二審判決觀點: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但可輕判,可適用緩刑

經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劉某實施信用卡詐騙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案件證據經法定程序質證、認證,法院予以確認。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78141.88元,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鑑於上訴人劉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一審判決前積極歸還全部透支款本息,犯罪情節較輕,並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二審期間能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上訴人劉某上訴提出,其是初犯,認罪悔罪,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經查屬實,可對上訴人劉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上訴人劉某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及對原審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對原審被告人劉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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