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詞也侵權《新套馬杆》抄襲老《套馬杆》?法院判定侵權

2020-10-10 深科信

導讀: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襲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體現在作者對相關素材的取捨、選擇、設計或組合上。作詞者僅僅就某一音樂作品之詞作品表達的意境,以相同或相似韻腳的字詞進行替換等手法,進行簡單的置換,無法構成新的詞作品。一旦就此作品做出複製發行等行為,將構成對原作品的剽竊,侵犯原詞作者的著作權。


以「套原歌詞公式」的方法填詞構成抄襲

——廣州新月與廣東星文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



裁判要旨與啟示



作詞者僅僅就某一音樂作品之詞作品表達的意境,以相同或相似韻腳的字詞進行替換等手法,進行簡單的置換,無法構成新的詞作品。一旦就此作品做出複製發行等行為,將構成對原作品的剽竊,侵犯原詞作者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襲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體現在作者對相關素材的取捨、選擇、設計或組合上。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並不要求作品所表達的思想或採用的形式是前所未有的,也不排斥在前人已有智力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創作活動,但須是作者獨立完成並體現出某種個性化的特點才能被認定為具有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



案件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麗娜(藝名:烏蘭託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新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案件名稱:廣州新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與廣東星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案號:(2014)穗中法知民終字第289號

審判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權利歸屬


新月公司(甲方)與詞作者劉新圈、曲作者郭永利(乙方)籤訂音樂作品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乙方將所創作音樂作品(歌曲:套馬杆)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轉讓給甲方。甲方所獲得的是《著作權法》所確定著作權人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全部權利(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及乙方特別授權甲方代為行使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權利),乙方僅享有作品署名權。任何一方發現他人有侵犯作品的著作權行為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在此情況下,只有甲方有權利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侵犯署名權除外),並獨自承擔費用和獲得賠償。


新月公司提供的音樂專輯《我要去西藏》,正面有「我要去西藏」、「烏蘭託婭最具特色天籟女聲首張個人天碟」等字樣,背面有「版權提供:廣州新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專有發行:廣東星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isrccn-f18-09-323-00/a.j6」等字樣。


2、系爭作品價值


2012年8月,《套馬杆》在廣東流行音樂三十五周年慶典活動中榮獲「三十五首廣東原創金曲獎」。


3、侵權行為


(原告版權所有之)音樂專輯《我要去西藏》第4首歌為《套馬杆》,專輯背面標示該歌曲的詞作者為劉新圈、曲作者為郭永利。《套馬杆》歌詞內容為:「給我一片藍天一輪初升的太陽/給我一片綠草綿延向遠方/給我一隻雄鷹一個威武的漢子/給我一個套馬杆攥在他手上/給我一片白雲一朵潔白的想像/給我一陣清風吹開百花香/給我一次邂逅在青青的牧場/給我一個眼神熱辣滾燙/套馬的漢子你威武雄壯/飛馳的駿馬像疾風一樣/一望無際的原野隨你去流浪/你的心海和大地一樣寬廣/套馬的漢子你在我心上/我願融化在你寬闊的胸膛/一望無際的原野隨你去流浪/所有的日子像你一樣晴朗」。


新月公司在廣州購書中心購買了《新套馬杆》專輯,該專輯正面標示有「新套馬杆烏蘭託婭」字樣,背面標示有「專有發行:廣東星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字樣,該專輯中第3首歌為《新套馬杆》,標註詞/曲為烏蘭託婭。《新套馬杆》歌詞內容為:「給我一片蔚藍一個相遇的方向/給我一片遼闊碧綠的牧場/給我一匹烈馬一種狂野的飛翔/給我一彎清澈像泉水流淌/給我一朵鮮花一朵驚豔的芬芳/給我一種勇敢像套馬一樣/給我一次熱烈火辣的擁抱/給我一份感動地久天長/套馬的漢子飛馳在原野上/帶上我的愛戀一起向遠方/明天有多遠愛有多寬廣/你為我插上雄鷹的翅膀/套馬的漢子飛馳在我心上/我願和你一起四處去流浪/走過天涯海角春暖花又開/無論多遠我都在你的身旁」。



結論


1、關於涉案音樂作品權屬問題


本案的焦點之一是新月公司是否享有對涉案歌曲《套馬杆》的詞著作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新月公司分別與詞作者劉新圈、曲作者郭永利籤訂的音樂作品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後者將其創作的音樂作品《套馬杆》轉讓給新月公司,新月公司獲得的是《著作權法》所確定著作權人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全部權利。另外新月公司提供的音樂專輯《我要去西藏》上署名版權提供:廣州新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歌曲《套馬杆》署名的詞曲為劉新圈、郭永利。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新月公司已經獲得了涉案歌曲《套馬杆》的詞著作財產權。


