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那麼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國有什麼法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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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國有什麼法律法規依據?
遼寧戎達律師事務所王俊華律師解答:
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國的法律法規有:《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帳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帳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對帳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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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戎達律師事務所王俊華律師解析: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危害產生的社會後果 :
(1)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多個法律客體.在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中,還伴隨著偷稅漏稅,製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等大量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市場行為管理,金融,稅務,外匯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給參與者及家庭造成傷害,傳銷和變相傳銷給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
(3)給社會穩定帶來傷害,傳銷給大多數參與者造成血本無歸,一些人員參與偷盜,搶劫,械鬥,跳樓,強姦,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社會治安帶來隱患。
(4)對社會道德體系造成巨大衝擊,由於傳銷人員發展對象多為親屬,朋友,同事,戰友等,其不擇手段的欺詐行為,引發的親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對社會親情,友情等社會關係和道德規範造成極大衝擊。
(5)成為腐敗行為的新的誘發點,一些執法人員支持,縱容,包庇,參與傳銷,為傳銷和變相傳銷傳保駕護航傳,引發出新的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