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
《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辦法》
《辦法》全文如下:
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辦法
(2020年12月4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12月14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職人員涉企行為,督促引導公職人員依規依法辦事,保持清正廉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上述範圍中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屬於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經批准辭去公職、依法解除公務員身份或勞動聘用合同的,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事項,包括下列情形:
(一)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公司;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
(四)以特定關係人或者特定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名義入股形式經商辦企業;
(五)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活動;
(六)本人或者委託他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其他從企業獲取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公職人員每年應當集中報告1次上一年度涉企事項,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自治區直屬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公職人員的涉企事項登記報告工作,各盟市負責本地區各級各類公職人員的涉企事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應報盡報、不漏一人。
第七條 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及核實處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報。公職人員每年3月底前填寫登記報告表,報告本人上一年度涉企事項有關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告。
(二)組織受理。公職人員的登記報告表,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屬於本單位管理的公職人員,報告表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閱籤後,向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屬於上一級黨委(黨組)管理的公職人員,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登記報告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籤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三)甄別研判。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與存在涉企事項的公職人員逐一談話,聽取公職人員情況說明,對其涉企事項相關審批備案、聘用合同等進行核實,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對公職人員涉企事項具體情況進行甄別研判,提出初步研判建議,報請黨委(黨組)研究認定。
(四)認定處理。經認定,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但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涉企事項,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該公職人員在3個月內補辦手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該公職人員及時糾正;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材料。
巡視巡察機構在巡視巡察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材料。
第九條 公職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包括二級調研員以上職級幹部)、自治區和盟市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填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其他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每年應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組織生活會上,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其他公職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督促公職人員嚴格規範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審計機關在幹部考察考核、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案件調查、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或者幹部日常管理監督中,發現公職人員未如實報告涉企事項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等處理;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組織公職人員進行涉企事項登記報告或者未認真履行組織受理、甄別研判、認定處理等職責的地區和部門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黨委(黨組)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草原app
原標題:《自治區印發《公職人員涉企事項登記報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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