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山東省政府公布《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這些人員須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到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居住登記。
濟南市民王先生看到這個《暫行辦法》頗為不解。他的父母每年都要從鄉下到濟南來過冬,居住一般50天以上。按照上述《暫行辦法》,王先生的父母今後再來濟南的話,就需要到公安機關進行居住登記。
這個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暫行辦法》除了明確了什麼是「流動人口」,還同時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暫行辦法》還提到,「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以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來了要登記,走了,也要登記。《暫行辦法》規定,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註銷手續;流動人口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等辦理居住登記註銷手續。
在計劃生育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公安機關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在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發現沒有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公安機關。」
《暫行辦法》還提到,今後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包括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受教育狀況、社會保障等內容。
不進行居住登記,會受到處罰。《暫行辦法》規定,「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暫行辦法》在總則中表示,「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