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原蘿崗區公安局長非法持槍,受賄800多萬,獲刑13年

2020-09-15 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趙青 吳筍林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公安局原蘿崗區分局局長魏待徵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經審理,以魏待徵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3年。

退休兩年後被查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829萬餘元

南都記者了解到,魏待徵於2009年以前在廣州市公安局任職,2009年6月至2015年7月任廣州市蘿崗開發區黨工委委員、蘿崗區委常委、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不再擔任上述職務,2017年1月退休。2017年1月,魏待徵退休,2019年5月,在退休兩年後魏待徵被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任期間,魏待徵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王某民、陳某周、傅某樂、江某慧等18人在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承接工程項目、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292118.18元。

指使企業成立保安服務公司

收取百萬好處費

南都記者獲悉,2012年至2015年,魏待徵利用其擔任廣州市開發區黨工委委員、蘿崗區委常委、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廣州中某信通物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王某民以寧波梓某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出資成立廣州市安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並夥同時任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江某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安服務公司總經理賈某庭、副總經理李某暉,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廣州市安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承接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的汽車租賃、物業保潔等項目提供幫助,共同收受王某民給予的397.5萬元,魏待徵個人分得112.5萬元。

「我、賈某庭、李某暉和江某慧四人在安某保安公司成立及經營過程中沒有出資和實際的經營管理,如果沒有我們的幫助,王某民根本無法涉足這些業務,所以既然有收益,我們當時覺得從中收取好處費是順理成章的事。」魏待徵說。

幫助企業承攬工程

要求企業出資裝修其名下2套別墅

2012年至2013年,魏待徵利用其擔任廣州市開發區黨工委委員、蘿崗區委常委、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汕頭市建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接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停車場、榮譽廳、警犬場維修改造等項目提供幫助,收受汕頭市建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蘿崗工程處經理陳某周給予的40萬元,用於購買價值38.8萬元人民幣的奔馳牌汽車,並要求陳某周為其裝修位於增城區的別墅,裝修費為97萬元。

魏待徵還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匯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廣州市110社會聯動系統運行環境建設工程、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停車場二期視頻監控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廣州匯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傅某樂給予的15萬元,並要求傅某樂為其裝修位於番禺區和增城區的兩套別墅,裝修費為53餘萬元。「當時魏待徵找我幫他搞一下,我就找了一個工程隊來負責給他做裝修,一是為了感謝魏待徵對匯某科技公司承攬這些工程項目提供的幫助,二是想和他搞好關係,以後可以再承接到一些項目。」傅某樂說。

魏待徵在收受廣州永某電梯有限公司董事長盧某為其在增城區別墅安裝的價值6萬餘元電梯一部後,還為廣州永某電梯有限公司承接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安服務公司、蘿崗派出所的電梯安架工程項目提供幫助。

2015年至2016年期間,魏待徵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某精細化工公司在違規免受消防處罰方面提供幫助,並於2015年6月16日將100萬元資金高息出借給該公司總經理黃某,後於2016年5月30日收取本金100萬元,同年6月1日收取高額利息36萬元,其中魏待徵以收取明顯高於正常利息的方式,收受黃某13萬餘元。

為多名人員職務晉升提供便利

收受下屬紅木家具、豪車、名表、現金總價值超百萬

除了收受商人的賄賂,魏待徵還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多名民警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款項共計122萬餘元和價值4.7萬元的「歐米茄」牌手錶一塊。

其中,2012年至2015年期間,為該局副調研員江某慧職務提拔、崗位調整提供幫助,收受江某慧代其支付的紅木家具款9萬餘元及購買雷克薩斯牌汽車款40餘萬元,前述款項共計50餘萬元。

2011年期間,為時任該局聯和派出所副所長賈某庭崗位調整為開發區保安公司總經理提供幫助,收受賈某庭給予的現金20萬元。「2011年底,我將賈某庭調任開發區保安公司總經理後不久的一天,賈某庭送給我一個紙袋,說感謝我將他從聯和派出所調到開發區保安公司工作。賈某庭走後,我在辦公室打開紙袋,發現裡面裝有20萬現金。」魏待徵說。

幫助網上追逃人員逃避法律追究

非法持有3支槍351發彈藥

2008年底,東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經理吳某鎮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採取網上追逃措施。期間,吳某鎮的同案人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010年,魏待徵作為時任廣州市開發區黨工委委員、蘿崗區委常委、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受他人所託,在吳某鎮被抓獲後,指使時任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法制室主任郭某奕違法對吳某鎮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郭某奕根據魏待徵對吳某鎮不予處理的要求,引導廣州市公安局蘿崗區分局預審大隊以吳某鎮涉嫌單位行賄的數額達不到追訴標準為由,未將吳某鎮移送審查起訴並對吳某鎮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從而使吳某鎮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8月,吳某鎮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提起公訴。

2019年3月,魏待徵將其持有的3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槍枝及351發制式槍彈,交由傅某樂放在廣州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保管。2019年4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在上述地址查獲上述槍枝、彈藥。「三把槍我自己很喜歡,一直沒有上交。子彈是我上世紀90年代在體委購買的。」魏待徵說。

庭審認罪請求從寬處罰

一審獲刑13年

庭審中,魏待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寬處罰。其辯護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並辯稱,魏待徵具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認罪認罰、主動預交罰金等情節,請求法院對魏待徵從寬處罰。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魏待徵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魏待徵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魏待徵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3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槍枝和351發制式槍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

魏待徵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其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主動繳納部分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魏待徵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魏待徵犯受賄罪、犯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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