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總體上A股上市公司應用ERP對其盈利能力會帶來負面效應,同時ERP的應用傾向於降低上市公司的現金持有比例,並增加關聯方交易中的現金流出淨額。進一步分析發現,當上市公司所有權結構較為分散,且存在集團控制時, ERP應用帶來的負面績效往往更為明顯。我們提供了ERP系統被控股股東利用進行利益輸送的潛在證據,提示監管層應研究如何監管、防止控股股東利用ERP協助其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企業應用信息系統可改善其信息獲取、流程優化和系統集成等方面的能力,因而能對其財務績效帶來潛在益處。從2008年起,監管層就開始提倡上市公司使用管理信息系統,認為是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然而,信息系統作為一種科技工具,其作用取決於企業控制者的意圖。上市公司大規模應用管理信息系統所帶來的績效,較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治理狀態以及存在的代理問題。比如,在近期的康美藥業和長生生物案中,公司實際控制人就利用ERP配合其進行系統性的造假。
源於五年前的一次跨領域思想碰撞,我們得以對A股上市公司應用ERP的績效以及公司治理機制對此產生的影響進行了系統性的實證研究。2019年,我們將成果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發表,為關於信息技術價值的研究增添了額外場景,並為監管層加強投資者保護提供了新的思路。
信息系統應用的利弊
企業信息系統是由各種功能的集成模塊組成的大型信息系統,在合適的時間向經理、職員和外部相關者提供過去的、現在的、預測未來的有關企業內部及環境的信息,幫助他們進行更有效的決策。一方面,企業信息系統高效、連接緊密,能夠極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壓縮生產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信息系統的成本不菲,前期需要耗費大量資金和人力的投入,項目實施的過程容易引發管理混亂,後期維護成本也不低。
關於企業使用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創造價值的爭論由來已久。例如,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作為一種管理信息系統在不少企業應用後的績效不佳,甚至產生了負面後果。以至於業內傳有一句名言:「不上ERP等死,上了ERP找死」。因此,學術界的研究重點從此前的「信息技術是否創造了價值」逐步向 「信息技術在何種情況下創造價值」 轉變。已有研究發現,影響信息技術益處的因素包括,公司內部商業部門之間的相互依賴度與同質性、商業模式及管理資源、管理層預期、財務狀況、公司重組和併購等。
信息系統也可被用來「作惡」
傳統觀點認為,對企業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投入,能改善公司治理、提升運營效率,最終提升公司價值。然而,A股上市公司的一些案例打破了這種傳統思維,顯示信息系統也可以被用來「作惡」。
以康美藥業(SH:600518)為例,公司於2015年成為首家中醫藥信息化醫療服務平臺試點單位,還就先進位造業ERP系統在中藥飲片生產中的應用示範項目和中藥材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的開發和應用獲得政府補助。2015年公司的應用軟體購置435萬元,預付信息管理系統款項548萬元。公司後續對信息系統加大投資,2016年、2017年購置應用軟體費用分別為1250萬元和1927萬元。在2018年報中,康美藥業特別提到「加大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資源統一管理,推進了業務支持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了公司基礎信息應用,在財務、人事、物流、ERP等系統方面持續優化升級,整合貫通基礎數據」。
康美藥業300億現金巨額貨幣資金消失,目前揭示出來的是公司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在應收帳款、存貨(中藥材)、其他應收款、存貨(開發成本)、在建工程、未分配利潤等科目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然而,康美藥業在信息系統建設上加大投入恰恰是從2016年開始,正是為其有預謀、有組織,長期、系統實施的財務造假行為提供了便利。
A股的ERP應用績效負面之謎
我們對A股上市公司2008-2013年的數據進行了大樣本的實證研究,發現總體上ERP應用對下一年度公司的總資產回報率(ROA)會帶來負面影響。在研究模型中,我們還同時控制了可能影響公司盈利能力的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自由現金流、董事長變更、公司資產規模、負債率、上市時間、員工規模以及公司總部所在省份的市場化程度等,但ERP應用帶來的負面績效仍然較為顯著。
對此結果,剛開始我們感到有些詫異和迷惑。畢竟,在西方成熟市場中,ERP應用的主流效應還是傾向於為正面,只有少部分研究會發現不太顯著的ERP應用效應,很少有發現普遍存在顯著負面效應的研究。
公司治理機制是關鍵
公司治理是控制管理層和績效以保護並平衡股東利益的架構與制度,其執行依賴於信息的收集與處理。而企業信息系統的系統集成和流程優化便利了信息的獲取,能較大程度降低決策信息成本。公司治理的質量又與委託代理衝突密切相關,能影響管理層獲取信息後使用的目標。
與國外成熟市場主要面臨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不同,我國上市公司擁有較為獨特的治理特徵,絕大多數均具有控股股東,普遍面臨著控股股東和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代理問題。部分控股股東存在將上市公司資源導出給相關方的利益輸送行為,甚至是在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造假以滿足其自身利益訴求。此外,上市公司中不少為國有控股企業,而國有企業的運營並不完全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其目標函數中往往還需要考慮政府意圖、員工滿意和社會穩定等多維度因素。
信息系統作為一種工具,其實際用途和應用績效因而受公司治理機制影響較大。因此,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架構下實施信息系統,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績效影響。
ERP增加對關聯方的現金輸送
為什麼上市公司應用ERP對下一年度的盈利能力會帶來負面影響?
