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觀念的普及,冤假錯案不斷得到平反。然而,在涉及「正當防衛」的領域,各級司法機關依然界定模糊、持過於保守的態度。此外,在判決中說理不充分,無法解答案情中的諸多疑問,因而難以服眾。縱觀近年來受到網友關注的涉及正當防衛定性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對於正當防衛成立的標準認定過高、對行為人量刑過重,比如於歡案、趙宇案等等。近期引發網友再度關注的陳泗瀚被校園霸凌案與前述案件性質類似,也應被定性為正當防衛。2020年9月3日,兩高一部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進行正當防衛相關的判斷,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強人所難。《指導意見》闡明了涉及正當防衛案件的定性考量及斷案法理,這也是正當防衛立法的初衷,理應溯及既往,陳泗瀚應得洗冤。
【關鍵詞】校園霸凌,正當防衛,法理情
防衛的案件中,基於保護人身安全或被侵犯的財產的目的,進行防衛的行為人必須做出一些強制行為才能壓制可能在製造危害的行為人。一旦出現誤判,即陷入防衛過當,就極可能因自己給對方造成的損害,而被定性為故意或者過失犯罪,面臨法律的制裁。近期被推上輿論高峰的陳泗瀚一案,筆者認為爭議焦點應當圍繞防衛是否過當進行。令人不解的是,陳泗瀚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8年有期徒刑。法院的判決難免引起輿論攻擊,使得全網為其喊冤。
一、案情概要與判決說理
(一)案情簡介
當前法院認定的事實大概如下:被告人陳泗翰與被害人李景全系甕安四中在校學生。2014年4月30日8時許,陳泗翰與李景全在甕安四中食堂排隊打早餐,李景全踩了陳泗翰一腳,二人為此發生口角和抓打,與李某某一起的金睿等人也幫忙打陳泗翰,後因食堂職工制止,雙方才停止。也有媒體報導陳泗瀚並未與對方發生抓打,僅僅是把對方推開。陳泗翰坐下吃粉時,金睿走到陳泗翰身邊,用手敲陳泗翰的頭,並問其服不服。上午第二節課下課後,李某某、金睿等人到九(6)班教室的走廊上將陳泗翰拉到同層廁所的樓梯處進行毆打,後又將陳泗翰拉到五樓樓梯處再次對陳泗翰進行毆打。中午放學時,李某某和金睿就給陳泗翰講下午李某某和陳泗翰單殺(一人拿一把刀對殺)。下午放學時,陳泗翰走到甕安四中大門口一家奶茶店門口(也有媒體報導稱陳泗瀚是被李某某一行人強行拉拽出教室),被李某某和金睿強行拉到對面麗都大廈的「虎鷹」扎啤城門前,問陳泗翰服不服,陳泗翰說不服,李某某抓住陳泗翰的衣領將陳泗翰朝花竹園C區裡面拉。此時,甕安四中學生賀晗趁機將身上的一把卡子刀遞給陳泗翰。李某某將陳泗翰拉到花竹園C區裡面就對陳泗翰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陳泗翰將卡子刀從衣服袋子裡拿出來殺在李某某的胸部,李景全就用隨身攜帶的卡子刀殺在陳泗翰的左背部,接著陳泗翰又用卡子刀殺在李某某的胸部後就跑了。李某某拿起卡子刀在後面追,追到花竹園C區供電局收費點的大門時,李某某撲倒在地上,隨即送醫後被醫生確認已經死亡。經法醫鑑定,李某某系銳器致心主動脈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與此同時,陳泗翰求助,被送往明康醫院進行治療,在之後的法醫鑑定中先後被認定為重傷二級銳性損傷、輕傷一級。
(二)判決理由
因判決書未公開,從認定的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及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可以大致推斷法院可能持有的判決理由。陳泗瀚接受同學的刀,並且參與「單殺」,最後在單殺中打敗對方,因此具有鬥毆性質而非正當防衛,具備傷害對方的故意,對李某某的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因而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然而,新出臺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特殊防衛情形下,防衛意識必然包括傷害故意,否則何以自保?另外,若法院要追究陳泗瀚的刑事責任,那麼賀同學遞刀對李某某的死亡結果發揮了積極作用,是否就成立幫助犯因而應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在當時的條件下,一、二審裁判過於苛求防衛人。本案一、二審裁判欠考慮防衛因素的做法值得商榷。
二、陳泗瀚用刀反抗致李某死亡的定性
(一)基本行為定性
