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2020-12-13 中華會計網校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與稅務處理規定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帳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時,確認固定資產發生了減值,要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以使帳面價值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該資產在當前市場上的實際價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所標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由於企業外部環境或內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實務中更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或者專業判斷水平較差,那麼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固定資產發生的實際減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對列入累計折舊的費用配比產生較大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於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以下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發生減值:(1)固定資產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於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並且預計在近期內不可能恢復;(2)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產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並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3)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並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4)固定資產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5)固定資產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產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6)其他有可能表明資產已發生減值的情況。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象固定資產折舊那樣按月計提,無法按照用途分別計人相關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無證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一般不做帳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繫。但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卻不可避免地與折舊發生聯繫。固定資產折舊是以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的餘額作為折舊的基數,並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內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如果已計提了減值準備,則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恢復後的帳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但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積折舊不作調整。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期末按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來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後的相關信息確定的,屬於帶有一定主觀性的會計估算,並不十分準確,同時,不同時間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確定性。理論上,在固定資產的當前市值基礎上計提減值準備,應當能使固定資產帳面價值更接近實際。但固定資產的當前市價也是一種評估結果,尤其是在固定資產非新置的前提下,其準確度得不到保障,只有經過專門評估機構評估後的結果才是比較準確的,在會計實務中存在著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減值準備的計提仍不能保證減值後的固定資產價值十分接近實際,只能使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大體接近實際。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無論企業採取什麼樣的資產減值準備政策,在稅收法規上均不予承認,以避免對所得稅造成衝擊。因此,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所得稅數額沒有直接影響。但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影響折舊額的變化,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形成納稅的時間性差異,特別是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時,這一差異更加複雜。因此,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若涉稅財務調整不準確,就會影響會計利潤及應納稅所得額。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企業應按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並計人當期損益;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積折舊不作調整;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於其帳面價值,則以前期間計提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與企業經營管理無直接關係,導致減值的情形也並非經常發生,因此,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在以後的會計期間,若表明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失,則應在相關制度規定的範圍內轉回,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例1]甲企業於2001~12月購進不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臺,當月投入使用,入帳價值30萬元(含增值稅進項稅額),預計使用年限8年,預計淨殘值12000元。假設該企業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由於各種因素變化,2002年12月該設備發生減值,預計可收回金額18萬元。

  上例中,2002年甲企業全年應計提折舊額為36000元[(300000-12000)÷8],每月應計提折舊額3000元,1~12月各月計提折舊的會計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 3000

    貸:累積折舊 3000

  2002年12月,該設備的帳面價值為264000元(300000-36000),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8萬元,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84000元(264000-180000),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84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84000

  按稅法規定,甲企業2002年全年計提折115136000元,列入製造費用,可在稅前扣除,而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84000元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甲企業2002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4000元。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甲企業2003年應按該設備計提減值準備後的帳面價值18萬元及尚可使用壽命7年計提折舊,全年應計提折舊24000元[(180000-12000)÷7],每月應計提折舊2000元,1~12月各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 2000

    貸:累積折舊 2000

  按稅務有關規定,該設備2003年仍應計提折IH36000元,因此2003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00元(36000-24000)。以後6年該設備計提折舊的會計分錄及稅務處理與2003年相同。在存在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情況下,從2002年開始的8年間,甲企業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4000元,因累計折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4000元(12000×7),兩者差額正好為0。

  [例2]假設例1中市場行情好轉,2003年12月該設備預計可收回金額168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2002年、2003年該設備計提折舊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調整與例題1相同。

  按照準則規定,2003年12月該設備價值恢復前的帳面價值為156000元(300000-36000-84000-24000),而此時設備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68000元,與設備帳面價值相差12000元(168000-156000)o根據稅務有關規定,該設備在不考慮計提減值準備的因素下,帳面淨值為228000元(300000-36000-36000),與價值恢復前帳面價值的差額為72000元(228000-156000)。例2中,2003~12月該設備預計可收回金額與價值恢復前帳面價值的差額12000元(168000-156000),既小於該設備依據稅務有關規定計算的帳面淨值的差額,又小於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72000元,可以轉回。此時,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數額是個關鍵問題,必須準確把握。在例2中該設備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該是12000元。2004年該設備應按減值恢復後的帳面價值計提折舊,2004年應計提折IB26000元[(168000-12000)÷6],每月應計提2166.67元(26000÷12)。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2000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2000

  借:製造費用 2166.67

    貸:累計折舊 2166.67

  根據稅務有關規定,該設備2004年度仍應計提折舊36000元,因此,2004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2000元(12000+36000-26000)。依據準則規定,2005年與2004年相同,應計提折舊26000元,而稅法規定2005年度仍應計提折IH36000元,因此2005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36000-26000)。以後4年該設備計提折舊的會計分錄及納稅調整與2005年相同。例2中,該設備從開始使用到使用期滿為止,甲企業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2000元(84000-12000),因累計折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2000元(10000×6+12000),兩者差額為0。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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