2、王麗娜是否侵犯(剽竊)了新月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套馬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認定王麗娜是否剽竊了新月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應判斷兩作品是否完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王麗娜是否接觸或有可能接觸到新月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


首先,《新套馬杆》歌名與《套馬杆》基本相同。


第二,《新套馬杆》與《套馬杆》的表達主題上看,情景表達上均為讚美蒙古草原的遼闊壯麗,人文情感表達上均為表現草原男女相互愛戀的豪放感情。


第三,從《新套馬杆》與《套馬杆》整體結構上來看,兩首歌曲都採用了四段式歌詞結構,每段歌詞包括四句,每句字數幾乎完全相同,前兩段的每句的起句均為「給我一片(或替換為只、匹等量詞),後兩段的每第一句的起句均為「套馬的漢子」;兩首歌的歌詞均使用「ang」作為歌詞的韻腳。


第四,《新套馬杆》與《套馬杆》的歌詞內容上來看,兩首歌均為16句,《新套馬杆》歌詞總字數179字,《套馬杆》歌詞總字數182字,其中52個字相同。《新套馬杆》第一句「給我一片蔚藍一個相遇的方向」和《套馬杆》第一句「給我一片藍天一輪初升的太陽」比對,字數均為13個字,其中「給我一片」4個字完全相同,「蔚藍」與「藍天」意思相近。《新套馬杆》第二句「給我一片遼闊碧綠的牧場」和《套馬杆》第二句「給我一片綠草綿延向遠方」比對,字數均為11個字,其中「給我一片」4個字完全相同,「綠草」與「碧綠的牧場」意思相近。《新套馬杆》第三句「給我一匹烈馬一種狂野的飛翔」與《套馬杆》第三句「給我一隻雄鷹一個威武的漢子」比對,字數均為13個字,其中「給我一匹」與「給我一隻」雖量詞不同,表達形式上完全相同。《新套馬杆》第四句「給我一彎清澈像泉水流淌」與《套馬杆》第四句「給我一個套馬杆攥在他手上」比對,開頭都是「給我一+(量詞)」。《新套馬杆》第五句「給我一朵鮮花一朵驚豔的芬芳」與《套馬杆》第五句「給我一片白雲一朵潔白的想像」比對,字數均為13個字,開頭均採用「給我一+(量詞)」的表達方式。《新套馬杆》第六句「給我一種勇敢像套馬一樣」與《套馬杆》第六句「給我一陣清風吹開百花香」比對,字數均為11個字,其中開頭都是「給我一+(量詞)」。《新套馬杆》第七句「給我一次熱烈火辣的擁抱」與《套馬杆》第七句「給我一次邂逅在青青的牧場」比對,開頭都是「給我一次」。《新套馬杆》第八句「給我一份感動地久天長」與《套馬杆》第八句「給我一個眼神熱辣滾燙」比對,字數均為10個字,開頭都是「給我一+(量詞)」。《新套馬杆》第九句「套馬的漢子飛馳在原野上」與《套馬杆》第九句「套馬的漢子你威武雄壯」比對,開頭都是「套馬的漢子」。《新套馬杆》第十三句「套馬的漢子飛馳在我心上」與《套馬杆》第十三句「套馬的漢子你在我心上」比對,均以「套馬的漢子」開頭,以「在我心上」結尾,9個字完全相同。《新套馬杆》第十四句「我願和你一起四處去流浪」與《套馬杆》第十四句「我願融化在你寬闊的胸膛」比對,字數均為11個字,開頭都是「我願」。


第五,王麗娜,藝名烏蘭託婭,系《套馬杆》的原演唱者,接觸過新月公司主張著作權的作品《套馬杆》,對該首歌曲所要表達的主題、方式等更為熟知。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襲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體現在作者對相關素材的取捨、選擇、設計或組合上。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並不要求作品所表達的思想或採用的形式是前所未有的,也不排斥在前人已有智力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創作活動,但須是作者獨立完成並體現出某種個性化的特點才能被認定為具有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


綜上分析,《新套馬杆》與《套馬杆》在歌名、主題和表達內容等方面都基本相同,只是在詞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達上較為相似,該作品並未體現出與《套馬杆》作品不同的個性化色彩,不具有獨創性,與《套馬杆》歌詞構成實質性相似。故依法認定《新套馬杆》是對新月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套馬杆》的抄襲,侵犯了新月公司對《套馬杆》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


來源:星娛樂法
作者:袁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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