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的老闆會說:「別人抄襲了我們的產品,已經侵權了,要去告他們。」
其實很多時候抄襲並不等於侵權,只有當產品的抄襲者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構成抄襲!
需要強調的是:侵權侵犯的是「權利」,而不是產品。
因此,有權利存在才是構成侵權的前提,如果產品中沒有智慧財產權,即便是產品被人抄襲了,抄襲方也不可能構成侵權。而只有當抄襲方抄襲了產品中的專利方案時,才有可能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當產品的抄襲者可能構成侵權時,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產品中具有專利;抄襲方抄襲了產品中的專利方案。之所以說抄襲了產品中的專利方案可能構成侵權,首先是專利侵權判斷是一個專業、嚴肅的事情,需要經過法院審判才能確定是否真的構成侵權,未經法院判決,只能是可能侵權,或者涉嫌侵權;其次,即便是從表面上來看確實構成了侵權,也存在專利被抄襲方成功無效的可能,這需要經過複雜的無效和訴訟程序才能確定。
在跟企業接觸的過程中,經常發現企業沒有就創新方案及時申請專利而吃了虧。更為可悲的是,自己研發的創新方案可能被抄襲方搶先申請了專利,企業不但沒法追究抄襲方的責任,反而被告侵權,本來自己研發的技術也不能用了。
幾年前,有家做外貿出口的老闆曾經找到我,他們企業每年都會向美國、歐洲出口不少生活用品,生意還算不錯,比如聖誕樹上掛的彩燈就是他們出口的產品之一。
這個老闆對普通的聖誕樹彩燈做了創新設計,推出了一種奶頭式的彩燈,這種彩燈不但樣式新穎、可愛,而且由於奶頭部分的玻璃加厚形成可凸透鏡效果,使得彩燈的發光也會更加明亮、豔麗,受到美國消費者的歡迎。
由於他們只是外貿企業,自己沒有生產加工能力,所以就委託給了一個加工廠做代加工。沒想到產品銷售到美國後卻被起訴外觀設計侵權,產品因此被扣押。
經查實,在美國告他的恰恰就是這家代工廠。這家代工廠利用他的疏漏搶先把他們創新研發的奶頭式聖誕樹彩燈在美國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從而導致了這個悲催的局面,這次疏漏讓他們遭到了很大的損失,不但產品銷售受阻,還面臨著侵權賠償的後果,對這家企業而言無疑是一個慘痛的教訓。
因此,企業必須重視研發成果的產權化工作,應在產品研發過程中及時將創新研發成果形成相應的智慧財產權,將產品真正變為產權,否則產品一旦被他人抄襲,不但告不了他人侵權,反倒自己還成為了侵權者。
如果您有更好的見解,可以在下方留言,我會及時與您一起探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