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辦案人員盜刷涉案人員34萬元,這事還與「操場埋屍案」有關

2020-09-18 政商觀察者


大家應該還記得湖南新晃的「操場埋屍案」,可以說驚天動地。但是該案中還有一個案中案,也許大家還不知道。今天藉助這篇文章,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

文章背景:

根據網際網路信息顯示,曾在新晃縣任領導職務的龍某在2019年8月6日因涉「操場埋屍案」被懷化市紀委監委採取留置措施,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被暫扣,由紀委工作人員楊某輝負責保管。

但是經過紀檢部門調查以後,這位龍姓官員在被留置了160天後回家,據悉這位龍姓官員被處以行政和黨紀處分。

龍某回家後,發現自己銀行卡中的11萬存款不翼而飛,而且自己的支付寶「花唄」,信用卡都出現巨額逾期,另外其還有多個貸款平臺的欠款,總計34.84萬元。

隨後,龍某立即找到負責保管財物的紀委幹部楊某輝,這個楊某輝還算坦誠,承認了這事兒是他幹的。但是,這些錢已經全被楊某輝用於賭博和還款,已無力還款。

事件進展:

在楊某輝無力還款的情況下,龍某無奈之下進行了舉報。在司法機關介入後,湖南懷化中方縣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楊某輝有期徒刑4年。截至案發時尚有13萬多元未追回。


延伸解讀:

從法院的量刑結果來看,這個楊某輝確實非常「幸運」。本來其行為應該屬於盜竊罪,但是由於其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屬於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竊取,騙取他人財產,因此法院以貪汙罪論處也是無可厚非的。

試想一下,如果其盜竊30多萬,最起碼也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吧。

法律依據:

貪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筆者觀點:

案件看似結束了,這個楊某輝雖然也被判刑。但是,龍某的這些逾期和欠款,又該怎麼辦呢?據龍某的父親講:「還有十多萬元的窟窿至今沒有填上,已經不堪重負」。

我個人覺得,這筆錢如果全部由龍某負責,絕對有些不公平。畢竟事情發生在龍某被留置期間,而且是紀委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害了龍某的合法權益,應該由楊某輝賠償,不足部分應該由國家賠償,然後再向楊某輝進行追討。

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結束語:

誰的責任誰負,總之不能因為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對受害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最後還讓受害人買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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