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的認定與處理

2020-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當前,腐敗呈現出新的情況新的特點,一些國家公職人員大搞利益輸送,影響十分惡劣。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一批總結暨第二批部署會議講話時指出,當前一些單位和幹部存在突出問題,「有的濫用職權,搞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借權營生」。因此,有必要對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問題做一些探討。

  「利益輸送」的基本含義

  「利益輸送」概念最早在2000年提出,原意是指通過地下通道轉移資產的行為,主要是用來界定企業控制者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或非法行為。此後,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開始研究「利益輸送」的含義,但大多是從經濟、金融領域對其進行探討。後來「利益輸送」的概念開始進入不正當行為研究和反腐敗視野。有人從多個視角思考這一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把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以綁標或其他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產搬與私人的行為視為「利益輸送」的基本含義。

  在我國,「利益輸送」還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少有人從法律的角度來界定「利益輸送」的含義,即使有些研究,也大多比較籠統和寬泛,當前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利益輸送」就是為他人謀利,於是簡單地把「利益輸送」作為賄賂犯罪來加以研究。

  筆者認為,在以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為特徵的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對日益突出的「利益輸送」的含義作深入探討,特別是要以問題為導向,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利益輸送」問題,人民群眾對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深惡痛絕,因此,研究「利益輸送」應當聚焦到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問題上,基於此,筆者認為在現實語境下,應當把「利益輸送」的基本含義理解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其身份、權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和影響,褻瀆公眾信任,違反規定將公共利益轉與他人而使他人獲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質是濫用職權

  如前所述,當前通說觀點認為「利益輸送」就是為他人謀利,就是賄賂犯罪。這就帶來一個難題:如果當事人進行了利益輸送,但是沒有收受錢財等回報,或者推定可能收受錢財,但囿於時空條件和認識能力的局限而無法證明,而這種利益輸送行為又確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損失,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的本質是濫用職權。從漢語字面理解,濫用中的「濫」,是指泛,不加節制、不加選擇的意思。刑法中的濫用職權罪,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9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犯罪,也表述為濫用職權或地位,即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實施或者不實施一項行為,以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獲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可見,以利用身份、權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和影響,褻瀆公眾信任,違反規定將公共利益轉與他人而使他人獲利的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的特徵,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的本質是濫用職權。

  如何處斷

  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行為有以下特徵。

  一是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即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並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範疇。

  二是具有「利益輸送」行為,即利用身份、權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和影響,褻瀆公眾信任,違反規定將公共利益轉與他人而使他人獲利的行為。

  三是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或故意。

  四是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經濟損失,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實踐中,對一些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收受賄賂達到法定標準,構成受賄罪的,應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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