筆者認為,陳泗瀚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正當防衛成立條件可分為兩大類:防衛前提——時間和性質;防衛行為——防衛意識和限度。在時間上,來自霸凌者李某的挑釁和人身攻擊正在進行,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前提存在。陳泗瀚被強行拉至戶外被暴力攻擊,又無法逃脫,情急無奈之下進行反擊,具有防衛意識。由於最終導致了李某某死亡,因此,本案的關鍵之一在於導致死亡結果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對此,有「特殊防衛」的規定,即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陳泗瀚面臨的是被刀傷害且被告知將被殺害的緊迫情形,符合了特殊防衛的前提,即「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李某某等人強行將陳泗瀚從教室拖拽至戶外迫使其迎戰,且明確表示要和陳思涵「單殺」,這已不僅是挑起爭端,更是強迫他人面對嚴重暴力。在此情形下,陳泗瀚無路可退,無法逃脫,被迫面臨抗爭或等待死亡的抉擇。那麼,造成李某某死亡的結果就構成刑法第20條第3款的特殊防衛而非防衛過當。被認定為鬥毆顯然有悖事實。
(二)刑事立法精神
另外,《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而本案的判決以量刑更重的故意傷害罪定罪,非但與正當防衛的認定機制相違背,還額外增加了防衛人的負擔,與刑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三)類案判決
2019年在湖南某初中發生的另一起校園霸凌反擊案,與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法院對當事人的無罪判決,正符合了刑法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初衷,樹立了司法機關對被霸凌者進行裁判時應有的、當事人立場的裁判思維。該市法院在判決說理中提到:「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在被動、被欺凌的孤立無助狀態下,面對他人圍毆,小蔣進行反擊,構成正當防衛。」充分體現了刑法保護弱者的人文關懷,也是對校園霸凌事件中受害者最好的心靈撫慰。同屬校園霸凌,同樣是被強行拖拽至事發地遭多人圍毆,本案的裁判也應當秉持這種人性化的裁判思維。
三、陳泗瀚表示「不服」是否系過錯?
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在合理的範圍內,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而非鼓勵當事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屈服於邪惡勢力、在對方踐踏自己尊嚴時仍然以無下限容忍的方式來避免危險發生。這不應當是司法機關倡導的風氣,不應該通過關注度如此高的案件判決來引導人們在面臨非法侵害時無下限妥協、恪盡小心謹慎地自衛,更不該以此案威懾受校園霸凌的孩子們,使其在面臨不法侵害時為了不入刑而任人欺侮。
照本案審判人員的邏輯,今後在此類事件中,最大的獲益人或許會是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人,因為對他們進行有效的防衛極有可能構成故意或過失犯罪,照此做法,邪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得到助長,違法犯罪分子躲過法律追責,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因此,表示「不服」不應當被認定為陳泗瀚的過錯。
四、斷案依據天理、人情還是國法?
另有聲音表示:該案一、二審作出判決的時間在5年前,當時正當防衛制度尚未被激活,正當防衛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了殭屍條文」。顯然,中國傳統的息事寧人、死者為大的思想也會影響到法院的公正立場。本案一審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就曾對記者表達過「被害人家屬畢竟失去了一個兒子,需要考慮到對被害人家屬情緒的安撫」的裁判思維。這句話透露的不僅是該法院相關法官的想法,從近年相繼出現的冤假錯案可知,這更有可能代表著眾多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面臨天理、人情和國法時的艱難抉擇和傾向,而這種抉擇的結果又往往將負擔不合法更不合理地壓在了被告人的身上。
息事寧人、只講人情的判案立場是法治的倒退,致力於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當代中國,只有依法的明文規定裁判、依照法理的邏輯進行抉擇才能適應時代變革,才能取得法治改革的更卓越的成效。
對於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還當事人公道,給廣大關注案情發展的人民一個交代,也體現司法機關通過每一個案件讓公平正義深入人心。唯有如此,才能落實《指導意見》中指出的「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作者:王丹萍律師/上海靖予霖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