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回國一年9個月後,「紅通人員」姚錦旗等到了法律的判決。
昨天(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姚錦旗受賄共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被判受賄罪,獲刑六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64歲的姚錦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外逃生活太悽涼了,一有什麼風吹草動就整天提心弔膽。」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時,在首都國際機場,被從保加利亞引渡回國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面對媒體採訪感慨萬分。
倉皇出逃13年後,這位浙江省新昌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終於結束了惶惶不可終日的「亡命」生涯,被引渡回國。這是2018年3月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
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走下飛機。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被戴上手銬。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老闆行賄案發後咬出一批貪官
他易名外逃
姚錦旗出生於1956年,外逃之前曾任浙江省新昌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5年,來自新昌的浙江康新房地產公司老闆徐孝西行賄案發,最終向檢方供出大批官員。
據《檢察風雲雜誌》披露,徐孝西行賄案牽出了6名官員——新昌縣委原副書記劉德秋、 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姚錦旗、 新昌縣國土局原局長王敏勇、新昌縣財政局原副局長陳建軍、紹興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蔣永舟、紹興市委原副書記範雪坎。新昌的這場「吏治風暴」最終颳倒十數名政府官員。但當其他涉案官員即將身陷囹圄時,姚錦旗卻潛逃了。
2005年12月18日,前任新昌縣委書記、時任紹興市委副書記範雪坎被浙江省檢察院立案偵查,時任新昌縣委、常務副縣長的姚錦旗做賊心虛、倉皇出逃,利用此前準備好的假身份證和護照,搖身一變為吉林人「李峰」,幾經輾轉,坐上了飛往歐洲的班機。
「姚錦旗」就這樣在辦案人員的視線中突然消失了。
國家監委引渡第一案
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姚錦旗受賄案立案偵查。浙江省追逃辦有關負責同志介紹說,多年來,儘管姚錦旗「人間蒸發」,但浙江省、紹興市追逃辦各成員單位從未放棄過追蹤。
2015年4月,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部署開展針對外逃腐敗分子的「天網行動」,「姚錦旗們」的外逃空間被不斷擠壓。根據2018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相關規定,姚錦旗一案轉由紹興市監察委員會繼續開展調查。
2018年6月4日,浙江省委召開常委會專門研究追逃追贓工作,姚錦旗案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此後不久,調查人員發現長春市的「李峰」與姚錦旗高度相似,基本確定姚錦旗化名「李峰」在境內外活動,並將有關情況向中央追逃辦及時報告。
2018年10月3日,經中方協調,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出紅色通緝令。僅僅兩周後,姚錦旗便在保加利亞落網。此後,中央追逃辦3次牽頭派出工作組赴保加利亞磋商姚錦旗引渡案。姚錦旗在我國駐保大使館對其領事探視時書面表達了回國投案意願,並主動配合完成簡易引渡,於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國。
姚錦旗案是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
從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到11月30日姚錦旗回國歸案,歷時僅44天。為何如此神速?中央追逃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姚錦旗被成功引渡回國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成功實踐,也體現了近年來我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有效成果。
「外逃生活太悽涼了」
「外逃生活太悽涼了,看上去好像你是自由的,實際一點都不自由。」外逃13年被引渡回國的姚錦旗,接受媒體採訪時大倒苦水。
姚錦旗自述,從2005年12月19日出逃起,他輾轉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古巴、哥倫比亞、保加利亞等國家,因長期背井離鄉,感情上同家人沒法交流,在異鄉和外國人沒法正常溝通,想做的很多事沒法實現,一有什麼風吹草動就整天提心弔膽。
因為害怕身份暴露,他一直不敢跟當地華人圈接觸,不敢跟家人聯繫。「我閨女16歲以後就沒叫過我爸爸。」他感嘆,「我2005年出逃的時候父親還在世,我連他具體是哪一年去世都不知道,那種孤獨的滋味真是煎熬。
「回顧過往13年,被抓是必然的!拖在那裡,只會把自己拖死,斷了後路。」姚錦旗奉勸還在外逃的人員,打消顧慮和僥倖心理,及時回國投案。
浙江省紹興市監委以涉嫌受賄罪、偷越國(邊)境罪對姚錦旗進行了立案調查,並於2019年1月29日移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此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對姚錦旗案公開開庭審理。
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通人員」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
受賄5200多萬,主動退贓坦白
獲刑6年
8月27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被告人姚錦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姚錦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錦旗分別利用擔任浙江省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周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歸案後,姚錦旗除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萬元受賄犯罪事實外,還坦白了其餘受賄犯罪事實。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錦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姚錦旗在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間自願回國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完成引渡,如實交代全案受賄事實,可視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受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繳或由親屬代為退繳,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從保加利亞引渡的姚錦旗與此前從秘魯引渡的黃海勇,因回國投案的態度不同,在判罰上形成鮮明對比。姚錦旗在引渡過程中主動表達回國投案意願,積極配合引渡程序,僅用一個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從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減輕處罰。而外逃秘魯的走私犯罪分子黃海勇窮盡一切手段對抗引渡,使國家耗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耗時8年才引渡成功,有關法院已對黃海勇採取了在法定刑幅度內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嚴懲。
來源:南方都市報綜合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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