一種可能性是,控股股東並未能發揮其提高公司運營效率的功能,而是將其效用發揮於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支持,甚至是發揮於系統性造假。
為了驗證該假想,我們考察了ERP系統應用如何影響對體現「利益輸送」的兩項指標,分別是: 上市公司的現金持有量和關聯方交易中的現金流出淨額。研究結果顯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發現。
首先,ERP的應用導致下一年上市公司持有的現金在其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平均減少了2.1%。考慮到A股公司的平均現金持有比例為18.7%,這意味著ERP的應用導致上市公司的現金持有平均減少了11.2%。
該結果可以有兩方面的解讀:一是上市公司的現金減少是由於控股股東能運用ERP更方便地「騰挪」上市公司現金。二是上市公司的運營效率得到了提升,不再需要保留那麼多現金了。
其次,我們發現,ERP的應用導致下一年上市公司在關聯方交易中的現金流出淨額顯著增加,平均增加比例為公司總資產的1.2%,約佔上述減少的2.1%現金持有比例中的57%。平均來說,A股公司在關聯方交易中的現金流出淨額為其總資產的2%。也就是說,ERP的應用導致上市公司平均在關聯方交易中的現金流出淨額約增加了60%。
這些證據說明,ERP系統可以被控股股東用作「利益輸送」的工具,ERP的應用導致上市公司通過與關聯方交易等方式更「有效」地將現金輸送給了控股股東。
代理問題是原因
公司治理機制對上市公司應用ERP的績效具有什麼影響?
我們的研究發現,ERP應用的負面績效僅在隸屬於集團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顯著,而在非集團控制的情況下就消失殆盡。此外,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增加會導致ERP的應用後ROA產生的負面影響隨之縮小;當大股東持股比例增加至57%以上時,ERP的應用則開始帶來正面財務績效。
這些結果有助於理解此前發現的ERP應用績效偏負面之謎。該效應的產生可能源於A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控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代理問題,ERP的應用改善了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決策信息成本,但也方便了控股股東的利益輸送行為。當控股股東旗下具有較為複雜的集團公司和關聯方時,ERP的應用為控股股東帶來的便利性對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反而更為不利;隨著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升高,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協同程度增加,控股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動機減弱,代理成本降低,此時ERP的應用為上市公司提高運營效率的好處就能逐步在其盈利能力中體現出來。
其它治理維度與ERP應用績效
我們還發現ERP應用產生的負面績效主要存在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非國有控股公司實施ERP並不會導致明顯的績效下滑。一方面,國有企業集團在上市公司體外往往還有龐雜的利益關聯方,存在潛在的利益輸送需求。另一方面,其經營決策也受政府高度影響,需考慮多維度目標,而非尋求上市公司盈利最大化。ERP的實施又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少國有企業的組織決策流程決定了短期內難以為ERP的實施匹配有效的組織和管理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ERP之後對盈利能力帶來的短期益處可能不及其成本,導致反而導致下一年盈利能力下滑。
在董事會構成的維度中,我們發現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這個高管權力的集中度指標對ERP應用的績效帶來了較大的正面影響。
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有兩層意義。一是兩職合一帶來其權力的加大,當他決定推行ERP應用時,公司實施的力度會更大,可能導致磨合期縮短,效率增加。二是董事長的職業生涯與上市公司綁定更為緊密,他的大多數精力需要花在上市公司,也具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當控股股東意圖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時,董事長更可能以某種形式抵抗,降低代理問題。這些機制都傾向於增加上市公司應用ERP後的績效。
這些研究表明,所有權架構在我國是影響信息系統實施績效最重要的公司治理維度,其機制源於大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
完善監管政策避免ERP的「副作用」
研究揭示,ERP系統可以被控股股東利用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要防止信息系統被控股股東用於協助其不當目的,關鍵還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機制。
我們的研究發現,隸屬於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應用ERP的負面績效特別顯著,說明此類企業的治理機制還有待完善。比如,我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在集團公司兼任高層職務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兼任的治理架構儘管有其正面作用,但該架構在對上市公司發揮所持有現金的價值、關聯方重大資產重組時的方案設計、投資效率等方面均傾向於帶來負面影響。
儘管我國現有監管政策要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的管理層要進行分離,但執行並不嚴格,導致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通過人事層面的兼任來助力其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因此,我們建議監管層對該政策加強研究和監管,考慮對上市公司董事長在集團公司的兼任進行更嚴格的限制。
這樣可以緩解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引導大股東將ERP等信息系統用於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上市公司價值的「正道」。
(Drexel大學決策科學與管理信息系統系副教授戴奇志和雲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納超洪為此文合作者)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會計與資本市場,公司財務,證券投資策略。)
(責任編輯:徐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