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告提出的訴的請求的不同,訴可以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又稱為形成之訴)。
一、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進行確認的請求。確認之訴又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與消極的確認之訴。
1.積極的確認之訴:
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法律關係。例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有效。
2.消極的確認之訴:
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例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二、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種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給付之訴包含給付行為和給付財物。
1.給付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修理被追尾的車輛,不作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等等。
2.給付財物:
包括給付貨幣或財產。給付貨幣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財產例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贍養費。
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又稱為形成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對其與被告之間的既存法律關係進行消滅或變更。例如離婚之訴、變更合同內容之訴、解散公司訴訟。
1.當事人雙方對現存的法律關係沒有爭議,但對是否要變更這一法律關係有爭議,如離婚訴訟中,原被告均承認雙方現在存在婚姻關係,但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
2.當事人雙方對現存的法律關係沒有爭議,對要變更這一法律關係也沒有爭議,但對如何變更這一法律關係有爭議。
如共有財產的分割之訴,原被告對財產的共有關係沒有爭議,現在雙方也同意變更這一共有關係,但就如何變更持不同看法,如原告要求雙方平均分配共有財產,而被告則認為原告只能分配到共有財產的30%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